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转诊业务须知
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5、急诊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医院转诊证明或转入医院入院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居住证。
5、工作合同、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所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
6、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范本)广州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备注:
本人
(被委托人)
签名
填表日期
以下内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
材料类型
□1.户口迁至异地: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
□2.已办理居住证:提供居住证或复印件;
□3.单位提供证明;□4.转Fra bibliotek证明材料;□5.书面承诺。
备案有效期
□1.长期有效
□2.有效起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经办日期:
备案编号: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姓名
性别
险种
1.职工医保
2.城乡居民医保
人员类别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
登记类别
1.新增
2.变更
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卡卡号(可选)
参保地
家庭住址
异地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安置省
(区、市)
地区
(市、州)
县(区)
温馨提示
1.省内异地就医执行广东省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广东异地医保药店买药流程及注意事项

广东异地医保药店买药流程及注意事项《广东异地医保药店买药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这广东异地医保药店买药的事儿。
这可真是个实用的话题,毕竟谁没个在外地的时候,买药能直接刷医保,那可太方便啦!先说说这流程哈。
你得先确认你的医保卡已经开通了异地就医功能,要不那就白跑一趟啦!就好比你想开车出门,车没油可跑不起来。
然后呢,到了药店,跟店员说咱是异地医保买药,店员就会按流程来操作啦。
这时候,你就只管悠哉地选药就行。
不过选药的时候可得留点神,别拿错了。
我就有过这么一回,迷迷糊糊拿了个差不多的药,回家才发现不对,哎哟,那叫一个尴尬啊!咱可得瞪大眼睛看仔细喽,别花冤枉钱。
等选好了药,就等着结账啦。
看着那医保卡里的钱被扣掉,心里还挺踏实,嘿嘿,毕竟能省钱嘛!这感觉就像天上掉馅饼儿,正好砸咱头上了。
再来说说注意事项。
一个是要确认药店是不是医保定点哦,不是的话可就没法用医保啦。
这就跟你去餐馆吃饭,得找个能刷信用卡的地方一样,不然你兜里没现金那不就傻眼啦。
还有就是要注意药品的报销范围,有些药可能不在异地医保报销范围内呢。
还有哦,买药的时候别光顾着自己,也替家里人看看。
有时候家人在老家不方便买药,咱顺道儿帮着买点回去,多贴心呐!我觉得这广东异地医保药店买药真是个好政策,让咱这些在外地的人也能感受到家的温暖。
不用再为了买药专门跑回老家,或者自掏腰包买药啦。
不过咱也得好好珍惜这个机会,按照规定来操作,别给人家添麻烦。
反正呢,记住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咱就能在广东异地医保药店买药的时候顺顺利利的。
既能照顾好自己,又能省点钱,何乐而不为呢?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哈哈,希望我的这些经验能帮到大家,祝大家都能健健康康的!。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备案编号: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经办日期: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专用)温馨提示一、本手册用于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申请确认手续的材料之一。
二、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需在异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
可在其异地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当地公立医院)作为参保人的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三、本手册只限于参保人本人使用,应详细如实填写本人资料,并妥善保管。
用完、损坏、变更或遗失的,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领。
四、参保人个人资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或符合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变更条件的,应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重新填写本手册。
五、出现以下情形时,参保人的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1.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2.学习结束返回本市;3.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4.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管理规定,需核查本手册时,参保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手册可通过至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领取或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下载。
八、如您需要我们提供进一步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1.电话: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45 2.亲临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doc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了解近期市民比较关心的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流程。
问:哪些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答:已经在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登记,以及转诊转院就医登记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我市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办理直接结算业务。
具体说明一下,一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是指本市转诊规定的人员,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本市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
二是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
问:在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要做什么?答: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直接结算登记。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发网上办理登记的功能业务,今后就可以实现自助登记了。
问:如何查询可以实现直接结算的外地医院?答:参保人员可以拨打12333人力社保咨询电话,或者登录社会保险网(网址),查询到居住地区已经开通跨省联网的医院,并选择其中的三家作为准备就医的医院。
根据就医需要,每年还可以变更二次。
问:哪些医疗费可以报销?答:在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参照就医地的医保目录,报销的标准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问: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如何进行备案?答:(一)就医备案登记1、所需材料:因长期居住、长期工作等原因,在外地安置的本市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进行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持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外,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到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登记手续。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 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居民医保基 金最高支付100元/人•月。居民医保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 额标准当月有效,不累积、不滚存。
❖ 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 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项目类别 急诊留观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家庭病床
起付标准 600元/社保年度
基金每月最高 支付限额
无 150元/期(90天)
6000元/月 5500元/月 4500元/月 3000元/月 3500元/月
病人只需 交纳个人 应交部分
持居民医保卡、 有效身份证件通
过系统结算
出院
定点医院
达到出院标准 出院处
(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 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 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首次参保的大中专学 生
在当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 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
险待遇
(二)就医流程
普通门急诊: 按所在学校的 相关规定在学 校选定医疗机 构普通门急诊 就医。
住院、门诊特 定项目、指定 慢性病:见下 图。
住院流程
办理住院手
续、治疗
持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 件等资料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上情形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下称“异地就医人员”在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第六条长期异地就医的登记;异地就医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学习等原因应事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选取居住地1-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第七条异地转诊的登记;异地就医人员因病需转诊至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选定1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如急诊可先就诊,同时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异地转诊手续;第八条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信息按要求上传至省平台;第九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定时在市平台核查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平台,保证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医疗结算费用的实效性和准确性;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后,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因异地就医人员未及时申请变更导致信息不准确,影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第三章异地就医定点管理第十一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市经办机构应在基于异地就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统筹区内医疗服务水平较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较好、信用等级高、已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医疗机构填写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1,并将信息上传至省平台;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收集附件1,连同书面说明报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备选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省平台向各地市公布;市经办机构可按本市参保人就医情况从省公布的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填写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经办机构备案;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填写附件2,连同书面说明上报省经办机构;第十二条签定协议;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基金结算授权协议,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将本地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受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服务的监督,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情况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处理,参保人违规行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第十四条标牌发放;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由省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着位置悬挂标牌;第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经办机构并收回标牌,由省经办机构在省平台更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更新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第四章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登记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就医凭证、身份证明儿童提供户口簿,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第十七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就医地经办机构从省平台调取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信息;符合直接结算的,由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不符合直接结算的则按自费办理;第五章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第十八条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将出院结算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电子信息病案首页可在7天内补齐传送至就医地经办机构,经省平台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审核结果进行结算,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详见附件3,交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其他补充保险含商业保险等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记账后,由省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其中应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各市统一与各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及时结算的,在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报账给付;故障排除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向省平台做补登处理;第二十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流程;一结算申报;每月10日前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就医地经办机构收到电子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提交省平台;省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平台对申报数据按市清分,并发送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相关表样详见附件4-13;二费用审核;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清分数据后,分别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审核说明表下称审核说明表、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下称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和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拨付计划表含上期欠费,下称费用拨付计划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省平台相关表样详见附件14-25;如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在审核说明表中统一补扣;三费用拨付;每月底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拨付计划表,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省平台上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下称划拨凭证电子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回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省经办机构,另一份寄送给市经办机构相关表样详见附件26-27;第二十一条市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省平台发送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数据,如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省经办机构,并在省平台中做核对登记;第六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设立省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专户;一省经办机构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称“省结算专户”,负责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省结算专户按地市分险种设置子账户管理;二省结算专户由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与开户银行协商按最优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计入相应的子账户,当年利息在次年1月10日前由省经办机构划回给各市经办机构账户记账;三为确保资金高效归集和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方式授权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归集和支付工作;四开户银行承担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预付款管理一每年2月5日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上一年度异地就医各险种支出总额的25%以十万元为整数计算出各市异地就医预付款额度,通过省平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核定通知单详见附件28发送给市经办机构,作为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的依据,并确保资金在申请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入授权给省经办机构归集账户,保证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结算专户的基金归集工作;二省结算专户归集的预付款专款专用,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每年年末余额结转下一年度作为预付款的抵扣项;三建立异地就医预付款预警机制;如市经办机构的预付款额度低于总额的30%,或参保地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预付款时,省平台将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预警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款额度,确保本地区参保人异地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第二十四条异地就医资金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按地市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一预付款扣划;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经办机构下发的扣款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结算表下称预付款结算表,详见附件29以及参保地支出户银行出具的扣款回单,借记“暂付款-省级异地就医”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省经办机构根据扣款通知、预付款结算表和开户银行进账回单,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二医疗费用拨付;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平台提供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表下称医疗费结算拨付表详见附件30以及开户银行提供的划拨凭证,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省经办机构支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时,根据医疗费结算拨付表、银行划拨凭证借记“暂收款-市”,贷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补足的预付款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第二十六条财务对账一省经办机构负责核准结算专户及各子账户的收支明细账,市经办机构负责核准本地区子账户的收支明细账;二市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及对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对应收应付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并协助省经办机构做好结算专户资金划转的核实工作,对出现的差错、费用未到帐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省经办机构;三每月3日前,开户银行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余额对账单详见附件31和当月交易明细,通过省平台发送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收到对账信息后应认真核对子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平台反馈对账结果;第七章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异地就医人员对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结算结果或待遇标准产生质疑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解释;第二十八条所有就医数据的结算、表格的生成、初审、复审、清算以及意见反馈等均通过省平台进行传递;市经办机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户银行应严格按规定执行申报、审核和基金拨付等业务程序;如医疗机构未按时进行费用申报的,则该医疗机构当月费用的结算自动顺延至下一周期;如参保地经办机构未按时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的,则当月的费用按医疗机构申报的金额进行结算;第二十九条市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将异地就医业务纳入稽核内审范围,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该项业务的稽核和内审;第八章系统建设和“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管理第三十条省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系统接口规范,市经办机构按省经办机构制定的系统接口规范负责市平台的建设,指导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接口改造、调试、系统优化升级以及联网测试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市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的相关业务培训,包括政策宣传、就医登记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系统操作等;第三十二条市经办机构做好本地系统及网络日常检查,省经办机构不定期抽检,内容包括系统架构、网络接入、软硬件设施、系统及网络安全防护等,确保省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三条市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经办机构要求做好系统数据管理、更新及传送工作,省经办机构对市经办机构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四条省市经办机构相应建立系统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三十五条省级经办机构建立“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下称“省编码库”并负责维护管理;市经办机构必须统一采用省编码库进行本地化维护和更新,组织并审核本统筹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目录编码的匹配;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异地就医的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其他档案应纳入参保地档案管理,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适时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省社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暂行期一年;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填表单位:医疗机构名称签章:附件2: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附件3: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打印日期年月日医疗机构名称签章:医疗机构编码:医院等级:就诊序列号:金额单位:元经办人员:审核人员:患者家属签字:联系电话:备注: 1、此表由医院电脑系统打印出来;2、此表一式三份;医院财务科、医保机构、患者各一份;表中部分相关指标解释1、自费金额: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实际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部分项目自付金额: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实际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3、超限额以上费用: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实际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4、进入结算费用总金额=医疗费用总金额-自费金额-部分项目自付金额-超限额以上费用;5、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指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6、公务员补助:规定为由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例如公务员补充、公务员补助等;7、补充/补助保险等支付费用:是指除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大病保险补助以及公务员补助之外,其他各类补充性保险等支付金额的总和;8、记账费用: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各类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的费用总和;9、个人自负费用:指由个人自行负担的费用总和;个人自负费用=总费用—记账费用;附件4:医疗机构编码:填报单位: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章: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5:医疗机构编码: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职工医保医疗机构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章:就医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6:医疗机构编码: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机构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章:就医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7:医疗机构编码: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8:医疗机构编码: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9: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分汇总表省平台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级经办机构章参保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10: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分表职工医保省平台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级经办机构章参保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11: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分表城乡居民医保省平台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级经办机构章参保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12: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分明细表职工医保省平台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级经办机构章参保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13: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分明细表城乡居民医保省平台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省级经办机构章参保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14: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审核说明表参保地用表申报结算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单位:各市经办机构名称章就医所属市: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1.扣款原因分为非医保对应成医保、错帐剔除、超范围治疗、使用数量超标、超标收费、重复收费等;2.审核中,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15: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16: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17: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18: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19: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20:医疗机构编码:填报单位:省级经办机构章就诊医疗机构:业务交接号:单位:元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21:医疗机构编码: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22:医疗机构编码:负责人:复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备注:补拨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补扣的金额前用“—”进行标记;附件23:医疗机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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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转诊业务须知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及要求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进行诊疗的参保病人,需办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手续的。
2.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能转诊市外。
3.异地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选当地公立医院)。
4.每次异地转诊手续经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批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经审批生效后,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单次转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5.参保人在单次转院治疗结束(出院)后,因病情需要,再次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后续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办理转诊后续治疗申请手续,经审批生效后,每次延期的有效时限为6个月。
6.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二、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一)首次异地就医转诊:
1.由本市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填写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格须经本市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
部门审核盖章;
2.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例如: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等);
3.参保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社保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二)异地就医转诊后续治疗:
1. 转诊治疗后,经指定医疗机构的主治或以上级别医生评估后仍需后续在该院进行治疗,应由主治或以上级别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后续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该院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 参保人在转诊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例如: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等);
3.参保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社保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后续治疗申请表》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三、业务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10-15个工作日),由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