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例题【例题·简答题】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甲的汽车价值40万元,所以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
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
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1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答疑编号5677050802]『正确答案』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
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六)最高额抵押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财产确定,债权变动2.最高额抵押的条件:(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3.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的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5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5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1)恢复原状,即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四)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教材精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1页)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历年规律本章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章节,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分值在15分以上。
本章由于内容多,所以考点范围也很广,通过近几年的考题可以看出涉及频率较高的有合同订立、担保中的抵押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学习建议本章所涉及的内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因此学习上的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是本章题目比较灵活,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有“代入感”,放在场景当中理解法条,尽量做到深入透彻。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B.定金合同C.保管合同D.租赁合同『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定金、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甲、乙订立的收养协议B.丙、丁订立的监护协议C.戊与政府订立的政府采购协议D.庚、辛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要约邀请、要约撤销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答: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内容具体明确,是要约。
【示例】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答: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承诺
(二)承诺
1.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6.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款的变动),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保全措施--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5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5保全措施四、保全措施(一)代位权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考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考题)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疑编号3257050603]『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举例】某出售电脑的广告宣传为“买一送一”,但是并没有说明所送为何物。
顾客理解为买一台电脑送一台电脑,商家却解释为买一台电脑送一个鼠标垫,此时就是“不一致的理解”。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为一个示范文本合同,假设后来又增加一个补充文本条款,该补充条款就是一个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的方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订约提议)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员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
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
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解析】该广告是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举例】上海某公司在星期四向北京某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的信函,三天后即星期六该信函到达北京且送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则该要约为送达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要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接受提议)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承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举例】甲、乙两公司通过谈判决定订立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在乙公司没有盖章之前,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且乙公司接受,此时合同成立,乙公司不能以货物滞销为由要求退货。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七、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订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知识点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二、有效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当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时,该合同才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提示】可撤销合同的第三项情形应当与无效合同的第一项情形加以比较。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三)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和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有效条件缺陷,但可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的情形:(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举例】一个8岁的儿童签订了一份将自己的压岁钱捐给希望工程的合同,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举例】一名14岁的中学生以5元钱购买一支圆珠笔,此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该合同是有效的。
【举例】如果该中学生以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该行为明显与他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不相适应,那么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未经追认之前,该行为效力待定。
【举例】如果某人赠送一台电脑给该中学生,此时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经其代理人追认。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