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集范围。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培训情况、个人申报材料等。
2. 收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或隐瞒事实。
三、收集方式。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采取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收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四、归档管理。
1. 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库,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归档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便于查阅和利用,做到信息的便捷和高效。
3. 对于重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加强备份和保护措施,防止意外损坏或丢失。
五、档案利用。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档案信息。
2.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六、监督检查。
1.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以上就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文/济南市法官培训中心 李晓丽干部人事档案是记录干部个人成长和组织培养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记载着干部的基本信息,体现干部的基本诚信,反映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水平,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极为重要。
近年来,干部人事档案实现数字化,已成为当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因此,我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成为顺应时势、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展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减少对纸质档案的损害,延长纸质档案的寿命。
我院干部档案主要来源于军转安置人员、调入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
军转安置人员的档案很多,由于部队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标准、方法与地方有很大差异,很多档案转来时,有的装订侧已经存在很多孔洞,有的甚至一件被分成了很多页,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整理装订后已经比较脆弱。
在日常管理中,经常要查阅档案、复印档案材料,一次次翻阅和拆卷复印等会损害纸质档案,导致纸质破损、老化,也容易丢失,而实现数字化后,若无特殊需要,查阅打印数字化档案就可以满足查询和利用需要,这将极大地保护纸质档案,延长纸质档案的寿命并保证纸质档案的安全。
(二)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利用效率。
我院机关及法官培训中心、司法技术中心和审判保障中心三个直属事业单位(无管档权)的档案都由我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档案数量众多,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已故人员的档案接近1000卷。
人员类别复杂,包括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机关工勤、事业单位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人改套在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工人等等。
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查询和利用的频率很高,但查阅利用纸质档案费时费力。
通过数字化档案,可以精准高效地查找到某名干部的档案,通过目录索引,很快查找到所需材料,并直接打印,比查阅纸质档案、拆卷复印的效率要高很多。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组发[2013]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13.01.10【实施日期】2013.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组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人事、党群工作)部: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2013年1月10日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
为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组织工作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为载体,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和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为重点,积极开发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格等问题探讨

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格等问题探讨作者:李清肖太桃严建南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30期摘要:2009年中组部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容许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可以用16开纸,也可以用A4纸,这为减少人事档案整理的劳动量,提高人事档案的管理效率,开辟了道路。
如何实现两种纸型的兼收,是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很重要的实际问题。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供同行专家研究,供中组部决策参考。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档案装具档案技术标准化一、干部人事档案用纸“兼收”问题的提出2009年中央组织部的《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容许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可以用16开纸,也可以用A4纸。
这一规定是对此前实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定的修正。
1991年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
”中组部1996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四章归档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
”1、人事档案用纸“兼收”的实际意义。
2009年的新规定,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方面,新规定为减少人事档案整理的劳动量,提高人事档案的管理效率,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以一个4500名教职员工(不含聘用制、合同制、集体所有制等)的大学为例,干部人事档案每年新增考核表、工资表等材料会达到万份以上,遇到工资改革等大事,新增材料则可多达两、三万份。
要把这些大多用A4纸做出来的文件变成16开纸型装进各人档案,单裁切这一项工作所花费的人力与精力就相当可观。
可以预见,容许用A4纸,今后的裁切量将大幅度减少,这是将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新规定可以使人事档案用纸与其他办公用纸逐步实行一致的规格。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新旧版本比较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新旧版本比较人事档案是在组织人事工作管理活动中形成,并经组织审查或认可的,记录、反映人员经历和德才表现等原貌,以个人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的文字、声音、图像、照片等形式的原始记录。
它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同属专门档案性质。
建国以后,人事档案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事调动、人员聘用、转正定级、干部提拔、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以及离退休、养老、医疗保险手续办理等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和帮助。
是发现人才、使用人才、管理人才的重要依据,在人力资源开发、人才预测和人才政策制订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标签:人事档案;归档;分析2009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较之1996年下发的规定,修改了很多条款。
这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不断进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制订的法规性文件。
本次修改后的规定,摒弃了旧糟粕,增加了新理念。
以下就依条款之序,对两份文件做一一比较。
1 第一章,总则(1)2009版新规定(以下简称09版)第一条加入了“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对干部人事档案作用的诠释。
某些时候,人事档案中的材料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2)09版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较96版有所扩充。
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09版规定中,归档工作的原则是“真实、全面、及时、规范”。
这比96版中提到的“实事求是”更进了一个层次。
对档案收集归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09版中增加了第四条,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而96版中未提及这一点。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因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工作人员和管理依据不同,单位性质可以分为三大类。
这三大类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都要参照此规定执行。
2 第二章,归档范围09版规定中所提及的归档范围,显然更具有可操作性。
并且摒弃了以前带有明显时代特色的文件,增加了更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文件材料。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 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立足档案收集做好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立足档案收集做好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文/新华报业传媒集团人力资源部 贺武征【摘要】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度推进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档案管理工作涉及收集、审核、整理、保管、转递、统计、利用等多个环节。
但档案收集环节无疑是整个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重点和难点,也是干部人事档案能否有效服务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
本文以国家印发的相关法规为依据,针对档案收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题,探讨严把档案收集关口、夯实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从而切实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档案收集归档;开发;利用一、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收集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继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中组部于2009年7月再次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共分五章四十二条,提出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明确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需参照执行。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各种材料进行归类、鉴别、审核的程序,为确保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事业单位规范开展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困境(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强。
外部社会环境的剧烈变化和各种改革制度的试行,以及工作人员流动加大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多难题,很容易导致收集不全。
就事业单位内部而言,和国家规定接轨的相关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显然有些滞后,难以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实施。
在现存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中,反映个人初始学历、工资变动、职称评聘、党团组织等材料比较齐全,而反映个人培训经历、工作能力、技术专长、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材料较少,评价材料形式雷同、套话空话较多,满足不了选拔使用人才的实际要求。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时效弱,现实性和动态性难以维护。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基本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基本要求一、概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对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基本要求展开讨论,以帮助各级干部机关和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档案材料收集的目的1.了解干部的基本情况:通过收集干部的个人资料、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可以全面了解干部的基本情况,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2.形成干部发展的历史记录:收集干部的档案材料可以形成干部发展的历史记录,为干部的考核评价和职务晋升提供依据。
3.保障干部队伍的稳定性:通过收集干部的档案材料,可以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的情况,为干部的调整、调配和培养提供依据,保障干部队伍的稳定性。
三、档案材料收集的基本要求1.材料真实准确: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隐瞒等情况。
应通过多种渠道核实材料的真实性,确保材料的可靠性。
2.材料全面完整: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全面完整,涵盖干部的个人资料、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考核评价等方面。
不得有遗漏或缺失的情况。
3.材料规范整理:收集的档案材料应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整理,确保材料的可读性和易查性。
可以采用文件夹、袋子等形式进行分类存放,同时在材料上注明干部的姓名、单位和时间等信息。
4.材料保密安全:收集的档案材料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应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干部的个人隐私和单位机密不受泄露。
5.材料及时更新:干部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干部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在干部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和更新相关材料。
6.材料合理利用: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合理利用,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职务晋升提供依据。
同时,可以通过分析档案材料,总结干部的成长经验和问题,为干部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参考。
四、档案材料收集的工作流程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材料收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收集档案材料: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干部填写个人信息表、工作经历表等材料,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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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
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
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