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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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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财科[2010]16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20【实施日期】2010.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科〔201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单位,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共同确定承办单位,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抽查项目资金审核的有关资料,拨付市场开拓资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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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企[2009]19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企〔2009〕190号)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委等四个委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变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转型后”是指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经市、区贸易工业部门认定以后。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科信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七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关于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远洋渔业项目子项,用于扶持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丰富市民菜篮子,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内远洋海产品生产、加工和集散中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财科[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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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13
【实施日期】2009.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

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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