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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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楼宇安全管理制度

商务楼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务楼宇的安全管理,保障楼宇内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楼宇安全管理规范》(GB/T 42990-2023),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机构1. 成立商务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楼宇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物业、业主代表、租户代表等组成。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楼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负责楼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4)处理楼宇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安全管理机制1. 风险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楼宇进行全面风险评估,识别、分析、评价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2. 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楼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3.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楼宇内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应急管理与救援: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确保楼宇内安全设施与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安全要求1. 消防安全: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疏散通道畅通,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电焊等作业。

2. 电气安全:加强电气线路、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 交通安全:加强楼宇内交通秩序管理,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4. 设施设备安全:加强楼宇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5. 环境卫生安全:加强楼宇内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预防疾病传播。

五、安全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1. 定期对楼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商业综合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共同负责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

2. 商业综合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经营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商业综合体安全运行。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商业综合体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疏散等。

4. 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商业综合体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在岗在位。

(2)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3)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用电设备,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4)燃气安全管理:加强燃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2. 商业综合体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商业综合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管理,维护楼宇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商贸类综合楼宇的所有人员和管理人员。

商贸类综合楼宇包括各类商业企业、商场、写字楼、展览中心等。

第三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应急”。

第四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加强对楼宇内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制定逃生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员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定期进行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十四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加强对承租商户的安全管理,做到动态监控和巡查。

第十五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建立健全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六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加强对楼宇内安全管理区域的监控,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建立健全楼宇门禁制度,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第十八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配备安全巡查人员,加强对楼宇内的巡逻和警戒,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

第十九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当加强和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周边治安情况。

商业楼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楼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商业楼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商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业楼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成立商业楼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商业楼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商户要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商业楼安全稳定。

三、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管理(1)商业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自改装电气线路。

(2)消防设施设备要保持完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2. 人员安全管理(1)商业楼员工需持证上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禁止在商业楼内吸烟、酒后上岗。

(3)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

(4)加强对未成年人、老人等特殊人群的关爱和保护。

3.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对电梯、扶梯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2)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安全。

(3)加强商业楼内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夜间巡逻,确保商业楼内安全。

(2)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及时处理报警信息。

(3)加强对商户的防盗意识教育,提高防盗能力。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商户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商户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3.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商业楼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管理,维护楼宇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类综合楼宇是指主要用于商业活动的楼宇,包括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综合市场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贸类综合楼宇的所有者、物业管理部门、商家及所有人员。

第四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确保楼宇内的安全环境。

第六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所有者应加强对楼宇安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商家应做好自身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火灾、盗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的职工应接受安全管理培训,提升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安全信息,确保安全事件的快速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设置适当数量的火灾报警器、独立烟感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提前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加强对商户和公共区域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北京市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的目的,旨在确保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简述本办法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安全法规。

1.3 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西城区内所有商贸类综合楼宇。

二、总则2.1 指导思想提出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2.2 基本原则明确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科学性、实效性等。

2.3 管理职责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楼宇管理方、商户等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安全管理机构3.1 组织架构设立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组织架构。

3.2 职责分工详细说明各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

3.3 人员配置规定安全管理所需人员的配置标准和资质要求。

四、安全管理制度4.1 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楼宇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4.2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楼宇管理人员和商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3 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4.4 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五、安全技术措施5.1 消防管理详细说明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要求。

5.2 电气安全规定电气安全的相关标准和管理措施。

5.3 特种设备管理对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5.4 公共秩序维护明确公共秩序维护的措施,如监控系统、安全巡逻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6.1 检查内容列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6.2 检查频次规定安全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时间安排。

6.3 问题整改明确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流程和要求。

七、安全事故处理7.1 事故报告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7.2 应急处置明确应急处置的流程和措施。

7.3 事故调查对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提出要求。

八、法律责任8.1 违规责任明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8.2 事故责任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提出具体规定。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商贸综合楼宇的安全运行、保护相关人员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管理,保护商贸类综合楼宇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包括商场、展览中心、写字楼等多种商业用途的建筑物。

第三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楼宇管理方、租户、相关机构等。

第五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和人员第六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进行信息共享和案件联动。

第九条:商贸类综合楼宇租户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一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等。

第十二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设施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设置充足的应急疏散通道和设备,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第十四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标识,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

第四章火灾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制定火灾防控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第十七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检查,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五章治安管理第十八条:商贸类综合楼宇应加强对进出人员和物品的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控措施。

商务楼宇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商务楼宇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楼宇治安管理,保障楼宇内人员、财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楼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务楼宇内的所有业主、租户、员工、访客等人员。

第三条治安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楼宇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商务楼宇治安管理委员会,负责楼宇治安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治安管理委员会下设治安保卫组,负责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和完善治安管理制度;2.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3. 监督检查楼宇内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4. 处理治安事件和事故;5. 向业主、租户宣传安全知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六条楼宇出入口管理:1. 设立出入口保安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 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要求登记、验证;3.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楼宇;4. 严格执行访客登记制度,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

第七条楼宇内部安全管理:1.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2. 加强对电梯、通道、楼梯等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3. 严禁在楼内乱扔垃圾、乱堆放杂物;4. 定期对楼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

第八条人员管理:1. 楼宇内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楼宇规章制度;2. 不得在楼内从事非法活动;3.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治安事件处理第九条发生治安事件时,保安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报告治安管理委员会;2.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3.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治安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治安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商务楼宇治安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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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5485(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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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

第三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

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九条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五)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四章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

第二十条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

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如有地下空间且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当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三)防水挡板、沙袋等防水倒灌物资器材以及水泵、潜水泵等排水设施设备;(四)有线广播或者其它报警装置、设备;(五)地下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六)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章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第三十一条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三条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四条楼宇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三十六条楼宇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三十八条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三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四十条楼宇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四十一条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室内游泳池水上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六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3层以下。

第四十六条不得在地下营业区域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四十八条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四十九条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一)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消防、防汛、安监、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二)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三)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地下空间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其在使用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三)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单位;(四)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严格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二)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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