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第四章
2019年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五篇】

2019年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五篇】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来说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有、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因为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不过一个国家,也不过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个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第四章-PPT精品文档

作者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 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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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 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 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 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
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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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分析著作人身权与民法其他人身权的异同。 2.如何理解著作财产权的本质与内容? 3.网络技术的应用对著作权制度有哪些影响?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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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一、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行使一次就穷尽;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涉及第三人的, 还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二、署名权,是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 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 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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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基于对著作权的行使所能得 到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几种: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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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第四章

版权法理论基础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版权(copyright)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copyright),日本称之为著作权。
这三个概念基本含义相同,但是严格地讲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和“版权”为同义。
广义的“版权”一词,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即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狭义的“版权”一词不包括邻接权。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或人格权。
(一)版权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版权人具有复制其作品、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
所谓复制一般是指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这种复制一般不改变原作品的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体现方式。
另外一种复制是指将无载体的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行为,如对口头作品的录音、表演活动的录象等。
还有一种复制是指将原作品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转换行为,如将艺术品拍摄为照片、录象,将平面建筑设计图制造成建筑物,将平面艺术作品制成立体艺术品等。
各国一般均承认和保护第一种复制行为的复制权,而对于第二、三种复制,有些国家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承认口头作品享有版权,当然就不会保护对口头作品的“复制权”。
对于第三种复制只有少数国家列入版权法加以保护。
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出版权:出版是复制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点在于,一是经作者同意才进行的一种复制,二是所复制的数量要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三是作品的复制品要向公众提供,包括出售、出租等。
法学《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

《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含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一定能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一定创造了知识产品客体——智力活动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
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内容——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与知识的关系:知识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有知识不一定有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一定有知识。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不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资源,而知识不是。
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财富的标志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是一种民事权利。
私权,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侵权判定难(三)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五)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专有权利,权利有效期内,权利人的垄断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无法律特殊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排斥特任的非法仿制、假冒和剽窃。
权利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受权能方面的限制,权利的排他性,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专有性将特定知识产品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区分出来(六)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相互独立(七)时间性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一、知识产权的主体含义广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除权利人以外的对知识产权人权利负有不侵犯义务的义务人狭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范围:原始主体、继受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二、*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1、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1)创造者一般是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2)创造者身份是智力创造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

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第一章总论【识记】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智力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它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二章著作权【识记】1、概念: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17 《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 《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领会】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1、著作权与所有权:客体的无形性、利用上的特殊性、权能的可分性、存续的有限性、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产生程序、适用领域。
3、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识记】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法笔记(法律专业自考)

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同于约定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P4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五、易考知识点1、《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为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多选)2、世界第一部专利法是英国于1624年制定的《垄断法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英国1709年制定的《安娜法令》;第一部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3、中国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第二编著作权第二章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特征:(一)著作权与所有权:同为民事权利,著作权与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同属性,但他们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所有权客体是有形物体)。
知识产权法笔记小抄(已排版)

第一编总论一、“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是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观点,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三、知识产权法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四、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中的规定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第一章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19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三、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四、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P14):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等有体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体物的支配权。
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最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
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五、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P15):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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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内容概述
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3、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二、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三、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
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
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
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是著作权
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
权利。
三、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
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实行,面向不
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免费表演已
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理应指出
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
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实行传播。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
十、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实行再创作的权利。
包括: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
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第四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
(一)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个法律事实的存有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先决条件是作者是“合格人”。
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
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又称注册主义。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对应
的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
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
享有著作权。
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
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
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
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期限: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
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
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
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