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加拿大飞机出口补贴争端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

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加拿大—飞机补贴案是一起关于WTO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
它确立或澄清了许多证据规则。
该案涉及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争端方在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专家组作出不利推定的自由裁量权、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等问题。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的实体问题,即使涉及证据问题也大多一笔带过。
由于证据问题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本案中证据问题的研究,厘清WTO专家组程序中的相关证据规则。
一、加拿大—飞机补贴案简介1997年3月,巴西要求与加拿大政府就加拿大向民用飞机出口进行补贴一事进行磋商,此后双方并没有达成相互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
1998年7月10日,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
专家组成立后,于次年3月12日提交了最终报告,并裁定加拿大的某些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第3.1(a)和第3.2条不符,但拒绝了巴西提出的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以下简称EDC)向加拿大地区飞机产业提供援助构成出口补贴的要求。
此后,加拿大和巴西分别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
1999年8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
在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当事方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第一,成员方的合作义务的内涵。
其中最主要的是合作义务是否以初步案件(prima facie case)的确立为条件?第二,不利推定问题。
包括专家组作出不利推定的权力及其来源?不利推定的性质?作出不利推定是否以初步案件的确立为条件?第三,商业秘密信息(busines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保护问题。
它涉及如何平衡查明事实与保护商业秘密信息之间的关系。
二、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的内涵(一)当事方的立场巴西认为,依据DSU第3.10条关于成员方善意义务的规定①,被诉方负有提供信息的强制性义务,第13.1条赋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并规定了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构合作的义务②。
案例一巴黎统筹委员会

案例一巴黎统筹委员会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的正式名字是“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Co-Ordinating C ommittee for Export Control),是1949年11月在美国的提议下秘密成立的,因其总部设在巴黎,通常被称为“巴黎统筹委员会”。
巴统有17个成员国: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希腊、土耳其、日本和澳大利亚。
“巴统”是冷战的产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纠集起来的一个非官方的国际机构,其宗旨是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
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种产品。
被“巴统”列为禁运对象的不仅有社会主义国家,还包括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总数共约30个。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西方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断突破“巴统”的禁运限制,“巴统”不得不缩小其管制范围。
1990年,“巴统”大幅度放宽对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禁运项目由成立初期的400个减少到120个,l991年中又减少2/3。
受其禁运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加上“巴统”的禁运措施与世界经济科技领域的激烈竞问题:为什么“巴统”于1994年4月1日正式解散?案例二发达国家诉发达国家贸易投资案例—美加FIRA争议1.案例简介1982年美国就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中的某些规则在GATT框架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引发的争议(以下简称美加FIRA争议)。
美加FIRA争议源于美国及其投资者对加拿大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的不满。
该法案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准备进人加拿大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进行初步审查。
只有当该投资符合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重大利益”时,才可获得批准。
WTO贸易救济措施-11

苑涛 著
反补贴案例: 第十一章 反补贴案例:加拿大支 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案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巴西和加拿大针对各自对于飞机的补贴 相互起诉的系列案例,理解反补贴的复杂性,了解 反补贴调查程序,对反补贴的条件加深理解。 重要概念 财政资助、出口信贷、贷款担保、利率支持、仲裁、 仲裁人、反措施
4. “适当的反措施”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5.请利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说明本案 例中对于反措施水平的调整。 6.争端双方贸易额的大小,会对反补贴有影 响吗?为什么? 7.政府可以利用《反补贴协议》帮助本国企 业扩大市场吗?怎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 适当的反措施” 1.补贴数额的确定 2.每架飞机补贴数额的计算 3.通过调整补贴数额来确定反措施的适当水 准
习题与思考
1.请简述加拿大和巴西在飞机补贴方面的争 端情况。 2.对于“适当的反措施”,巴西和加拿大各 有怎样的观点? 3. 巴西提出的反措施水平合适吗?为什么?
二、“适当的反措施”的确定 适当的反措施” (一)双方主要辩护理由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4.10条中 条中 适当的反措施” “适当的反措施”的概念 (三)对巴西提出的反措施水平的评价 1.仲裁人的初步分析 仲裁人的初步分析 2.加拿大的辩护 加拿大的辩护 3.巴西的辩护 巴西的辩护 4.仲裁人的分析 仲裁人的分析 5.结论 结论
第一节 案件背景
一、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的纠纷 二、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 措施的纠纷 三、巴西诉加拿大对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 款担保构成补贴
第二节 对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 贷和贷款担保案的仲裁
一、重点问题 (一)仲裁人的权限 (二)举证责任 (三)对巴西在听证会上结束陈词中所提出 的证据的处理 (四)保密性
看WTO内两国如何交锋——加拿大与巴西支线飞机贸易争端给我们的启示

败加拿大同行 , 揽到美 国一家航 空公 司 2 0架 的订 单。 目前 巴 0 西此类 飞 机在美 国的 市场份 额
为 5 %, 7 而加 拿 大 只有 4 %。 3 面对 巴西 在 国 际 客 机 市 场 上 咄 咄逼 人 的气 势 , 拿 大 飞 机 加
信贷委员会 管理 , 委员会是 巴 该
对 于 专家 组 的 裁 定 , 巴西 政
非法 补贴 。
之问 的优 势高 低来 判 断。换 句
话说 , 只是 比较本 国产 品在存 在 补贴和不 存在 补贴 两种 情 况 下 所得的利益。专家 组指 出, 如果 允许申诉 国产 品与被诉 国产 品 就补贴问题进行 利益 比较 , 一是
违 背 了补 贴 的定 义 , 是 会 产 生 二
不合理 的结果 , : 对某 一成 即 针 员的 补贴 , 同 申诉 方 申诉 、 不 在
不 同 的 时 间 申诉 , 产 生 不 同 的 会 结 论 。 发 展 中 国 家 享 有 的 特 殊 的 差 别 待 遇 也 会 因 为 这 种 比 较
是在补贴 方面发 展 中国家是 否
维普资讯
投入 ; 拿 大 财 务基 金 ( m aa 加 Ca d
.
A cu t对 民用 飞机 产 业 提 供 con ) 的支持 ; 拿大技 术合伙 ( R 加 T C)
反补贴措施协议》 3 第 条对 补贴
的禁 止 适用 于 巴西 。因此专 家 组裁定 : 据 P O X利率平 等 根 R E 支付计 划对 区域 飞 机 出 口的支 付是与第 3 条不符 的出 口补 贴 专家组建议 巴西应 在 9 0天内撤 销补贴。
为 : 方 面 , 项 措 施 是 否 构 成 一一
国际飞机市场后 , 短短几年 的 在 时问内 , 到客 机订单 超 过 8 0 接 0 架。其 中 , 巴西 19 9 6年 推 出 的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补贴和反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在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现状,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出口补贴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进口的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问题。
据WTO统计,从1995-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的73%。
截至2005年10月的统计,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虽然美国和欧盟还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已经率先修改了其国内反补贴法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可见,我国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进口国同时具备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产品。
不久将来,反补贴案件有可能会接踵而来,对我国外贸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补贴和反补贴的界定在经济学界,首先将出口补贴问题引入著述始于1776年,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五章中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
现在,我们把出口补贴界定如下:出口补贴又称为出口津贴或者出口奖励金,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为了降低出口商的价格或者帮助出口商占有市场份额,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某种出口商品向出口商或生产者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由此可知,做出出口补贴行为的人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商,政府对国内厂商实行出口补贴的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从而增加外汇或者使出口商在外国市场上取得竞争力。
反补贴规则与
反补贴规则与“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补贴案”WTO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个主要规则是《反补贴协议》。
该协议主要是通过规范各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补贴,以避免市场机制的扭曲。
WTO的《反补贴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是各成员都禁止使用的补贴。
红灯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
(2)可申诉补贴,即黄灯补贴。
如果WTO 成员因他国的黄灯补贴受到了损害,可以到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申诉。
黄灯补贴包括绝大多数由政府给予特定企业的补贴,一般具有专项性的特点。
(3)不可申诉补贴,即绿灯补贴,即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不会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补贴。
该类补贴允许使用且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不能申诉。
绿灯补贴的特点是具有非专项性,即不是为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
但某些符合WTO规定的特定补贴如科研资助、落后地区开发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也属于绿灯补贴。
对于因上述补贴发生的贸易争端,《反补贴协议》也规定了详尽的解决程序和救济办法。
在当代经济中,补贴通常都是各国政府用于扶持本国企业或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且很多都违背WTO的反补贴规则。
因此,自《反补贴协议》生效以后,WTO解决的与该协议有关的贸易争端很多。
例如,1997年,WTO就受理了一起巴西和加拿大关于民用飞机补贴的纠纷。
1997年3月10日,巴西认为加拿大政府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违反了《反补贴协议》,损害了巴西的正当利益,要求与加拿大磋商。
按照巴西的观点,加拿大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计划向国内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
其中的两项补贴是:(1)“加拿大账户”,即加拿大政府把由于规模或风险原因不能得到“出口发展公司”资助的出口,转为由自己经营管理,并记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账户上;(2)“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该计划旨在向高技术出口项目提供投资。
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7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经过调查,专家小组支持巴西的部分请求,确认“加拿大账户”和“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对国内飞机工业的资助构成了违反《反补贴协议》的出口补贴,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按照《反补贴协议》纠正其做法。
WTO案例分析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案例1 欧盟、美国诉韩国酒精饮料税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韩国1949年酒税法和1982年教育税法。 根据此法令,韩国把酒分为11类,根据酒精饮料的酒精含 量不同征收不同的附加税。其中烧酒征收的税率是35%到 50%,而其他酒的税率一般是80%到100%。对于酒精 税率在80%以上的酒,还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税 率在80%以下的教育附加税为10%。在韩国的进口酒中, 除了日本烧酒外,其他进口酒的实际税率都在80%以上, 也都需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 据此,欧盟和美国认为,韩国的酒税法对其他酒的税 率高于韩国产的烧酒的税率,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 (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你支持欧盟和美国的主张吗? 为什么 ?
案例2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美国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 “汽油与 汽油添加济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 油规则”),该标准是为实施美国《清洁空气法》而制定 的。汽油规则依据1990年的汽油质量基准作为此后改良汽 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准,美国环保局设定了两种汽油质 量基准: 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 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实用于环保局认为不 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根据“汽油规则”, 对在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 准;对外国炼油商使用法定基准;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 外炼油商的,如果在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 中至少75%出口到美国,则适用单独基准(又称75%规则)。 试分析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的那些基本贸易原 则,为什么?
来源地
配额
配额内关税
配额外关税ຫໍສະໝຸດ 欧盟成员国的海 外领地ACP国家 其他第三国
补贴、保障措施案例
欧共体诉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1997年9月19日,美国小麦面筋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小麦面筋进口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1998年1月15日,USITC裁定小麦面筋进口激增,对美国国内小麦面筋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美国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对进口小麦面筋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形式为数量限制,但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家被排除在外。
1999年3月17日,欧共体就美国对进口小麦面筋实施的最终保障措施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1999年4月1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加入磋商,但是均未达成协定。
1999年6月3日,欧共体就美国对进口小麦面筋实施的保障措施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1999年4月1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加入磋商,但是均未能达成协定。
1999年6月3日,欧共体向DSB提起诉讼,认为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为违反了GATT1994年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2条的规定。
经过审理,专家组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因果关系分析上和在保障措施的适用时将加拿大等国排除在外方面,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使欧共体在GATT1994和《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利益受到减损。
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但推翻了专家组有关因果关系分析的结论,裁定专家组在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利润和损失”方面提供了“充分、合乎逻辑的合理解释”时,违反了DSU第11条的规定。
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出口补贴案加拿大政府及其地方政府计划向其国内民用飞机工业提供一系列援助项目,这些援助项目包括出口发展公司项目(简称EDC)、加拿大账户项目(简称CA)、魁北克工业发展协会(简称SDI)和魁北克投资公司项目(简称IQ)、加拿大-魁北克补贴协议(CQSA)、加拿大技术合伙项目(简称TPC)、国防工业生产力项目(简称DIPP),以及1997年1月安大略航空公司在非商业基础上向庞巴迪公司出售其在哈维兰德公司49%股份的行为。
公平贸易_精品文档
倾销(Dumping)
甲国产品在本国卖80元, 甲国产品在乙国卖80元,而 乙国同类产品是100元,这并不能说明甲国倾销.只 有甲国在本国卖80元,而在乙国卖60元才是倾销
甲
乙
80
100, 80, 60
2000(FOB) 2100(CIF)
倾销(Dumping)
• 对于市场经济国家而言: 正常价格是指 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 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 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 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 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 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公平贸易
反补贴,反倾销,特别保障措施
补贴
• 补贴:是政府或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 捐赠和政府对价格的支持.包括生产补 贴,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
• 生产补贴是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 发展, 对于该产业的征税给予津贴。
• 出口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 品的价格, 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 争能力, 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 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倾销(Dumping)
• 中国面临愈演愈烈的反倾销形势 主要原因
• 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对中国产品 出口的影响:
•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 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 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 价值的任何国家.
倾销(Dumping)
• 判定标准:1.货币同其它国家货币的自由兑 换程度
案例
•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 关产业造成的损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 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 加拿大: 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 雄师公司: 59% •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 阿维纳公司: 78% •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 韩国: 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 其他韩国公司: 55% •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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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从1995年1月1 补贴开始于1991年, 应该根据实际支出 这样的话,加拿大 日开始实行,应该 A、选择比较的基准 应该以1991年的数据 来计算,而不是预 从1994年以来补贴 以1994年的数据为 加拿大说得对 为准 算 水平增加了40% 准B、确定补贴数额 C、补贴水平的计算方法
Annex I (k)The grant by governments (or special institutions controlled by and/or acting under the authority of “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或受政府指挥的特 governments) of export credits at rates below those 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其利率低于使用 which they actually have to pay for the funds so 该项基金实际应付的水平(或低于为取得同 employed (or would have to pay if they borrowed on 样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以同样货币面值借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s in order to obtain funds 入的出口信贷,在国际资金市场借入市所应 of the same maturity and other credit terms and 付出的利率),或由政府及其所辖机构全部 denominated in the same currency as the export credit), or the payment by them of all or part of the 或部分地支付为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方面的 costs incurred by exporters 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实质性优势,借入信贷的出口商或金融机构 obtaining credits, in so far as they are used to secure a 为之发生的费用。” material advantage in the field of export credit terms.
1.
2.
关于发展中国家不得提高出口补贴水平的争议
关于对出口补贴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方面的实质
性优势的争议
3. 关于巴西是否违反《反补贴协议》的争议
1、出口补贴水平是否提高 2、补贴水平的计算方法
应以1994年数据为基准, 首先应确认巴西是否提 1991年之后历年资金支出 从而到1998年10月补贴 高了出口补贴水平,之 确定出口补贴水平时应 都比1991年低,因此并未 水平增幅达60%,这是巴 同意专家组的意见 应该以实际支出为准 当以预算为准 后才有必要讨论巴西提 加拿大的观点是正确的 提高补贴水平 西政府一贯提高其补贴 出的另一项实体抗辩 水平的结果
补贴不具有上述目 确认补贴是政府给出口商 如果巴西的抗辩成 的,不是协议所禁 1 或金融机构的资助 巴西未能提供有 立,需要以下证明: 止的 这笔钱不是用来“保证出 2 效证明…… 口信贷方面的实质性优惠” 3 该补贴是SCM许可的
SCM第4条第7款规定专 PROEX计划是SCM所禁 家组应确定执行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建议七个 建议巴西在90日内取 止的补贴行为,是“取 建议的时间,但没有规 半月而不是三个月的 消该补贴 决于出口”的补贴 定期限 执行期
1 Time: Started From Jun. 1st, 1991 2 Subsidy Form: Interest Subsidy
Loan 3 Time Period:10 years 3.8% 4 Rate : 2%
15 years
1999年8月2日 1996年6月18日 加拿大根据反补 1996年7月22日 上诉庭对本案做 2000年5月2日 1999年5月 1998年7月23日 出报告 贴协议第4条和 ——25日 经专家组确定, 同月20日,DSB 关于争端解决规 巴西与加拿大分 应加拿大的要求, 双方进行磋商, 巴西未按要求 DSB成立专家组 则和程序的谅解 别就专家组做出 通过了上诉庭和 但最终未达成一 履行报告 的报告提出上诉 (DSU)第4条, 致意见 专家组的修改报 告 要求与巴西进行 磋商
应采用实际价值衡量发 支持专家组的意见 展中国家补贴水平
专家组的意见是错误的 实质性优势=利益
维持专家组的决定,建 议巴西在90日内取消补 贴措施
充分利用WTO 的规则,大 力扶持我国高科技工业的 发展 遵循规则,灵活应对WTO段 3 上诉阶段
B
对出口补贴“保证在出口 信贷条件方面的实质性优 势”的理解
对巴西某些具体措施是否 C 违反SCM的讨论
Article27 (4)Any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 referred to in 本条第2款(b)所说的发展中国家应 paragraph 2(b) shall phase out its export subsidies within the eight-year period, preferably in a 当在8年的时间内取消出口补贴,最好 progressive manner. However, a developing country 能逐步取消。但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Member shall not increase the level of its export 不得提高其出口补贴水平,如果该出口 subsidies, and shall eliminate them within a period 补贴水平已不再符合其发展需要,则应 shorter than that provided for in this paragraph when the use of such export subsidies is inconsistent with 当在比本规定更短的时间内取消补贴。 its development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