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5号文和106号文的政策要点分析
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目录一、于宁:“10号文”的曲折 (2)二、问题:是否适用10号文?另,75号文是否适用? (4)1.关于10号文适用与否问题 (4)2.关于75号文适用问题 (6)3.关于回避10号文适用问题的风险 (6)4.关于外汇登记问题 (7)三、花旗风投被指以规避商务部10号文为名设局侵权 (7)四、坎坷红筹路:详解海外借壳上市 (14)1.上市陷阱 (14)2.红筹模式 (15)3.变通及风险 (16)五、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 (17)六、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二——中国秦发香港IPO (22)七、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英利能源纽交所IPO (26)八、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四——天工国际香港IPO (32)九、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 (36)十、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 (41)十一、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七——兴发铝业香港IPO (48)十二、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八:银泰百货(转) (53)十三、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九——保利协鑫香港IPO (58)一、于宁:“10号文”的曲折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生效,这就是此后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10号文”。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为了开放外资并购的“正门”,堵塞“旁门左道”的良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门紧闭,捷径歧出,最终对于“小红筹”模式产生了摧毁性的影响。
“出台两年来,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
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

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案例情况】一、圣莱达圣莱达(002473)的反馈中要求律师就“爱普尔(香港)的设立是否违反外管局7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登记方面规定的补充核查意见”。
根据75号文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根据75号文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爱普尔(香港)的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投资爱普尔(香港)的目的是为了在境内进行投资,而并非“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
因此,爱普尔(香港)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2010年6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出具对发行人提交的《关于对圣莱达无需补登记出函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认定爱普尔(香港)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二、中联电气同样是在香港设立公司,中联电气补充意见“许奇就其2004 年在香港设立瑞都有限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并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境内居民在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据此,许奇就其2004年在香港设立瑞都有限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并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准。
因此,瑞都有限此次向中联有限增资,符合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威创视讯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项目组认为:第一,75号文所规范的范围是为了将现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权益转移到境外并进行融资而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第二,威创投资设立时的股东为两位香港居民而非境内居民,由其投资设立了广东威创,属于境外居民的正常投资行为;第三,威创集团设立时,境外自然人持有的股权超过半数,境内居民此时既未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也非以境外融资为目的,不符合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f1cb91cf6137ee06eff918c8.png)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
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
下面尝试进行解读: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张忠-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75号文颁布后红筹上市有关文件效力评析文/张忠笔者曾经发表《转红筹之境内环节BVI公司收购境内权益简述》、《红筹上市基本模式及目前的问题》二篇文章,引起了较大关注。
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出台后,一些境外机构和企业向纷纷本所咨询,为此撰文以回答相关问题并澄清某些模糊观点。
一、75号文的意义75号文的作用就是废止其今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消除了这二个文件“一刀切”方式给传统红筹模式制造的障碍,使得传统红筹模式可以进行,大量的红筹项目得以重新启动。
上述二个文件及其给传统红筹模式造成的障碍,笔者已经在《红筹上市基本模式及目前的问题》一文中详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鉴于75号文的一些表述及一些不了解历史的机构的错误解读,在这里有必要再次明确什么是传统红筹模式。
二、传统红筹模式与75号文所谓传统红筹模式即是自然人(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但实际上大部分为境内居民,因为其需要在中国经营其产业)用来自于中国境外的外汇在境外设立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用来自于境外的外汇资金在境内购买上述自然人在境内拥有的权益,拟上市公司以上述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
上述传统红筹模式的设立并最终广泛推广实际是为了规避《红筹指引》的约束(下文将会专门阐述)及当时外汇管理对自然人相关监管的缺失。
该等模式实际就是自然人红筹模式。
其上市框架如下图:75号文规定,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时,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没有要求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供上述文件。
此前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自然人红筹模式也不控制,后来其11号文和29号文出台后实际限制了此种模式,现在75号文将11号文和29号文废除,实际回到了此前的状态,只不过要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几个表而已。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75号文件及相关内容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 邮部[1995]626号 以及《 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邮部[1995]626号)以及《关于发布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2项定额标准的通知》(邮部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项定额标准的通知》 [1996]582号 同时废止。 [1996]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附件:1. 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 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3.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 4、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规[2008]75号 工信部规[2008]75号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 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 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范通 信建设概算、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信建设概算、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 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 [1995]626号 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1995]626号)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通信建 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通信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 (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有线通信设备安装 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 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第五册 通信管道工程)。现予发布, 2008年 )。现予发布 日起实施。 通信管道工程)。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浅谈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浅谈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作者:刘素材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4期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个政策是结构性减税的新举措,但推出伊始就引发了不少争论,这是什么原因呢?一、两条免税规定75号文第一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第二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通知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75号文的这两条规定和2011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内容,均系关乎民生的流通环节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给予了免税待遇。
据2012年10月10日中国税务报《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每年约40亿元》一文报道“据测算,此次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税的规模约为每年40亿元”。
二、争议缘于第三条上述政策是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蔬菜之后的再次“扩围”,政策明确、没有歧义。
引发争论主要是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这就给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了困惑,照这个规定其可抵扣发票的范围大大变窄,可抵扣的发票也大大减少,事实真是这样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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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5号文和106号文的政策要点分析(一)75号文中核心法律名词定义【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贷款融资、其他方式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注意:75号文只约定了境内居民以其持有境内资产或者权益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没有涵盖106号文中境内居民以其持有境外权益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注意:根据10号令的规定:(1)75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方式中“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涉及10号令中关于关联并购和跨境换股的情况,需要提交商务部审批。
实践中,10号令颁布后没有从公开信息中看到通过商务部审批成功的先例。
(2)75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方式中“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涉及10号令中关于关联并购和第十一条“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批”的规定,需要提交商务部审批。
实践中,10号令颁布后没有从公开信息中看到通过商务部审批成功的先例。
(3)75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方式中“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是大多数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采取的方式,也是本书中谈及的“新浪模式”。
75号文中对“返程投资”几种方式的规定在2006年9月8日之前是可以操作实施的,但是,10号令颁布后,凡是涉及10号令中规定需要提交商务部审批的情形,由于没有从公开信息中看到通过商务部审批成功的先例,因此,部分“返程投资”方式在实践中尚无实施案例。
75号文是2005年10月21日颁布的,而10号令是2006年9月8日由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75号文颁布在先,10号令颁布在后。
我们不妨将2006年9月8日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分水岭”之前,返程投资方式如75号文中规定呈现多样化;“分水岭”之后,返程投资方式受到了限制。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此日期前后境外间接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返程投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注意:“境内居民自然人”在106号文附表1注意事项2中被再一次赋予了更加详细的定义: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集体)应为计划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其中,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外,“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控制】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注意:对境内居民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和描述。
(二)75号文和106号文的区别和联系1. 75号文是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原则,而106号文是75号文的操作规程。
2. 75号文只规定了境内居民自然人和境内居民法人持有境内权益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情况,而106号文给境内居民自然人和境内居民法人以其持有的合法境外权益到境外融资开了通路。
3. 75号文中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和境内居民法人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期限规定在第八条中描述如下:“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规定在75号文颁发后,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法人和境内居民自然人可以在2006年3月31日前补办登记,同时任何新的融资项目需要依据75号文的规定按照正确的流程向外汇局报备登记后方能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完成返程投资公司的设立,以及将境外融资资金调回境内设立返程投资外资公司。
106号文附表6注意事项1中清晰地界定了补登记的定义为:“境内居民通过所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完成返程投资(被返程投资企业已领取了外汇登记证),但尚未就所设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补登记手续。
若其特殊目的公司已在境外成立但尚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且返程投资尚未完成(被返程投资企业尚未领取外汇登记证),则应按新设程序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针对补登记办理时间,在106号文附表6注意事项2中规定如下:“已完成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在2006年3月31日后申请为其已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审查自2005年4月21日[《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过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若未发生上述对外支付,可以为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登记,若有发生,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逃汇责任后予以补办。
”这条规定清晰地表明在2006年3月31日之后可以办理补登记,但是前提是先要就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过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作出审查,如果没有可以补办,如果有则需要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逃汇责任后方能提交资本项目部门办理补登记。
因此,从文中可以看出106号文并没有对补登记约定补办截至期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2009年7月之后,外汇局不再受理任何补登记的登记备案。
4. 75号文对境内居民持有股权的境内企业成立的时间没有要求;106号文则有“近3年”的要求。
(三)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监管“门槛”实践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注册成立在境外,由于监管条件的限制,外汇局的审批人员没有办法一一查证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有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真实情况,但是外汇局要求所有外资企业向其申办外汇业务IC卡的申请书中以及未来因为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等所有涉及外资企业的外汇业务IC卡变更登记的申请书中,需要向外汇局如实陈述外国投资者有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
如果陈述没有,其申请书中需要撰写如下内容:“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申请书结尾需要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需要向外汇局提供最终实际控制的外籍人士的护照复印件。
如果陈述有,境内居民需要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局签发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专栏2-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略)注:该表显示了“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中关于投资者最终控制人的陈述内容。
专栏2-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变更、注销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变更内容□1公司名称□2投资方名称、股权□3地址、经营范围□4经营范围□5投资总额□6其他(请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其他说明事项:(如没有请填“无”)注意:若外国投资者变更,须在“其他说明事项”栏中注明其变更后的中英文名称及其最终控制人(名字、国籍、证件号)和外国投资者的主要经营业绩。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况进行选择(请画“√”选择,并按要求填写):□1.若外国投资者存在中国境内居民、机构持股或控制,并已按照汇发[2005]75号、汇综发[2007]106号文办理了境内居民个人、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变更登记,请填写登记编号:,并提供其复印件。
□ 2.如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上市公司或是基金公司,请写出境外上市公司的上市代码或基金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名称:。
□3.若申请单位属于上述情况1,需承诺: 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4.若外方投资者最终控制人为个人,或申请单位属于上述情况2,需承诺: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人签字:联系人:电话:提交申请日期(外汇管理部门填写):注:该表显示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况进行选择”中第1条、第3条和第4条关于投资者最终控制人的陈述内容。
(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只有完全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境内居民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境内居民或者持有境内权益,或者持有合法的境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