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定稿)
州永四中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实施办法

州永四中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实施办法州永四中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实施办法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认定关系到教师以后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晋职教师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事关教师的切事利益。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州永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州永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年度学分登记工作的有关说明》等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州永四中年(补登年)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实施办法如下:一登记对象:所有在职在岗在编的老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教学人员要登记)年以后退休的老师二登记时间:年月日(周一)日(周二)两天。
三登记地点:一楼办公室处四登记材料:所有个人年月日至年月日已经完成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培训。
(年月日以后的再另行通知)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每个原件复印份)(每个人在自己的证书及复印件上标上序号,在学校网站上查);五学分认定项目计算办法及材料要求:认真参加了州永四中各类培训(班主任培训)师德学习师徒结对教研组活动集体备课专题讲座听课不少于节备课论文等校本研训,可以获得校本研训分。
——教科室根据常规检查情况统一认定,教师个人不必提交材料。
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可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认定相应学分,每学时计学分。
学时数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依据。
——证明材料上必须注明学时;有三个公章:院系公章研究生处(院)公章学校公章。
.参加计算机高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核发学分。
——凭合格证书。
.语言类教师拿到普通话等级一乙,其他科任老师拿到普通话等级二甲,核发学分。
——凭合格证书。
参加省级名师工作室教学研讨与培训活动,经年度考核合格,学员每人每年计学分。
学时证明由首席名师提供。
——证书上有州永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公章。
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任何教师培训(包括国家级省级心理咨询师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等培训),凭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教发[2015]3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将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并在湘潭市和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
为确保这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8月11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自2015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
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探索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教通〔2012〕103号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有力措施。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1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教继函[2012]4号)和《长沙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长教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及学分要求1、登记对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计算机应用基础、物理、化学等7门公共基础课程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部门、仪电装备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校外教育机构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2、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少于360学分,对在五年周期内学分同时满足上述两条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另外,新任教师必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
二、学分认定项目及计算办法1、市、区县(市)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全员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教育行政干部培训、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其他专题专项培训等规范化培训,凭结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学分。
2、国培项目培训、省培项目培训,凭结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学分。
3、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可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认定相应学分,每1学时计1学分。
某某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

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学分登记管对象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三、学分登记管理范围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 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四、学分登记总体要求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72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3年内完成,前2年每年不少于100学分)。
五年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五、学分登记管理方式1.学梳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2.教师个人保存六、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2.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进行学分统计。
3.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含全校(学科)集中业务培训、教研活动、教学比武、听课....由学校分月统计,按1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每年记12分。
4.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由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
七、学分登记程序1.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1)个人学分材料上交。
教师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承担培训任务学时证明等(以下统称为学分证明材料)上交学校。
原创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

原创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引言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但如何对教师的培训进行有效地管理和评估是一个挑战。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通过明确学分的概念、制定学分获取和使用的规则,并设立学分管理系统进行实时记录和查询,以促进教师的持续发展和专业成长。
学分的概念学分是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成果量化的单位。
每个培训项目都会根据其难度和学习时间要求进行学分的设定。
教师通过参加培训项目获得学分,累积学分可以用于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教师评级、职称晋升和薪资增长等方面。
学分获取规则1. 培训项目认定要获得学分,教师必须参加经认定的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可以是线上或线下的研讨会、研讨班、学习小组、课程等形式。
培训项目提供方需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同时提供详细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
2. 学时要求每个培训项目都应设定明确的学时要求。
学时是指教师参加培训项目花费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根据其难度和内容的复杂程度会有不同的学时要求。
3. 参训证明教师参加完培训项目后,需向培训项目提供方领取参训证明。
参训证明应包括教师的个人信息、培训项目的名称、学时和内容等信息。
4. 学分计算根据教师参加培训项目的学时,可以进行学分的计算。
一般采用学时与学分的比例进行计算,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每学时可以获得1个学分,或者每学时获得0.5个学分等。
学分使用规则1. 学分有效期所获得的学分都应设定有效期,过期的学分将无法使用。
有效期的长短可以根据不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一般为2-3年。
在有效期内,教师可以选择使用学分进行评级、职称晋升等目的。
2. 学分使用范围教师可以使用学分进行评级、职称晋升等目的。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根据学校的制度和政策进行设定。
例如,一定数量的学分可以用于教师评级,达到一定要求的学分可以用于职称晋升等。
3. 学分转让和兑换教师可以将自己获得的学分转让给其他教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5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8.25【实施日期】201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人社部函〔2016〕8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市州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2016年8月25日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政策解读尊敬的老师:为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政策作一个简要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1号)、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教继函[2012]4号)、《关于做好株洲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教通字[2012]113号)。
二、继续教育周期为与国家、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保持同步,保持我市继续教育工作的连续性,我市本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7年(“5+2”,“5”即2011-2015年,“2”即2009-2010年)。
三、学分要求实行学分登记分段要求:2009-2010年为90学分,2011-2015年为360学分。
即2009-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累计学分不得少于450学分。
新任教师另须参加不少于150学分的适应性培训、骨干教师另须参加120学分的骨干教师专项培训;校长、园长另须参加90学分的教育管理专项培训。
四、学分的运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名教师如果一个年度内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在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其为优秀等第,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选。
2015年启动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学分合格是必备条件。
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将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凡教师有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当年2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评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第,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五、您目前的继续教育学分:教师签名:。
教育科研 强管理,严要求,扎实做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

——溆浦县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汇报溆浦县教育局2013年8月24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感谢省厅领导为我们搭建这个学习交流平台。
下面,我就溆浦县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向各位作个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溆浦县位于怀化市东北部,沅水中游,雪峰山北麓,总面积344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百万。
全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531所,在校学生110456人,教师总人数10115人(含民办),其中公办在职6164人,离退休3012人;民办教育教师939人。
为切实加强全县教师培训管理,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我们根据湘教发[2011]61号、湘继发[2012]4号、溆教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并遵循"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积极实施,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圆满完成了2011、2012两个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申报、审核、登记、上报、打证、运用等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一、主要做法1.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我县成立了由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局党委书记和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和书记、县教育局其他领导为成员的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进修学校分管教师培训工作的副校长、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分管副股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教育局人事股、县教师进修学校师训部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等日常工作和协调工作。
2.强化管理,严格要求我县对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县教育局、县教师进修学校、中小学校三级管理,并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一是县教育局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管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落实政策、制订规划,并全面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经费管理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年度培训项目,分解任务和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做好证书的验发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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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我厅每年度将通报一次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我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
二O一一年十一月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我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
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第五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与指导、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方式第六条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样本见附件1)。
《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州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第三章学分计算办法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
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第九条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由学校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3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并对参训教师颁发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
第十条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
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计算学分,学时数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据。
第十一条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每1学时计1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
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
第十二条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可适当增加其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可适当免修学分。
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学分登记程序第十三条年度学分登记。
年度学分登记程序为:(一)本人申请。
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等(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
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登记申请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送县市区教育局4(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登记。
(三)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登记。
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并为教师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同时录入“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市州直属学校和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四)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核。
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每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市备案。
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将所属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备案。
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
五年一周期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
核定周期学分和核准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5(一)学校申报。
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核实教师周期学分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逐一审核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可否“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局。
(三)市州确认。
市州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四)省复核备案。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
复核合格者,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通知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专用章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统一刻制,编号下发至市州,并委托市州教育局负责保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章学分的运用第十五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6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个年度内参加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其为优秀等第。
第十六条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第,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教师在省内同学段(同类型)学校之间变动岗位,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样本)2、《登记证书》印制规格及号码编排办法73、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4、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8附件1:(样本)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湖南省教育厅监制9填写说明1、“工作单位”栏应填到所在县市区。
2、“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① “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同时注明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等。
②学时数以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机构(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准。
③批准文号指批准机构下达培训项目或培训计划的文号;参培层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等。
3、“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登记”表中“其他”栏填“学历提升培训情况”等。
10证书编号:(盖颁发单位钢印生效)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行政职务技术职称任教学科工作单位11年度培训学分登记12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登记( 年至年)13附件2:《登记证书》印制规格及号码编排办法一、证书印制规格用32开纸双面印制。
每周期“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印5页,“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登记”印1页。
共印2个周期。
颜色为枣红色。
二、证书号码编排办法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及省直号码2位+县市区号码2位+学段号码1位+类别号码1位+学科号码2位+学员号码5位。
1.市州及省直号码:长沙01 株洲02 湘潭03 衡阳04 邵阳05 岳阳06 常德07 张家界08 益阳09 郴州10 永州11怀化12 娄底13 湘西14 省直152.县市区号码:由市州教育局自行规定。
3.学段号码:幼儿教育1 小学2 初中3 高中4 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54.类别号码:校长(园长)1 教师25.学科号码:幼儿教师01 保育员0214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03 小学语文04 小学数学05 小学体育06 小学艺术07 小学音乐08 小学美术09 小学科学10 小学外语11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12初中思想品德13 初中语文14 初中数学15 初中外语16 初中科学17 初中物理18 初中化学19 初中生物20 初中历史与社会21 初中历史22 初中地理23 初中体育与健康24 初中艺术25 初中音乐26 初中美术27 初中综合实践活动28高中语文29 高中数学30 高中外语31 高中思想政治32 高中历史33 高中地理34 高中物理35 高中化学36 高中生物37 高中艺术38 高中音乐39 高中美术40 高中体育与健康41 高中技术426.学员号码:由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15附件3: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注:1、“负责人”为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2、此表由市州汇总填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16附件4: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注:1、“负责人”为教育局分管局领导;2、此表由市州汇总填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