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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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将于2023年1月15日完成ipo,拟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总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承销商为某某证券公司、某某证券公司和某某证券公司。

为了更好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价值和发展潜力,本公司将于2023年1月3日至5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路演。

网上路演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主要产品和服务、财务状况、发展战略、行业前景等。

公司相关负责人将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本次网上路演将由本公司上市推荐机构某某证券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可通过相关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登录账户参与网上路演,并观看直播及相关资料。

对于无法实时参与网上路演的投资者,亦可通过重播进行观看。

网上路演期间,欢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投资者可在网上路演期间将问题发送到指定的邮箱地址。

公司将在网上路演结束后对投资者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公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

尽管公司将尽力回答投资者提出的所有问题,但出于商业机密和法律法规的合规考虑,公司可能无法回答涉及商业秘密、未经公开、重大策略性变动或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问题。

请投资者关注我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网上路演具体安排和下载地址。

特此公告。

广州市洛伦时装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期:2022年12月25日以上为广州市洛伦时装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的公告,准确有效地披露了公司的IPO计划和网上路演的相关细节。

本公告通过明确的语言和清晰的信息传达,向投资者展示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和价值,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首先,公告明确了公司的IPO计划,包括发行股票数量、面值和募集资金总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信息。

其次,公告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网上路演安排,包括路演时间、内容和参与方式,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尊敬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了规范及统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分类,根据《上证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现将指南内容公告如下:一、公告类别的划分原则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划分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三大类别。

2.定期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经常性信息的公告。

3.临时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因公司发生特定事件而需要及时披露的公告,如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大额融资等。

4.其他类公告,指不属于定期报告类和临时报告类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类别的具体内容1.定期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内容。

2.临时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股权激励公告、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公告等。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和及时性的信息更新。

3.其他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等。

主要涉及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东权益等内容。

三、公告登记要求及程序1.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告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分类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并在证监会官方指定的披露平台进行登记。

2.公司应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核后再进行登记。

3.在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程序中,应对公告所属类别进行清晰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登记表格,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告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证监会及上交所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所制定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格式和内容。

该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

2. 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资料、经营业绩、监管事项、股份变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披露时效性和适当性。

3. 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公告、报告、通知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要求在特定媒体或机构上进行公告。

4. 披露格式:指引中还详细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包括文字的字体、大小、行距、页边距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表格、图片等材料的处理方法。

5. 监管要求: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要对披露的内容承担责任。

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 1 -。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
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上证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0〕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自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入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南的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需要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配发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与发布1.上市公司通过系统“信息披露—公告提交”栏目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通过“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非公告上网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需要勾选或填写披露时段、拟披露日期、拟披露媒体、公告编号、拟披露公告的类别与标题、相关报备文件的类型与标题等要素。

非公告上网参照直通业务办理。

2.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3.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需有公告编号,编号格式为20XX-NNN,其中20XX为披露日期的年份,NNN为当年公告的序列号。

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公告无需编号。

4.公告标题与上网附件标题需与文件内容标题一致,该标题直接用作上网标题,同时公告、上网附件及备查文件的标题需与文件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59号)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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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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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
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 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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