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欧盟条例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概述欧洲联盟(E ur op ean U ni on,简称E 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联盟的顺利运行,欧盟设立了一系列的运行条件。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欧盟的工作原则和运行机制。
第一章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1.第一部分:欧洲联盟宪法的制定和修改2.第二部分:欧盟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2.1欧盟基本法律的构成要素-2.2欧盟基本法律的修正程序-2.3欧盟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效力第二章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1.欧洲理事会的角色和职能2.欧洲理事会主席的选举和任期3.欧洲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欧洲议会的议员选举制度5.欧洲议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6.欧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官任命第三章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1.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原则-1.1欧盟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通-1.2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1.3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自由流动2.欧盟的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1欧盟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协调-2.2欧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协调-2.3欧盟成员国的经济结构政策协调3.欧盟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规定4.欧盟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关系第四章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1.欧盟的劳动力和社会保护政策-1.1欧洲劳工权益保护法-1.2欧洲社会福利制度2.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2.1欧盟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2.2欧盟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3.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护-3.1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3.2欧盟成员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保护第五章外交与安全政策1.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原则2.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外交协调机制3.欧盟对外援助政策和国际合作机制4.欧盟的联合国事务和国际安全事务参与5.欧盟对非洲、亚洲和拉美国家的政策第六章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1.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法规的执行2.欧盟成员国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3.欧盟委员会的违约调查和裁决程序结论本文对《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涵盖了欧盟的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欧盟(European Union)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成员国和欧盟公民的权益,确保欧洲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并加强欧洲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以及其运作方式进行概述。
一、基本原则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欧盟的机构和决策程序。
在条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欧盟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
欧盟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1. 优先权原则:欧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之上,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
2. 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成员国,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执行欧盟法律。
3. 合作原则:欧盟法律的制定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确保法律的民主性和多元性。
4. 逐步集中原则:欧盟法律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成员国需要逐步将主权移交给欧盟。
二、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定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的提案,并监督欧盟法律的实施。
欧洲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每个成员国派出一名委员。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代表着欧洲公民的权益。
欧洲议会的议员由欧洲各成员国选举产生,根据议员人数的多少确定每个国家的代表席位。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协商欧盟的法律制定和决策。
欧洲理事会的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三、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
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执行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是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规范欧盟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读欧盟261条例

欧盟“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简称261条款),已于(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从欧盟境内机场始发或飞往欧盟境内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
其赔偿标准为:航班延误2至4小时,承运人应为乘客提供餐食、饮料、住宿以及两个免费电话、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帮助。
如延误超过5小时,乘客可得到由承运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
同时,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最高赔偿标准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则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
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
同样,如果承运人采取有效措施,以上赔偿可以减少或不付。
解读欧盟261条例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04年2月11日在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通过了261/2004条例,建立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长时间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提供帮助的新的共同规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的1991年295/91条例。
新规则加强了在超售情况下对旅客的保护,为旅客在航班取消和延误时设立了新的权利。
笔者曾将该规定翻译成中文并撰文予以评析,但在航空运输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并不一致,并且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因此,有必要对该条例做一全面的分析,以便利航空运输实践。
一.条例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从适用的对象来看,毫无疑问,是通过航空运输进行旅行的旅客。
但这些旅客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条例适用于三类旅客,即因航班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航班被取消的旅客以及航班延误的旅客。
条例的第一条就是体现。
第二,这些旅客是从位于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出发的旅客,或从一个位于第三国的机场出发前往成员国境内的机场的旅客,如果该航班的运营承运人是欧共体承运人。
除非旅客在第三国获得了好处或得到了赔偿并给予了帮助。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影响研究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影响研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旨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于2016年4月经欧洲议会通过,并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
GDPR的实施对于欧洲内外的企业和组织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求涉及到数据收集、处理和存储等方方面面,不仅对企业自身业务运营产生了影响,也对跨境流动的数据传输和全球互联网服务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分析GDPR的影响,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组织提供更好的理解和应对方案。
一、GDPR对企业的影响1. 数据收集和处理严格监管GDPR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时需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在明确定义目的的前提下进行。
这对于许多依赖大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尤其是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广告商等。
他们需要重新审视其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合规性,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意味着需要制定新的隐私政策和条件,以明确地通知用户他们的数据将如何被使用,并为他们提供选择和控制的权利。
2. 数据安全和保护的要求加强据保护不仅包括获取用户数据的合法性,还涉及到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保护。
GDPR要求企业必须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加密、匿名化以及制定灾难恢复计划等。
对于数据处理所涉及的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第三方服务商也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
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庞大的挑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满足GDPR的要求。
3. 对外部合作伙伴的合规要求根据GDPR,企业对于其外部合作伙伴也需负有合规责任。
如果企业的外部合作伙伴违反了GDPR的规定,企业自身也可能会受到处罚。
企业需要审视其现有的合作伙伴关系,确保他们也符合GDPR的要求,并可能需要修改合同条款以满足相关法规。
1. 数据传输受限GDPR对于跨境数据传输提出了一系列的制约。
只有在欧盟委员会确认目的国有足够的保障时,才允许向该国传输个人数据。
欧洲联盟的国际贸易规则

欧洲联盟的国际贸易规则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增长。
在这一背景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以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发展。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国际贸易规则,并探讨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一、欧盟的共同商业政策欧盟的共同商业政策是指欧盟成员国对非成员国进行贸易和外经关系的方式和原则。
根据《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第206条,欧盟的贸易政策应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正贸易、保护环境与消费者利益等。
同时,欧盟也致力于推进自由贸易并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增强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性。
二、欧盟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欧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关税制度,其中包括进口税(Import duties)和出口税(Export duties)。
进口税涉及到欧盟成员国从非成员国进口的商品征收的税费,而出口税则是指欧盟成员国出口商品时可能需要支付的税费。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s)和卫生检疫要求(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等,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三、欧盟的优惠制度与自由贸易协定为促进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欧盟与一些部分发展中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优惠制度与自由贸易协定。
这些协定对涉及的商品降低或取消了关税税率,以便扩大贸易规模、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签署了《经济伙伴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为这些国家提供了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欧盟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成员,欧盟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研究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研究欧盟涉外继承条例(Regulation (EU) No 650/2012)于2012年颁布,自2015年8月17日起生效。
它旨在大大简化和统一欧盟内部家庭继承法,特别是当有涉外继承关系时。
涉外继承是指与不同国家或地区有关的继承事宜。
即使是在单一的个人国内,他们可能也涉及多个家庭成员或财产位于不同国家的情况。
因此,涉外继承在转移财产时可能出现较高费用和较大的法律难题。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旨在通过统一欧盟成员国的调整措施,消除这些困难,并为个人提供更好的选择。
该条例适用于拥有资产在欧盟内的个人。
该条例包括一系列规定,涉及继承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确认继承人身份和权利、处理遗产和财产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现实情况。
继承人可以选择适用其国家的法律,但是当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时,欧盟涉外继承条例提供了一种联合法律规定来确认哪个国家的法律最适宜适用。
这些法律规定取决于被认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即与遗产分配最密切相关的国家。
清晰地识别继承人和权益也很重要。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明确规定继承人应向所有欧盟成员国提供文件,以证明其身份和继承权益。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还为遗产分配和财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如果继承人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可以根据欧盟证明要求指定专家来解决这些问题。
该条例也允许人们在他们的遗嘱中选择适用哪个法律。
这为继承人和忧伤的家庭成员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确定性,因为他们可以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更适合他们的财产分配和个人意愿。
总体而言,欧盟涉外继承条例为欧盟内部和欧盟成员国内的继承问题提供了更好的处理方式和保护,同时也为继承人和财产管理人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确定性。
gdpr条款解读

gdpr条款解读GDPR,全称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项条例,前身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
其主要用于保护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并对数据的处理和使用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以下是GDPR的一些核心条款解读:1.地域适用范围:GDPR不仅适用于位于欧盟内的企业,也适用于欧盟外处理欧盟公民数据的所有企业。
只要这些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处理或监控欧盟境内个人的数据,就必须遵守GDPR。
2.数据主体的权利:GDPR大大增强了数据主体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被告知其数据如何被使用的权利),访问权(获取其个人数据的权利),更正权(更正其不准确个人数据的权利),删除权(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限制处理权(要求限制其个人数据处理的权利),数据可携权(接收其个人数据并以结构化、常用和机器可读格式将其传输给另一个控制者的权利)。
3.问责机制:GDPR要求企业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并防止数据泄露。
这包括从设计着手隐私保护和默认隐私保护,即企业在设计新产品或服务时就需要考虑隐私保护问题,并确保隐私保护是默认的设置。
4.数据泄露通知:在发生数据泄露时,企业必须在72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
如果泄露可能会对数据主体造成高风险,那么也需要通知数据主体。
5.处罚:违反GDPR的企业可能面临高达2000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4%(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的罚款。
6.合法处理数据的基础:必须在以下至少一项合法基础上处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的同意,履行合同所必需,遵守法律义务,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生命利益,执行公共利益任务或行使官方权力,或追求控制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以上只是对GDPR部分条款的简要解读,实际上,GDPR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复杂,企业在处理欧盟公民的数据时需要严格遵守其所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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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欧盟条例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欧盟“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简称261条款),已于(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从欧盟境内机场始发或飞往欧盟境内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
其赔偿标准为:航班延误2至4小时,承运人应为乘客提供餐食、饮料、住宿以及两个免费电话、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帮助。
如延误超过5小时,乘客可得到由承运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
同时,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最高赔偿标准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则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
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
同样,如果承运人采取有效措施,以上赔偿可以减少或不付。
解读欧盟261条例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04年2月11日在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通过了261/2004条例,建立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长时间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提供帮助的新的共同规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的1991年295/91条例。
新规则加强了在超售情况下对旅客的保护,为旅客在航班取消和延误时设立了新的权利。
笔者曾将该规定翻译成中文并撰文予以评析,但在航空运输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并不一致,并且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因此,有必要对该条例做一全面的分析,以便利航空运输实践。
一.条例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从适用的对象来看,毫无疑问,是通过航空运输进行旅行的旅客。
但这些旅客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条例适用于三类旅客,即因航班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航班被取消的旅客以及航班延误的旅客。
条例的第一条就是体现。
第二,这些旅客是从位于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出发的旅客,或从一个位于第三国的机场出发前往成员国境内的机场的旅客,如果该航班的运营承运人是欧共体承运人。
除非旅客在第三国获得了好处或得到了赔偿并给予了帮助。
第三,除航班取消的旅客外,拒载和延误的旅客还应满足下列条件:在有关的航班上确认了座位并开始办理登机手续,并且应该按承运人、旅行社或授权的旅行代理人的规定、事先指定的时间和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办理登机手续,或者,如果没有指明时间,不迟于承运人公布的飞机离站时间之前45分钟;或被承运人、旅行社从他们原已确认座位的航班转到另一航班,而不管什么原因。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例是从旅客的角度规定适用对象和范围。
但在具体的规定上,条例并不考虑旅客的国籍,而只考虑旅客是从什么地方出发,或者到什么地方去。
换句话说,在满足前述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下,更为重要的是第二个条件,即旅客是否是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出发,或者是从一个第三国的机场出发,前往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
另外,从承运人的方面来看,除了从一个第三国的机场出发,前往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的航班,要求该航班的运营承运人是欧共体承运人外,其他的航班,根本不考虑运营承运人的国籍,而只看从什么地方出发,或者到什么地方去。
这样,只要经营从欧盟境内出发的航班的航空公司,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的航空公司,美国的也好,澳大利亚的也好,在发生航班拒载、取消、延误的情况下,都要遵守该规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该条例的管辖范围不能说不宽。
在美国有长臂管辖权之说,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欧盟的臂膀也在逐渐伸长。
再从旅客的角度看,不管旅客的国籍,也就是说,不管旅客是哪国人,加拿大人也好,日本人也罢,只要是从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出发,也不管去什么地方,或者从有关第三国出发,前往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并且运营承运人是欧共体承运人,在发生航班拒载、取消、延误的情况下,都可以得到该条例的保护。
总之,在条例的适用对象上,条例并不考虑旅客的国籍,也较少地考虑承运人的国籍(第二种情形例外),而完全是从出发地点或前往地点两方面考虑。
这样,可以说是对所有的旅客一视同仁,提供同样的保护,并不因旅客的国籍不同而保护程度不同,此其一;其二,对不同国家的承运人的要求也是一样的,都要遵守该规定,从另一方面体现出条例的公平和公正。
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17条规定,欧洲委员会应在2007年1月1日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和结果,特别是有关扩大本条例适用范围的可能性,即将本条例扩大到从一个第三国的机场出发前往一个成员国境内的机场的旅客,其乘座的航班是由欧共体以外的承运人运营的。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条例不适用于免费运输或以优惠票价运输的旅客,而这种优惠,不管以直接的方式还是间接的方式,都是不能被公众所享受的。
换句话说,能免费旅行或以优惠价格乘坐飞机的旅客,应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员工或与航空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普通旅客是享受不到的。
这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一点不同。
《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但是,条例适用于持有由承运人或旅行社根据其常旅客计划或其他商业计划出具客票的旅客。
二、对"运营承运人"的分析条例中出现了"运营承运人"的概念,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旅行社能否成为运营承运人而受本条例的约束运营承运人是否必须拥有航空器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有什么区别条例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承运人"、"运营承运人"和"欧共体承运人"定义。
为分析方便起见,不妨将其照录如下:"(a)"承运人",是指持有有效的运营执照的航空运输企业;(b)"运营承运人",是指根据与旅客的合同,或作为与旅客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执行或准备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承运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运营承运人一定是持有有效的运营执照的航空运输企业,从而把旅行社排除在外。
但是,条例同样适用于由旅行社与旅客签订合同、而由运营承运人运输的情形。
根据与旅客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直接与旅客签订合同,然后履行该合同义务;二是不与旅客签订合同,而是作为与旅客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的代理,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运营承运人既是《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缔约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
第二种情形,则完全是实际承运人。
这在条例第3条第5款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条例适用于由任何运营承运人提供的、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条件的旅客运输。
在一个与旅客没有合同关系的运营承运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情形,将被认为是代表与旅客有合同关系的承运人而行事。
"应该说,本款的规定与上述第2条的定义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是否必须拥有航空器上,条例在所不问。
在条例"鉴于"部分第7条规定:"为了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创设的义务依赖于运营承运人的执行,不管是用自有的航空器、干租或湿租的航空器,还是任何其他的条件。
"三、关于拒载的规定(一)拒载的定义条例给出了拒载的定义:"拒载是指在一个航班上承运人拒绝运送符合第3条第2款条件的旅客。
"拒载往往是发生在航班超售的情况下,这样,航班的座位数少于实际购买机票并定妥座位的旅客的数量,因此,拒载就不可避免了。
条例分自愿拒载和非自愿拒载(被强行拒载)两种情形予以规定。
条例规定,当运营承运人合理地预计到发生拒载时,应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其座位并根据其与运营承运人达成的条件以换取好处的旅客。
这是第一步。
如果没有足够多的自愿者站出来,不能使已定座的其他旅客登机,运营承运人可以违背旅客的意愿拒载。
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强行拒载。
(二)自愿拒载者(自愿放弃座位者)对于自愿放弃座位者,根据其与运营承运人达成的条件,得到一定的好处或利益,但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除此之外,还可以得到第8条规定的帮助,即运营承运人应在7天内给旅客退票或者变更航程。
(三)被强行拒载的旅客对于被强行拒载的旅客,运营承运人应承担三方面的义务:一是赔偿,二是退票或变更航程,三是免费的食宿、交通和通讯。
1.赔偿(1)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方面,根据旅客是否变更航程以及变更航程后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划分为两个档次。
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旅客获得的赔偿额等于:"(a)航程在1500公里及1500公里以内的所有航班为250欧元;(b)航程超过1500公里的所有在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公里和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为400欧元;(c)除上述(a)和(b)之外的所有航班为600欧元。
"这是没有变更航程的情况下运营承运人承担的赔偿额。
此外,可以看出,在发生拒载后,确定赔偿的依据是航程,即根据航程的长短来确定赔偿额的多少。
如果旅客变更航程搭乘下一航班到达目的地,该到达时间不超过原预定航班到达的时间:"(a)两小时,就航程在1500公里或1500公里以内的航班;或(b)三小时,航程在1500公里以上的所有在欧共体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公里和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或(c)四小时,除上述(a)和(b)之外的所有航班。
"在上述情况下,对于第7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数额,运营承运人可以减半支付。
(2)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赔偿金可以以现金、银行电子转帐、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的形式支付,也可以通过与旅客的协议,以旅行凭证和/或其他的方式支付。
支付的时间是立即支付。
可以看出,条例的规定相当具体,为在运输实践中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或变更航程条例规定,在被拒载后,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变更航程。
退票的时间是7天之内,退票的方式与上述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相同。
3.免费的食宿、交通和通讯运营承运人应给旅客免费提供餐食和饮料,并且要与等待的时间相适应。
至于旅馆住宿的提供,则是有条件的,即旅客必须停留一到多个晚上,或相对于旅客原计划的停留时间,一个额外的停留成为必要时。
从而,机场和住宿地(旅馆或其他地方)的运输的费用也需要运营承运人负担。
另外,还应免费给旅客提供两次电话、电报或传真,或e-mail。
4.免于赔偿的情形前已述及,拒载往往发生在超售的情况下,但在没有超售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拒载。
如旅客健康原因,安全或安全保卫,以及旅客没有携带足够的旅行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拒载,运营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航班取消的规定(一)航班取消的定义"航班取消"是指先前计划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班停止飞行,并且该航班至少有一个座位被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