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事业单位》必看考点《民法》2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二级考点汇总

民法二级考点(考到概率70%以上的考点)1.被监护人致第三人损害场合监护人的责任(区分有人教唆和无人教唆)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财产返还、子女收养)3.法人的分类(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要件常考到)4.沉默在法律上的后果(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方有法律后果,否则在法律上无意义,常考者如效力待定合同中有追认权者的沉默、试用买卖中试用人于试用期届至后的沉默、遗赠中受遗赠人的沉默等)5.无效合同6.诉讼时效(知识点比较散,但常被考到)7.异议登记及预告登记(注意对预告登记对抗效力的准确理解:只影响在后物权变动、不影响在后债权的效力)8.拾得遗失物(区分拾得后的无因管理与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9.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规则)10.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规则)1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认定;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认定)12.保证期间(长短、功能、利用及其与主债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13.动产浮动抵押(准确理解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关系)14.先租后抵和先抵后租的关系15.动产质押(交付产生质权、质押合同订立即生效)16.人保与物保并存场合担保权利的行使规则(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物保的后果区分;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后果)17.占有的种类18.债权让与(准确理解“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生效力)19.抵销20.悬赏广告21.情事变更22.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注意与所有权保留一起考)23.试用买卖(常考沉默的效力)24.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其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25.旅游纠纷中的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26.技术开发合同(尤其是其中的权利归属)27.紧急避险(区分危害的来源)28.职员、雇工侵权场合下侵权责任的承担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区分车撞车与车撞人的后果;借车、租车、卖车场合的责任承担)30.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的大本营;高度注意那个著名的坑!)31.离婚中的过错赔偿(注意赔偿的法定事由)32.夫妻共同财产3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34.遗产分割(尤其注意应当不分或少分、应当照顾、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问题)35.擅自转租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有效)。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二【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二【2】1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题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的说法正确;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B的说法正确。
至于隐私权,因为杂志社的行为并未对张某的隐私进行侵害,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D的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12.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
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C.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民法2重点及解释(精)

民法2重点及解释第十五章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债发生根据:1、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6、其他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履行原则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若不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期限和地点;5、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合同;2、书面合同;3、公证合同;4、鉴证合同;5、审批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财物或人身;5、保险合同是机会合同(或称射幸合同)。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在不当得利中,得到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或不当得利人;受损失的一方是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民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法律规则。
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2018年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的最新发展。
一、《民法总则》2018年3月15日,我国新的《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取代了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
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我国的民法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重构与完善。
1. 法律主体在新《民法总则》中,对法律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非法人,但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 民事权利和义务新《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更加系统化的规定,其中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合同权利等方面。
在财产权利方面,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在人身权利方面,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在合同权利方面,包括制定合同、履行合同和违约救济等。
3. 诉讼时效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20年,对于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
在实践中,这些时效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2018年《合同法》经过修改与完善,为我国的合同制度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保障。
1. 合同的成立在新的《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成立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等多个方面。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合同的履行新《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时间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2018国考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总则

各位备考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童鞋们,图图这里有很多备考资料哟,各种模拟题、真题、知识点串讲、行测、申论等,很多童鞋们都想要,那图图就免费共享下吧,现将2018国考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总则详情公布如下,以下信息仅为参考,希望可以助备考2018国考的考生一臂之力。
2018国考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总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6.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8.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且精神正常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X<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2》----名词解释

民法2-------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3.隐私权,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5.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5.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6.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3.隐私权,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6.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民法考点预测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民法考点预测在2017年至今,颁布了很多新法,在众多新法中,《民法总则》将会作为高频考点来考察,去年至今,各地方事业单位考试以及去年国考常识题中都涉及到了民法总则这一新法的考察,《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接下来通过预测题为大家预测以下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经典例题】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所以,新旧法对比,发现删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故本题答案为B。
【经典例题】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孙老师整理31、多选题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家具。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下列何种情况下,甲可以将家具提存?_____A: 乙无故拒绝受领甲交付的家具B: 乙搬离原住处未通知甲,甲寻访不到C: 乙因车祸身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D: 乙中风成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
解析:依《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公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另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因此,A、B、C、D均正确。
32、单选题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_____A: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为A。
3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_____。
A: 法院的判决书B: 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C: 建筑施工图纸D: 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解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公有领域文件,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施工图纸和计算机程序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综上所述,故正确答案选A。
34、多选题小学生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2004年6月10日,小甲在上课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数学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严重骨折以及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1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学校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_____A: 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B: 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C: 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D: 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C本题解释:【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所以应当选A。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应当选C。
《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B不选,小甲之父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
丙是学校的老师,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故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
D选项错误。
35、单选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_____A: 自行恢复B: 不得自行恢复C: 经乙同意后恢复D: 经甲同意后恢复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B[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案中,乙因为再嫁,其与甲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本题答案为B。
36、单选题甲与乙于201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13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_____。
A: 甲B: 乙C: 丙D: 乙和丙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是我国房产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丙。
37、多选题《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在该法律规则中,假定条件是?_____A: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B: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C: 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D: 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款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
解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的时间和场合、行为的确定主体、范围和对象问题。
38、单选题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C: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D[解析]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本案中,A县政府与B银行之间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而A县政府并不存在行使职权的情况,因此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应由民法调整。
故本题答案为D。
39、单选题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上物业管理处马主任现场解答业主的提问,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
A: 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顶楼业主不得私自封闭屋顶天台B: 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业主可在自家临街外墙设置广告牌C: 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开发商无权出售架空层内的车库D: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业主可将自家住宅改为商店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屋顶天台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顶楼业主无权私自封闭屋顶天台。
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C选项错误:架空层是建筑用词,指建筑物中只有结构支撑,没有四周围护的建筑空间。
架空层属于建筑区划的一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有权对这部分车位进行处理,无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故正确答案为A。
40、多选题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
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
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
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
A: 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B: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C: 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AD本题解释:AD[解析]《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的情况,即应从王某伤势被确诊后开始计算,因此王某起诉司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B、C项说法正确,而A、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AD。
41、单选题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A: 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点击收起答案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
该报社的行为与甲自残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