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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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细则》修订工作会议在南阳召开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细则》修订工作会议在南阳召开
的统 一部 署 , 织 了防爆 电气 产 品生 产 许 可 证 实 组
和意义 , 以及如何高标准、 高质量地做好修订工作
作 了重 要讲 话 。
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接着 王军 主任 在致辞 中简要 介 绍 了根据 防爆 电气 产 品质量 安全 性 特 点 , 定 的 “ 则 ” 订 的 确 细 修
2— —铁 心有效 长 度
— —
来, 审查部 在全 国工 业产 品生产 许 可 证 办公 室 和 全 国工业 产 品生 产许 可 证 审查 中心 领 导下 , 各 在 检验 机构 和生 产 企业 的支 持 配合 下 , 防爆 电气 在 产 品生产 许可 证换 发证工 作方 面所取 得 的显 著成 绩 。生产 许 可证 制 度 的实 施 , 防爆 电气产 品生 使 产 企业 的质 量管理 、 技术 进步 、 业整 体素 质上 了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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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 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修订工作会议在南阳召开
《 电气防爆 ) 0, 2 63 0
《 防爆 电气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修订工பைடு நூலகம் 会议在南阳召开
按 照 国家 工业 产 品生 产 许 可 证工 作 的部 署 , 防爆 电气 产 品生 产 许 可证 审 查 部 , 国家质 量监 受 督检 验检 疫 总局全 国工业 产 品生产 许可 证办 公 室 委托 , 8 3 于 月 0日 一9月 1日在 河南 省 南 阳 市 组 织 召开 了防爆 电气产 品生产 许 可证实 施细则 修 订 工作 会议 , 加会 议 的有 全 国工 业产 品 生 产 许 可 参 证审查 中心 、 分 省 市工 业 产 品生 产许 可 证 办 公 部 室 、 业协 会 、 行 生产许 可证 检验 机构及 防爆 电气 产 品生 产企 业 等方面 的代 表 4 0余人 。 会议 由国家 防爆 电气产 品质 量监 督 检验 中心 常 务副 主任 、 工 吴 建 国 主持 。 防爆 电气 产 品 生 高 产许 可 证审 查部 主任 、 阳防爆 电气研 究所所 长 、 南 教 授级 高工 王军 首先致 辞 , 回顾 了 20 年 国 家 他 01 决 定恢 复对 防爆 电气 产 品实施 生产许 可证制 度 以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规范防爆电气产品市场秩序的有效举措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规范防爆电气产品市场秩序的有效举措

国质检函[ 0]8 2 12 号文发布 “ 0 关于防爆 电气 产品
实行 生产许 可证工作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该通 知 中 . 明确 指出 : 、 一 国家继 续对 防爆 电气 产 品实行 生产 许可 证制度 i 、 二 国家 设立 “ 国工 业产 品 生产 许 全 可证办公 室 防爆 电气产 品生产 许可 证审 查部 ”审 ,
“ 通知 ” 还明确规 定 了审查 部的具体 职 责 : ()负责 起 草 《 产 许 可 证 换 ( ) 施 细 1 生 发 实 则》 ; () 织对《 产许 可 证换 ( ) 2组 生 发 实施 细则 》 的
宣贯 ;
惨痛教训的例子不在少数, 警醒A们对这类产品
的质量 管理切 不可掉 以轻心 。世 界上绝大 多数 国 家对 防爆 电气产 品都 实行强 制性质量 管理 。我 国 自上世 界 9 0年代 初 就 开 始对 部分 防爆 电气 产 品 实行 生 产 许 可证 制 度 , 19 ~19 年 对 Y 如 91 98 B系 列隔 爆 型 低 压 三 相 异 步 电 动 机 ( 座 号 8 机 0~ 20 )隔爆 型 磁 力启 动 器 、 8mm 、 隔爆 型 插 销 和 隔爆 型熔 断器 等 产 品颁 发 了生产 许可 证 ;93~1 7 19 9 9 年对 防爆 电动执 行器 , 防爆 仪 表盘 、 和煤矿井 工厂
防爆 电气 产 品是用于爆 炸危 险场所 的特殊 电 工安 全 产品。煤炭 、 油 、 石 化学 、 冶金 、 交通 等许 多 工业 部 门在生产 、 输 、 存 等工 艺过程 中都存在 运 储
着大量易燃易爆物质形成 的爆炸危险场所 。随着
我 国经济 建设 的蓬 勃 发展 和新 技 术 的广 泛应 用 ,
公室 ;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是指对从事防爆电气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相
关活动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为了规范防爆电气产品
市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对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
管理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以下是对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一些
讨论和总结。

其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及管理的要求。

获得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检测和评估等各
个环节。

同时,企业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
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最后,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会对持证企业进
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企业依法运营,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撤销
企业的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的来说,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规范防爆
电气产品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只有企业依法申请、合规生产和销
售防爆电气产品,才能更好地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违法违
规企业的惩罚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防爆电气产品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二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认证的合格证明文件;(三)与防爆电气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负责人证书;(四)符合生产要求和生产安全标准的生产车间和设备;(五)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六)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要求其改正。

第四条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标识第五条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六条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对外可见。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标明许可证的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与撤销第七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如需变更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的证明材料。

有关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撤销许可证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设备。

什么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证

什么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证

晓炎自动化对生产许可证的理解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各个行业都有不同的要求,自动化行业,食品行业,建筑行业等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我们晓炎自动化和食品呀建筑呀都无关,所以仅仅对自动化电气这一块进行理解分析,和大家分享我们的经验。

国家规定的17大类产品,工厂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

这些产品都是电气产品。

具体产品内容如下:
1.防爆电机
2.防爆电泵
3.防爆配电装置类
4.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防爆起动器类
6.防爆变压器类
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8.防爆插接装置
9.防爆监控产品
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防爆电加热产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仪器仪表类
15.防爆传感器
16.安全栅类
17.防爆仪表箱类
如果你所生产的东西包含在上列内容,那么毫无疑问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

如果你只是单纯的在工厂组装这些防爆产品,且都有相应的防爆证书的话,则不需要生产许可证。

我们晓炎就生产了几款机器人,用的都是防爆电气部件。

如果作为防爆产品来卖的话就要对产品进行防爆认证。

关于防爆认证问题以后的文章再进行分析。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编号:XK06--01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5)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6)4 许可程序 (6)4.1 申请和受理 (6)4.2 企业实地核查 (7)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8)4.4 审定与发证 (8)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8)5 审查要求 (9)5.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 (9)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6)5.3 防爆电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31)5.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9)5.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39)6 证书和标志 (48)6.1 证书 (48)6.2 标志 (5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50)8 监督检查 (51)9 收费 (51)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52)11 附则 (52)附件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 (53)附件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69)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71)附件5检验报告 (72)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76)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听证会在南阳召开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听证会在南阳召开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听证会在南阳召开
张鹏
【期刊名称】《电气防爆》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根据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防爆电气审查部于2005年6月10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召开了“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听证会”。

【总页数】1页(P19)
【作者】张鹏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
【相关文献】
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细则》修订工作会议在南阳召开 [J], 王云生
2.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防爆电气产品检验实验室被认可为国家实验室 [J],
3.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防爆电气产品检验实验室通过国家现场评审 [J],
4.特种劳防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听证会获通过 [J], 马力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新颁规范性文件和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在南阳召开 [J], 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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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范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范围
6、干气密封
三十六
摩擦材料
1、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2、汽车用离合器面片
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蹄
4、工农业机械用摩擦材料
5、石油钻机用刹车块
6、烧结金属摩擦材料
7、湿式非金属类摩擦材料
三十七
非金属密封制品
1、辊压法密封板
2、抄取法密封板
3、聚四氟乙烯密封材料
4、内燃机气缸盖垫片
5、缠绕式垫片
6、石棉密封填料
八十 九
眼镜
1、光学眼镜片毛坯
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
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
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
5、眼镜镜片车房片
6、眼镜架金属类
7、眼镜架塑料类
8、太阳镜
9、老视镜批量生产
10、护目镜
九十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1、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2、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九十一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十二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1、旋转防喷器
2、环形防喷器
3、闸板防喷器
4、防喷器控制装置
十三
防伪标识
防伪标识
十四
防伪材料
1、防伪纸
2、防伪油墨
3、防伪膜
4、防伪线
十五
防伪票证
防伪票证
十六
钢丝绳
1、通用钢丝绳
2、专用钢丝绳
十七
港口装卸机械
1、港口浮式起重机
2、斗轮堆取料机
3、斗式提升机
4、埋刮板输送机
5、港口吸粮机
5、硝基化合物
6、硫脲
7、硝酸胍
8、芳香烃
9、酚
10、有机胺
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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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94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应淘汰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防爆电气(具体产品见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淘汰类见表,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4)联系。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

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4.2 申请人责任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94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cn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2)对组装型防爆电气产品,与防爆结构或性能有关的外购、外协件(含Ex元件,但轴类、套类、透明件和密封圈等零件除外)的供方应有同类产品或Ex元件的生产许可证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3.1 新办(见表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3 补领证书(见表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 新办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表表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表4.4 行政许可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5.1 受理人审核要求5.1.1 新办(见表申请人首次申请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5.1.3 补领证书(见表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 期满换证(见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 新办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表表表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表5.2 受理结果5.2.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外,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受理人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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