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等而制定的。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和标志灯共七章七十条。
颁布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440号颁布时间:2005-07-09实施时间: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一、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工艺装备;2.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业产品生产安全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人员;4.具备合法的投资经营资格;5.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产品技术要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者需要提供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指标,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申请者必须提供产品的成分、材料、工艺、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以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初审、现场核查、技术评审、许可证颁发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核。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
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五、变更和注销生产许可证持证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事项,必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将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重新颁发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
若生产许可证持证人无法继续生产或不再需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
六、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许可证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撤销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同时,监管部门会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八、信息公开监管部门会定期公开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和质量安全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条例中有要求但不太明确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 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 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 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 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实施办法的主要条款 80号令于79号令的主要不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新的生产许可证条例虽然比较好操作,但仍有部分需
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1、条例要求必须细化的 条例第28条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规定。 条例第33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68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 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检验都合格 2、审查组织单位:省局或审查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工作程序与时限要求: 省局自受理之日5日内转交材料; 审查组织单位组成审查组(2-4名审查员)、提前
5日通知企业和省局;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并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和省局;实地核查不 合格的不再抽样,审查工作结束; 企业自抽样之日7日内送样之质检机构(自主选 择)。 检验机构按细则规定(项目、时限)进行检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推荐文章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热度: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热度: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热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热度:山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热度: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面店铺整理了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在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细则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保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促进工业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1.1 生产许可证的概念: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一种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干合法生产工业产品。
1.2 生产许可证的作用:生产许可证是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有效监管企业的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1 申请程序: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2.2 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同时还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2.3 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生产许可证,可以合法生产工业产品;若审批未通过,企业需要整改并重新申请。
三、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3.1 生产规范要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范要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3.2 质量管理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设备、质量记录等,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3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以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安全风险。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质量抽查等,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X-12-27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20xx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面我整理了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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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一) 企业应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取证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办法》和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三) 企业应当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四) 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建和转产企业,应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六) 省级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受理通知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以公开、公正和高效为原则,严禁层层审批,不得超范围收费或附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要求,不得无故延时受理。
(七)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保留其有关材料,在企业有异议时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工作:(一)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抽封样品工作。
(二) 实施现场审查前,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告审查部,并将企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审查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三)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
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四)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部。
(五)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审查部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审查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企业不合格通报后,应按规定发放《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八条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吊销提出建议(附表1)。
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吊销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度,指导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查处工作。
第十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文件、资料,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向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管理和监督(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只能使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另有专用章的要有文件规定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年度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情况和《受理通知书》的收回情况(附表2)。
(三)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度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四)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度应当向本地区有关企业和单位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行为调查表,回收整理后形成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后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五)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评选工作。
在对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各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许可证办公室名单,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获得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称号的单位将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予以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工作经验。
(六)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凡发生下列情况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1.没有按规定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或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附加额外条件的;2.在职责范围内向企业提供申请取证有偿咨询的;3.不能按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投诉案件的;4.未经允许公开企业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5.没有按规定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和指导许可证管理工作的;6.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力,对其工作过失未能及时处理的;7.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8.对档案管理不严格,不能负举证责任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议书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不合格汇总名单上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7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的管理和监督,使审查部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应认真履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三条申请承担审查部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相关规定,并了解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二)熟悉本产品的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企业的分布情况;(三)不从事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及经营活动;(四)配备与发证产品的特点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五)具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
第四条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设立审查部。
申请机构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表1),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从事或组织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二)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状况、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分布情况以及产品标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申请及上报材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择优批准。
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
第六条审查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审查部负责按照《办法》等有关文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草案、报批稿。
2.审查部应在批准成立或通知修改《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期限将《实施细则》报批稿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审查部在起草《实施细则》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有关机构、质检机构、专家及有关企业对《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
审查部应重点研究《实施细则》中产品单元划分、样品抽样规则和引用产品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按有关依据确定检验收费标准、工厂审查的考核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涉及的内容等。
(二)《实施细则》的宣贯1.《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实施宣贯工作的,审查部应在《实施细则》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2.《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不得增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附加要求。
3.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审查部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