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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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合规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闲置和流失;(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构成与用途第四条募集资金主要包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二)增发股票募集资金;(三)配股募集资金;(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五)其他募集资金。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一)投资项目;(二)补充流动资金;(三)偿还债务;(四)其他与公司发展相关的用途。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由董事会下设的募集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三)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组织实施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明确、合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二)资金使用应当优先考虑投资项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三)资金使用应当避免闲置和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四)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二)提交募集资金管理小组审核;(三)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应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一经开立,禁止随意变更。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股(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资金投出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在募集到资金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一份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字数超过1200字。

一、引言(一)目的: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维护组织的声誉和信誉。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募集到资金的组织,包括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政府机关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流程(一)申请: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使用计划等。

(三)批准:根据审核结果,财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资金使用申请。

如有需要,还可以请示组织的领导层做出最终决策。

(四)执行:一旦资金使用申请被批准,申请部门需按照批准的金额和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

同时,财务部门需核对并记录资金的流转情况。

(五)监督:财务部门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如有需要,还可以请示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一)合法合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公正公平:资金的使用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些部门或个人。

(三)透明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向组织的捐赠者、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开和披露。

(四)有效利用: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最大化地实现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不得进行浪费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资金使用的具体措施(一)预算控制: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应提前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审批。

(二)资金运用安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密,使用中遇到的资金储存、保管、调用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和审计。

(三)监督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公司债券、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原则进行。

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申请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规范管理流程和相关细则,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而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日常经营、债务偿还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相关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化,严格限制滥用职权,防范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截留、挤占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投资使用应当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优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以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原则包括:1、盈利性用途2、必要性原则3、价值理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5、合作性原则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流程包括: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报批程序、执行过程、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程序: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形成会签意见。

3、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使用执行程序:1、财务部门按照使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并进行报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本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管理和使用,为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靠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目的本的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使用,加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监督,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安全性。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2.1 募集资金的管理框架2.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框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

2.1.2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

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2.2.1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且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2.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债务、补充流动性等。

2.3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2.3.1 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

2.3.2 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3.1 内部控制机制3.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体系、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1.2 上市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2 募集资金的项目选择和决策3.2.1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并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评估。

3.2.2 募集资金的项目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3.3 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评估3.3.1 上市公司应定期评估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包括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项目进度的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

3.3.2 上市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募集资金在各个领域的使用日益频繁且规模逐渐扩大。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募集资金的组织,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 收支平衡原则:资金使用应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募集资金有效利用。

3. 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利用,确保募集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三、募集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1.1 根据组织的发展目标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1.2 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1.3 资金使用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执行。

2. 资金使用申请流程2.1 申请人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申请事由、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2.2 资金使用申请表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提交资金管理部门;2.3 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及时给出答复。

3. 资金使用过程管理3.1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实,确保资金来源合法;3.2 资金使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借他人之手或挪用资金;3.3 资金使用过程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流向、使用日期、接收单位等;3.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1. 监督机制1.1 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2 监督部门应向组织管理层提供监督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 审计制度2.1 组织应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2.2 审计部门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2.3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组织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应追究责任并及时整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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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行。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二)总经理审议;(三)董事会批准。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

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集资金使用存在项目实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投项目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程序进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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