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
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采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普通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
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
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
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记要;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要;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份项作业指导书;开、竣工报告;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由资料员采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株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招标投标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参照《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本级及县市区)以下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三种。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入库中介机构:现将《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6年9月22日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下简称“违规”)的中介机构予以记分和处罚;对优秀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条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等5种。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员工,下同)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误差率(含预结算)超过正负10%或出具的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库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有索拿卡要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约定或超过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二)按照规定接受委托业务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在株洲市市区范围内提供服务的。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号修订稿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号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中国审计教育网2007-11-2215:0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2-12-31实施时间:2002-12-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原文内容: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资料的收集1.预算评审资料:项目送审报告书、立项文件、资金文件、地勘报告、经审核的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书(含电子文件)、主材单价(为运到工地且含税、土建工程除外)、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有关文件及其它资料。
2.结算资料:项目送审报告书、立项批文、招标文件、地勘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图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地基验槽记录、隐蔽工程检验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收方记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测定表(土建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证(土建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初审的结算书及其它资料。
(二)评审机构评审环节1.接受评审中心的委托,接收资料;2.安排具备相应审核资质的评审人员审核;3.评审过程中需要完善资料的;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通知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完善的资料,经评审项目责任人签署意见,评审中心盖章后交送中介机构。
不允许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接收资料。
4.结算评审必须踏勘现场(1)踏勘人员必须是项目审核人(2)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责任人安排人员与审核人员一道共同踏堪现场。
(3)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一是与竣工资料是否相符;二是抽查复核工程量;三是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
(4)踏勘现场工作纪律:一不得接收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二不能接收施工单位的宴请;三不能乘坐施工单位车辆;四不能接收施工单位递交的资料;五签订拒收送红包礼金承诺书(由评审中介机构负责打印,一同工程结算初审意见表交评审中心)。
5.核对工程量(针对结算)(1)核对地点在宣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参与人员:项目审核人员、项目单位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预算人员、项目经理;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02)619号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中国审计教育网??2007-11-2215:0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2-12-31?实施时间:?2002-12-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原文内容:?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第一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项目评审工作流程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确保工作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接受评审任务,并初步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资料齐全后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中心主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查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按评审任务书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进入施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出具现场查勘记录。
(四)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由中心主任安排二审人员复审。
(五)复审人员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复审。
复审结束后,出具复审意见书。
(六)邀请有关专家或召开科务会,对初审和二审的结论进行讨论,形成评审结论。
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出具评审报告。
(七)评审报告由项目负责人送达各有关单位。
(八)项目负责人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项目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
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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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 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
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
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 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 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 定;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中心”)财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 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二)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四)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三章项目概算评审第六条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四)设备市场价格;(五)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六)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七)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
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 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 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 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
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 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审查概算编制范围。
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 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
(四) 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
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
(五) 审查工程量。
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 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 (六)审查计价指标。
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 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 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 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未经批 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设备是否配七) 审查其它费用。
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 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 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
第四章 项目预算评审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淮、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定额;八) 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地质勘探资料;九) 编制工程预算 ( 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 预算定额选用、第七条 审查项目预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四)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五)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 (释) 疑问件;六) 七)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工程量计算评审包括: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 情况;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 评审。
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 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 审;对土地使用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 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 其他投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构成 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1、 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 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 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O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六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至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己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审查标底价格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咏底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他条款;(二)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入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组成,还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十九条审查工程量请单时,除考虑本规程第条、第十三条所规定额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核总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完整、恰当,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列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
第五章项目结算评审第二十条审查项目结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本规程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有效资料及其他现场签证有效资料;(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七)工程监理资料;(八)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十)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工程变更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1)需盖有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3)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2、 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 ( 零星工程 ) 而自行设计的图纸,需 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有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工程结算可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应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 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 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 按月结算审查的主要内: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查已完工程月报表。
己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己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 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对提供的己完工程分部 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项目与工程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
1、 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3、 第二条 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2、审查预付工程款及其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
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付工程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1、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款。
落实承包单位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项发生;2、审查工程量。
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3、审查分部分项子目。
审查分部分项子目是否有重项、4、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
对于补充的单价,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定额编制原则及报价时关于工、料、机价格及费用的约定,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5、审查其它费用。
根据各专业和各地的不同情况,结合招投标及合同的约定,审查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6、审查计划利润和税金。
审查计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约定,有无多算和重算的现象。
7、审查工程变更通知。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
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
8、审查甩项工程。
对甩项工程不予结算。
9、审查价差。
审查实际价格与定额预算价之间的价差。
10、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结算审查。
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