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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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流程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流程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流程
业委会是指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民间组织,其目的是代表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公共财产、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等职责。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成立业委会呢?下面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1、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委会管理办法》,业委会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章程》;
(2)成立时至少有3名业主参与,且业主人数应不少于业主大会决定的业委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3)业主应在业委会成立的1个月内选出业委会主任和业委委员;
(4)业委会需在30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处备案。

2、流程
(1)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委会成立的前提,需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

(2)草拟《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是业委会建立的基础,需要制定详细规定业委会的成员组成、工作职责、管理范围、权利义务等内容。

(3)选举业委会成员。

业委会成员由参选人自荐、业主推荐和物业服务企业推荐产生,投票方式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邮寄投票等。

(4)书面报告并备案。

业委会成立后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处进行备案。

总之,业委会的成立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章程的草拟、成
员的选举和书面报告备案等流程。

业主们在选择业委会成员时应该注意评估其能力和诚信度,确保其能够真正代表业主利益履行职责。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全国统一条件)(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注:1.每个城市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略有不同;2.是交付,不是入住。

)二、成立业委会的基础资料(一)规划总平面图;(二)业主以及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三)房屋测绘报告;(四)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买卖合同清册。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员构成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一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区代表一名、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注:筹备组人数全国不一致)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居民委员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团、楼栋、业主代表性等因素确定。

业主代表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确定最终名单。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5个工作日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

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终止本次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程序成立条件: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流程:一、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

筹办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办理区域公示一周。

二、筹办组卖力草拟业主大集会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三、筹办组卖力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布告部分业主。

四、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体式格局产生。

筹办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五、筹办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地点地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任事处的指点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集会(提早15天将集会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推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集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七、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

一、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

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

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结果、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二、业委会基本含义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4、品行端正无劣迹;5、热心公益事业。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1.具备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区:业委会的成立适用范围主要是多户共有住宅小区,而对于别墅小区、商业市场、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则不适用。

2.具备自愿原则:业委会成立的前提是业主自愿组织,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来决定是否成立业委会。

3.具备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需要:业委会成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维护,可以考虑成立业委会。

二、成立业委会的流程:2.召开业主大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公告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业主大会是业委会成立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业委会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职责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后,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是业委会的核心管理机构,由若干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的事务。

4.完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需共同商议并制定业委会章程,明确业委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议制度等。

5.备案登记:业委会成立后,需要向相关政府机关备案登记,包括业委会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信息等。

三、业委会的职责和权益:1.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有义务维护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并及时履行业主之间的约定和协议。

2.参与小区管理:业委会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包括对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3.收支管理: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管理小区的收支,包括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等,并向业主报告相关收支情况。

5.参与决策:业委会有权参与小区管理的决策,包括物业改造、设施更新等重要事项的决定。

总结起来,成立业委会需要满足具备成立的住宅区、业主自愿组织和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需要等条件。

具体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完善组织机构和备案登记等步骤。

业委会的职责主要是维护业主权益、参与小区管理、收支管理、协调业主关系和参与决策等。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由有物业权利的业主及其代表组成。

2、至少有5个业主参与成立,即5位代表中,至少有2位来自不同
层数的业主,且每位代表不能代表多于3位业主。

3、由有物业权利的未成年业主及其家长代表可以参与成立业主委员会。

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产生,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
席等委员会成员。

5、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在物业事务管理范围内对业主提出劝告、建议或者提出请求,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并督促其尽快改进。

6、业主委员会有权建议、提出意见及建议,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采纳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及意见,听取其建议及答复。

7、各位业主及其代表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规范,不得发表不合理要求或有损其他业主权益的言论。

2024年最新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2024年最新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2024年最新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1.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需要满足至少有30户业主以上的条件。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new neighborhood committee in 2024, it is required that the residential area has at least30 households.2.业委会成立的流程需要由业主代表发起,提出成立申请。

The process of setting up the neighborhood committeeneeds to be initi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homeowners, who will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3.成立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资料,包括业主身份证明、户口簿、业主签名同意等。

The 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requires the submission of relevant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including proof ofidentity,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signed consent from the homeowners.4.业委会的成立申请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needs to be approved by the majority vote of the homeowners' assembly.5.成立业委会的条件还包括业主大会决议生效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

The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ing th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also include submitting the registrationapplication to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fter the resolution of the homeowners' assembly takes effect.6.成立业委会需要选择具有法律资格的理事会成员,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

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

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
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权益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业主共同拥有的建筑物或者土地上,若住宅区域超过两户且不超过二十户,业主可以自愿组成业主委员会。

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符合住宅区规模要求:住宅区域需超过两户且不超过二十户,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2. 符合业主比例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为业主的拥有人或者拥有权人,且业主需占业主委员会成员数的一半以上。

3. 提交申请书:业主需向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成立委员会的目的和内容,注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

4. 选举成员:业主需根据比例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5. 确定管理方案:业主委员会需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规定各项管理制度,比如业主大会制度、财务制度等。

总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住宅区域大小的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业主投票选举成员,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确保业主权益的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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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
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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