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详细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摘要:I.引言- 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阐述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的重要性II.上市规则概述- 上市条件- 企业规模要求- 盈利要求- 无形资产要求III.上市程序- 上市申请- 审核流程- 信息披露- 上市交易IV.监管与处罚- 监管机构- 监管措施- 违规处罚V.总结- 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的意义- 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是为中国大陆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板的上市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对企业的盈利情况、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等方面设定了具体的要求。
企业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有资格申请上市。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上市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稳定性。
2.企业规模要求中小企业板的上市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
具体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
3.盈利要求上市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设定了具体要求。
4.无形资产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无形资产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二、上市程序1.上市申请企业满足上市条件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2.审核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上市申请后,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包括初步审核、反馈意见、再审等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审核要求,提供详尽的信息和资料。
3.信息披露企业通过审核后,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计划等。
信息披露的要求旨在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4.上市交易企业完成信息披露后,可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5年12月-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机构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第一,企业基本条件:1.企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2.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4.企业应具备符合深交所上市要求的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5.企业应符合深交所上市的行业要求;6.企业应符合深交所上市的股本要求,包括股东人数、股权结构等。
第二,中介机构要求:1.企业应聘请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上市辅导和审核服务;2.保荐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承担对企业的上市审核和发行保荐职责;3.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国家执业资格,并负责审核企业的法律文件和上市文件。
第三,审核程序:1.企业首先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2.深交所将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3.深交所还将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慎审核,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等;4.深交所还将进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查;5.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进行发行工作,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所公示。
第四1.企业在上市后,应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业务发展情况等;2.企业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持续监管和风险提示,包括重大事项的及时公告等;3.深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4.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审计监督等。
总体来说,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通过对企业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上市公司具备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规则还对上市后的监管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76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05.17【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76号)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现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详细版
Agreemen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contract parties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749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
议书详细版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
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
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
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云博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