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制度

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制度文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__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_思想、___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__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鄂教政法[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意见(鄂教政法〔2012〕8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教育工会,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教育工会,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贯彻《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强化规范的原则,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建设教育强省中的重要作用。
教代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规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规章,是促进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依据,是学校教代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教育的指导思想,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集中教职工的智慧,促进领导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强化学校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和加强领导者提高政治素质和廉政勤政建设;有利于提高教职工参政议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利于调解校内人际关系,维护和促进教育改革开放与稳定局面。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和建议;(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和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鲁教办发〔2019〕2 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工会、高校工会:现将修订的《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2019 年 6 月24 日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版

民主进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施行。
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中国教育报》记者唐景莉就此采访了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问: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请问《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效果如何?答: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竞赛及答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竞赛试题(请涂黑答题纸上对应答案的圆圈)一、单项选择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由教育部第号令公布。
A 30B 31C 32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规定执行。
A按照 B 不按照 C 参照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的基本形式。
A民主管理 B 民主监督 C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4、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A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 B 学校工会 C 学校校长5、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A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B相关问题 C 类似问题6、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的方式做出。
A 提案B 会议决议C 举手表决7、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A 有重点地B 全面C 积极8、有教职工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A 80B 50C 609、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
A 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B 学校自主确定C 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1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产生。
A推荐 B 直接选举 C 间接选举1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A 性别B 年龄C 选举单位12、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A 50%B 60%C 55%1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的监督。
A 学校工会B 学校领导C 选举单位教职工1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A 3年B 5年C 3年或5年15、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召开一次。
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学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惩罚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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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
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
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
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
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
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
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
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
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
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
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
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
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
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
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
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
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
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
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
(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
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
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
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
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