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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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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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指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

(2)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4.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正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6.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7.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8.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9.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刑法体系。

一、刑法总则的概述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是我国刑法体系的总纲领。

它包括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与刑事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禁止原则、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最后审判原则、真实认定原则、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等。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人群、适用地域和适用时间等。

它明确了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即凡属我国领土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二、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明确规定,无论国家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活动中都应当平等对待。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获得特殊待遇或免于惩罚。

2. 刑法禁止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刑法的基本禁止性质,即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处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法责任的适用对象,即刑法只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因精神病等情况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适用刑事教育或治安处罚等措施。

4. 最后审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被告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5. 真实认定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对犯罪事实要进行真实认定,并对取证和证据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庭应当依法得出认定结果,确保无辜不受刑罚,有罪不逍遥法外。

6. 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的统一,强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三、刑罚与刑事执行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与所规定得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科学,就是法学得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得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得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得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得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得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得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得解释。

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6、刑法:就是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得统治与经济上得利益,根据自己得意志,规定哪些行为就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得法律.7、刑法得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得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11、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得解释.12、限制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得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得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得、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全过程得全面性、根本性得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阅读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这些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法总则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刑法总则的内涵。

一、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分为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过程三个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方式等要素。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等。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实施和结束的过程。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组成犯罪的各个要件和条件。

刑法总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例如故意、过失、法定等。

犯罪构成的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为犯罪。

同时,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分等。

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处分则是指对没有或不宜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的治安管理措施,例如拘役、管制等。

四、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识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人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存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他只是乐观地认为不会发生,或者表示对此不在意。

五、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可以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形式。

普通过失是指犯罪人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发生。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对此表示不关心或漠视。

六、法定法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原则。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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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三章1、刑法的效力围:即刑法的适用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0、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1、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新法处理。

第四章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第五章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3、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具体人。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畴。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

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聋哑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5、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

27、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8、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9、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3、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4、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5、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心冲动或者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

36、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37、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六章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结果犯:指行为人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3、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施行为既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6、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示能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9、实行终了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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