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word资料10页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1.引言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领域,建造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文件,对于建设企业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及处理方法。
2.建造合同的确定建造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用于规定建筑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该合同具有明确的商业机会;(2)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3)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4) 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1) 合同收入的核算合同收入是指根据合同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给客户时,企业有权收取的金钱或货物的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收入应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通常有两种:百分完工法和合同完工法。
百分完工法是根据合同执行的进度来确认收入,合同完工法是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核算合同成本是指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成本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成本的核算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无法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
4.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1) 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合同收入确认后,应按照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收入时应计入收入,录入“应收账款”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成本发生后,应按照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成本时应计入成本,录入“原材料”、“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等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成本。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最全版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壹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壹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和合且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壹项合同或壹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且。
第五条壹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壹)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和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和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壹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壹)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和原合同包括的(壹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壹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仍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且为单项合同:(壹)该组合同按壹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壹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壹)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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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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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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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讲解

建立合同讲解第一节建立合同概述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立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立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立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立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
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起先建立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和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立合同。
建立合同是指为建立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立承包商。
正因为建立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和建立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立合同》(以下简称“建立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立承包商)建立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立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依据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立合同。
例如,建立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000万元;建立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确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立合同。
例如,建立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立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收5%计取;建立某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立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每公里加500万元。
企业自行建立或通过分包商建立房地产,应当依据房地产建立协议条款和实际状况,推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立工程起从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立过程中确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立协议符合建立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立合同准则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实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差不多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筑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筑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筑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筑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筑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筑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筑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假如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筑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那么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样情形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假如一项合同包括建筑多项资产,或为建筑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那么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那么,正确确定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定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量。
在计量和确认建筑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第一应依照本准那么规定的判定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量的标准,判定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量。
假如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量,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假如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量,那么不能依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依照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赶忙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筑合同而言,假如合同估量总成本大于合回总收入,应将估量缺失赶忙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筑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建造合同准则》讲解课件

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但如果 存在备用金、暂定金、计日工等,在确定合同 初始收入时应予以扣除,待实际形成时计入合 同总收入。
《建造合同准则》讲解
二 、合同总收入确定的依据和标准(2)
合同变更收入确定的依据和标准:
《建造合同准则》讲解
二 、预计合同总成本编制(4)
合同执行过程中预计总成本的调整: n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定期
结合实际消耗水平和当前市场价格指标,对尚未完成的工 程所需发生的成本进行预计,编制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 本,加上累计已经发生的成本,形成调整后的合同预计总 成本。 n 各单位在预计剩余工程成本前,应及时统计出实际成本消 耗情况,分析实际消耗定额水平以及实际价格情况,与初 始预计综合成本单价进行对比分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剩 余工程量综合成本单价。 n 对单价调整变动较大的,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n 财务会计部门:明确合同分立、合并事项;负责核算实际 发生成本;负责计算、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收入、合 同费用、合同毛利;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累计已发生的成 本,协助配合经管部门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负责编制《 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n 其他部门: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制定《建造合同准则》目的是规范施工企业会计 处理,但该准则却并不是仅和财务人员相关,相反,在企业 执行准则的过程中,经营人员的作用更举足轻重。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得好坏,与《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 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的编制质量直接相关,一 个项目的产值和利润及其他基本的财务数据也都是由这两张 表确定的,而这两张表主要是由项目部的经营人员负责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1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2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3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4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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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
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
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
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
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三、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
为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中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
当期实现的收入,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
本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
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内容。
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施工企业更多免费论文资料:硕博在线论文网http://jhlyzz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的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准则将工程款结处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
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按照本准则对开单结算进行会计处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至少有这样两个优点:(1)“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账上保持不变,从而可以提供工程自开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由于将开单结算单独加以处理,可以提供自开工以来累计开出结算单金额,以及已经收到了多少工程款。
为了直观地反映勤务员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本准则要求“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
举例说明如下:C建筑公司承建一项工程,施工期3年,有关资料为: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数据计算如下:现列示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下的会计处理如下:完成合同法完工百分比法1998年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900000 900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900000 900000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借:应收账款800000 8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 8000003、记录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6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600000 600000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无分录)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999年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1468000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1468000 1468000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借:应收账款1400000 1400000 贷:工程结算1400000 14000003、记录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1300000 1300000 贷:应收账款1300000 1300000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1468000贷:工程施工——毛得(无分录)108000主营业务收入13600002000年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1132000 11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1132000 1132000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借:应收账款1800000 1800000 贷:工程结算1800000 18000003、记录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2100000 2100000 贷:应收账款2100000 2100000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0 1132000工程施工——毛利500000 30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 14400005、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处账户借:工程结算4000000 4000000 贷:工程施工4000000 4000000完工百分比法下,此项建造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下:资产负债表(部分)1998 1999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200000 300000 存货:工程施工1200000 2560000减:工程结算800000 2200000已完工尚未结算款400000 360000五、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确定完工百分比是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
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各方法,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
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
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完工的公路公里数)来衡量完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