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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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判断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广泛,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具体需求,可以进行多种执业分类。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的科学鉴定工作。

刑事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工程鉴定等多个方面。

物证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现场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生物鉴定则是通过对生物样本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身份或者亲缘关系。

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化学物质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性质和来源。

工程鉴定则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合法性和质量问题。

三、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民事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鉴定、价值鉴定、技术鉴定、医学鉴定等多个方面。

财产鉴定主要是对财产的真实性、价值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价值鉴定则是对各种价值的评估和确定,如艺术品、文物、房产等的价值鉴定。

技术鉴定主要是对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软件侵权、专利权纠纷等。

医学鉴定则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等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

四、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对特定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行政鉴定的范围包括环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安全鉴定等多个方面。

环境鉴定主要是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的鉴定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则是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产品合格性、质量标准等的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主要是对安全事故进行鉴定和评估,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鉴定工作。

五、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包括专利鉴定、商标鉴定、著作权鉴定等多个方面。

专利鉴定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晋司鉴[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司鉴[2009]11号)各市、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联系人:郭怀清联系电话:0351-2681069电子邮箱:**************山西省司法厅二00九年二月一日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报告制度是指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制度。

报告分为:运行常规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报告分为:重大鉴定案件报告和涉及鉴定重要情况报告。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重大鉴定案件应事先或即时报告:(一)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省级及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批复责令查处的鉴定案件或涉及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厅级以上负责人的鉴定案件;(三)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上访的鉴定案件;(四)涉及死刑案件、死因不明案件的鉴定案件;(五)涉及“法轮功”人员的鉴定案件;(六)涉及服刑在押人员的鉴定案件;(七)涉及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的鉴定案件;(八)涉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嫌疑人的鉴定案件;(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机密的鉴定案件;(十)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十一)涉及或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十二)涉及外国人或涉及其他国际因素的鉴定案件;(十三)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十四)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司法鉴定案件;(十五)其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重要情况应即时报告或事后报告:(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情况;(二)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三)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五)鉴定当事人或其他委托人指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六)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收到司法鉴定《司法建议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正文:----------------------------------------------------------------------------------------------------------------------------------------------------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晋司通〔2020〕37 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司通〔2020〕37 号各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司公通[2020]10号),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秩序,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省厅决定自2020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公证执业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检查,进一步查摆质量问题,排查风险和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公证执业风险防控,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证工作公信力,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检查重点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近年来警示教育案例反映的问题及本地区公证工作实际,明确专项检查的内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支付回扣,以及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不审查核实,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乱办证等违规办证行为;3.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录入情况,重点检查公证登记簿收费数据异常的、批量办证数量较大的以及公证费减免数量较多的公证事项;4.公证复查、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及公证赔偿案件反映问题集中的公证事项;5.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不立卷归档、与中介不正当交往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的。

三、工作步骤和方式此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6 月15 日至 20 日,各市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重点,及时动员部署,启动实施此项工作。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 引言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方法、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司法活动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专业领域。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执业范围、专业要求、资质认证、职业道德和责任等。

2. 执业范围2.1 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通过对遗体或尸体进行检验与解剖,可以了解死亡原因、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一领域需要具备较高的解剖学知识和技术能力。

2.2 病理学鉴定病理学鉴定是通过对组织标本或切片进行检测与分析,确定疾病类型、性质和程度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病理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某些病变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

2.3 毒物学鉴定毒物学鉴定是对毒物及其代谢产物在生物体内的分布、转化以及对生命体的影响进行检测与分析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毒物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毒害案件。

2.4 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体格检查、采集生物样本,并结合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损伤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2.5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精神状态检查,并结合相关的精神病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3. 专业要求3.1 学历与专业背景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医学或相关学科的学士以上学位。

例如,医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专业背景都可以作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基础。

3.2 技术能力与实践经验除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例如,熟练掌握解剖技术、组织切片技术、毒物检测技术等,能够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划分。

具体分类如下:法医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等。

物证类司法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图像技术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等。

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鉴定。

特殊种类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动物制品等的鉴定。

人类遗传资源司法鉴定:包括人类基因组、基因突变等方面的鉴定。

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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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的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所包含的执业类别由基本类别和保留类别组成。

基本类别是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登记管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保留类别是指根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已核准登记的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鉴定类别。

第五条本规定按照层次结构将司法鉴定依次分为鉴定种类(第一层级,如法医类),鉴定类别(第二层级,如法医病理鉴定),鉴定事项(第三层级,如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本执业分类中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由名称和含义构成,名称和含义界定了该鉴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涉及执业类别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本规定划分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名称进行表述。

基本类别的鉴定类别名称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保留类别的鉴定类别名称包括: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测绘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化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电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珠宝玉石、饰品及工艺品质量司法鉴定,贵金属饰品和贵金属材料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其他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案物品价格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事故车辆损失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畜牧业司法鉴定,林业司法鉴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司法鉴定,地质矿产类司法鉴定,文物司法鉴定,电力设施司法鉴定,假肢和矫形器司法鉴定,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涉税司法鉴定,安全设备司法鉴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资质条件、仪器设备等仅能满足其所申请鉴定类别中部分鉴定事项时,司法行政机关如决定核准该鉴定类别,则采取在核准的该鉴定类别名称之后,用括号的形式以对第三层级鉴定事项作出限定的方式界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业范围。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执业范围内根据本规定界定的内涵和外延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基本类别第一节法医类第八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九条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十条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精神伤残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十二条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气体和挥发性毒物鉴定毒物鉴定,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水溶性毒物鉴定,金属毒物鉴定,合成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杀虫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有毒动植物鉴定等。

第二节物证类第十三条文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痕迹司法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微量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第三节声像资料鉴定第十六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第四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第十七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事项:(一)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

(二)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三)空气污染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污染物质排放或泄露造成环境空气或室内空气环境损害的鉴定。

(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农田、矿区、居住和工矿企业用地等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五)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海岸、潮间带、水下岸坡等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六)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对动物、植物等生物资源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因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生物资源与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鉴定。

(七)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由于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

第三章保留类别第一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第十八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科学及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信息内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事项:(一)来源鉴定:是指根据有关资料,对机器或软件的最初来源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二)同一鉴定:是指对两份以上电子数据(文件,信息系统)的一致性、相似性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三)内容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其中的隐秘信息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四)功能鉴定:是指对计算机软件(包括带有破坏性的程序)的功能、特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二节司法会计鉴定第十九条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第三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第四节测绘司法鉴定第二十一条测绘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测绘学原理和各种科学技术先进方法,对地形、地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地理位置、界限、面积等进行测量、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五节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适用于诉讼中涉及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价格。

第六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质量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包括以下鉴定事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灾损鉴定;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主要包括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水利工程质量鉴定、交通工程质量鉴定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事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

第七节产品质量类第二十五条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通过电、热、气、液等动力源带动的具有确定运动系统、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机械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汽车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化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通过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者合成新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二十七条电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与广播电视相关的音频视频产品、电子测量仪器、通用元器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二十八条珠宝玉石、饰品及工艺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使用矿物、生物等非金属天然材料制成的首饰、工艺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二十九条贵金属饰品和贵金属材料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金、银等贵金属天然材料制成的首饰、工艺品的质量及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三十条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岩石矿物、矿产品等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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