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条例
电厂劳保管理制度

电厂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电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保障生产和运营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劳保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所有员工,包括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等。
三、电厂劳保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通过制定清晰的规定和措施,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人事管理一、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二、电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保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电厂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一、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设备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避免事故发生。
二、电厂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三、电厂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预先防范和处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劳动保护一、电厂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二、电厂应对各类办公、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电厂应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紧急救援一、电厂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二、电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电厂应建立紧急联系人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管理监督一、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劳保管理督导机制,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三、电厂应建立员工投诉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一、对违反劳保管理制度的员工,电厂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除奖金、记大过等处理。
二、对遵守劳保管理制度的员工,电厂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扬、奖金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沪劳保关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
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幼儿园劳保规章制度

幼儿园劳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保育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自觉遵守、不违反、服从安排。
第四条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健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生产第一位。
第五条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关工作资质,并参加相关劳保培训。
第二章工作环境保护第六条教职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工作区域干净,定期进行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七条教职员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
第八条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保持通道畅通。
第九条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生产第一位。
第十条对于涉及危害健康的工种,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章工作时间保护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加班工作应有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过度劳累。
第四章休息保障第十三条每日工作时间中,应有合理的休息间隔,保证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按规定休息时间休息,不得擅自加班。
第十五条法定节假日应有正常休息时间,加班需经领导同意。
第五章伤病保护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医学观察和治疗。
第十七条工伤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休病假期间,教职员工有权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障第十九条教职员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确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或挪用。
第七章违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如教职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取消奖金、调整岗位等。
第二十二条如教职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单位将依法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存在的其他规章制度如与本规章制度相抵触,受本规章制度的规范。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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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老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老劳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老劳保管理制度,以规范老劳保的管理与执行。
2. 公司通过建立老劳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待遇。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二、老劳保基金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老劳保基金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 老劳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公司缴纳、员工个人缴纳以及政府补贴等。
3. 老劳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三、参保登记1. 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老劳保的参保登记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员工的参保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办理老劳保关系的转移或终止手续。
四、保险待遇1. 员工享有的老劳保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保险待遇的发放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员工在享受保险待遇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支付。
五、权利与义务1. 公司有权对员工的老劳保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员工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老劳保费。
3. 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老劳保缴费记录和待遇情况,对不符情况有权提出异议。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老劳保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伪造、篡改老劳保资料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公司单位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单位劳保管理制度
劳保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和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
工作中的安全风险。
为此,制度中应明确列出各类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机
械操作、化学物品处理、高空作业等。
每一项操作规程都应详细说明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操作后的清理工作,确保员工在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妥善的指导和保护。
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也是劳保管理制度中的关键内容。
制度应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并定期进行检
查和更换。
同时,还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方法,以及如何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
劳保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不仅是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的
有效途径,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法规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紧急情况应对等多个方面,确保员工能够在面对潜在危险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为了确保劳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
工作场所安全检查、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员工安全操作规范的监督。
一旦发现
违规操作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劳保管理制度还应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
通过建立安全建议箱、举办安全
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发员工的安全创新思维,让他们成为安全管理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这样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还能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企业归属感。
公司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保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劳保管理制度执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劳保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提高劳保管理水平,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和预防措施,确保员工远离有害因素。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事故和健康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将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劳动场所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劳动场所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劳动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员工的健康危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将严格控制劳动场所的噪音、粉尘、露天作业等有害因素,减少员工的职业病风险。
第四章劳动用品第十三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配发和管理各类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减少员工的职业病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同工种和岗位提供适用的劳保用品,确保员工的个人保护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责任和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公布日期】1951.02.26•【文号】政秘字134号命令•【施行日期】1951.0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劳动保护费政策梳理
劳动保护费政策问答(一)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标准及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该文件未对劳动保护费的开支金额和比例进行严格规定。
川国税函[1997]6号文件规定:“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局暂不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防止企业虚列支出,随意增大扣除费用。
”对四川地区而言,没有明确标准,企业依据的原则是真实、合理。
(三)工作服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答:“职工防暑降温支出”应视其业务实质而区别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清凉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精神,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岗位劳保管理制度
岗位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岗位劳动保护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类雇员。
第三条岗位劳保管理制度是本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岗位劳保管理的职责第四条本企业应设立岗位劳保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执行劳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岗位劳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劳保管理制度,并向员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员工执行具体的岗位劳保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章岗位劳保管理措施第七条岗位劳保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使用、维护、检修设备设施等的详细规定,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安全事故影响。
(二)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三) 定期开展劳保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 及时处理和报告工作中的危险和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 建立健全的岗位劳保档案,保存员工的体检、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岗位劳保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岗位劳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岗位劳保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第九条员工也有义务发现和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协助企业保障劳动安全。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岗位劳保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处罚甚至解雇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在岗位劳保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员工更好地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以上是本企业的岗位劳保管理制度,为了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请各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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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給付標準(一次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61條)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 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 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 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 個月為限。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一般死亡給付(職傷或職病)
死者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 5個月 (5個月) 被保險人直系家屬 1. 父母 配偶 2. 子女滿 12歲 3個月 2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1.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之後每2年調高0.5%, 最高上限至12% 2.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 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 成長率調整
41
勞保條例修正案
(勞保年金探討)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理事長 魏 肇 津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請領資格 •條件1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 男性年滿60歲或女 性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2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 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 年退職者. •條件4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 年滿50歲退職者. •條件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 強体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 55歲退職者.
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按現 行規定依殘等發給一次給付。
20
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21
眷屬補助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 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 者,扶養下列子女者。 3.年滿4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 子女未滿 12歲 1個月 遺屬津貼 1. 投保未滿1年 10個月
2. 投保滿1年未滿2年 20個月 3. 投保滿2年 (40個月) 30個月
5
§ 壹、勞保年金
實施日期
98年1月1日
投保對象
參加勞保之國民
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擇一 請領老年年金或一次金老年給付
6
一、保障完整性
壹、老年年金
貳、失能年金
40
國民年金實施對象
(一)25-64歲.設有戶籍,未參加軍,農,公教及勞保者
97.10.1 (二)
除勞保老年給付 ,未領取其他相關 其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
98.1.1
112.10.1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之年資未達15年,且 未領取其他相關 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x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 年資不論幾年,接無法 參加國民年金
費率
7.5% 7.5% 8% 8.5% 9% 9.5% 10% 10% 10.5% 10.5% 11% 11%
62 63 63 64 64 65 65
11.5% 11.5% 12% 12% 12.5% 12.5% 13%
11
產業勞工(勞保費率自付20%)
現行 每月繳保費:33,300×6.5%x20%=432元 年金版每月繳保費:33,300×7.5%x20%=500元 (實施後第一、二年後保費增加68元/月)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19 ; 59條)
•給付標準(一次金) •按被保險人退職(保)者當月(含當月)起前3年之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年資未滿3年者, 按其實際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計算. • 被保險人依第58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 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 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 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 一年計。
+
20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職業災害身 心障礙補償一次金
26
舉例3
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 身心障礙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身心障礙給付: 每月年金14,8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 補償一次金(32,000×20個月=64萬元)。
27
§ 參、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 之遺屬可請領年金: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
33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者。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
年資滿15年,且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者, 尚未領取老年年金前死亡時,其遺屬得選擇
請領遺屬年金或老年給付一次金。
38
一次金 VS 年金
現制一次金 33,300元*45基 數 =150萬
註:
1.勞工60歲退休,年資35年,現制一次金最 高基數45個月,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2.平均薪資33,300,所得替代率1.55%,領到 82歲(領22年)。
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29
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10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職業災害死 亡補償一次金
30
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當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31
遺屬請領條件
15
舉例舊式(一次金)
•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 年資35年又4個月:(15 x1 + 15 x2)=45 • 一次金金額: 33,300元 × 45 = 1,498,500元
16
展延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 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20%。
9
勞保費率
現行:6.5%(固定) 年金版:7.5%~13% (民國116)
【7.5,7.5,8,8.5,9,9.5,10 (民國104),10,10.5,…13】
每月應繳勞保費用:
月投保薪資 x 6.5% x 自行負擔比例
43,900 x 6.5% x 20% = 571 元 43,900 x 7.5% x 20% = 659 元(98.01.01起)
10
執行時間
民國98 民國99 民國100 民國101 民國102 民國103 民國104 民國105 民國106 民國107 民國108 民國109 民國110 民國111 民國112 民國113 民國114 民國115 民國116
請領年齡(歲)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1 61 62
B.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之平均計算。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 擇B式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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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A式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年資 35 + 4/12 = 35.33 •每月年金金額: •3000+(33,300×35.33x0.775%)=12,117元 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 作者,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34
兄弟、姊妹
舉例1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 幼兒,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3,3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33,300×20×1.55%=10,323元 加發50%,10,323×(1+50%)=15,485
元
35
舉例2
劉先生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3,300元。已領取3年年金死亡。
參、遺屬年金
※ 三個年金得相互轉銜。
7
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1.年滿60歲。 2.年資滿15年。 3.請領時離職退保,或離 職退保後請領。
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發給老年一次金。
8
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至65歲
因應人口老化,請領年齡於施行起 第10年(民國107)提高1歲,其後每 2年提高1歲至65歲(民國115) 。
14
舉例B式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所得替代率:35.33×1.55%=54.76% 每月年金金額: 33,300×54.76%=18,235元 >12,117元 18,235元 x 12月 = 218,820 元 / 年 B式>A式,選擇B式較有利。
老年年金 33,300元*35年*1.55% *領22年*12月 =477萬
1.一次金與年金相差 327萬 2.若年金加計物價指 數調整因子,金額 更高,差額更大。
39
國保、勞保年金分別計算合併發給
勞保年金法規定(第七十四條之二):被 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 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 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 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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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年金
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60歲)而 提前請領者,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 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少4﹪,最多 減少20%。
18
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
•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 長率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以確保 長期經濟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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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失能年金
失能年金給付條件
身心障礙程度達終身不能從事工 作者,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職業勞工(勞保費率自付60%)
現行 每月繳保費:33,300×6.5%x60%=1296元 年金版 每月繳保費:33,300×7.5%x60%=1500元 (實施後第一、二年後保費增加20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