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基础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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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一.名解1.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法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p312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结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p483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法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卫生监督证据:是指在卫生监督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p1345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p886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

它是卫生监督的重要手段。

p101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p1088卫生监督的调查取证: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

p1329.卫生监督责任: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因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p145二.简答1.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p38①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为不超越权限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符合法定形式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什么是卫生监督主体,其主要特征是什么?p58卫生监督主体: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考试重点整理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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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与监督学考试重点整理复习课程卫生法规与监督学考试重点整理一、卫生法基础1.卫生法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于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

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2.卫生法的含义①具有国家意志②调整对象是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③以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④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3.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卫生行政管理和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分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可选择性、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换性、内容的法定性、内容的不平等性、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单方意志性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r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及智力成果③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5.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特点:1)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构成卫生违法,是行为人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必须由专门机关予以追究6.卫生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 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 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一.卫生监督主体概述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卫生监督主体是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 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 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 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 赋予监督权力的其他机构。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守法主体之间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法定的监督权。 3.垄断的执法资格。卫生监督主体具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 垄断性,同一法规中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监督主体,但二 者的职责是有区别的。 4.独立的监督活动。卫生监督主体独立完成卫生法规赋予的 义务。 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非经法定的修改或废除程 序,既定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 6.有限的监督权力。卫生监督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
二.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监督人员是指卫 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 也称卫生执法人员,是具 体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公 民。
三.卫生监督人员的种类



1.食品卫生监督员 2.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4.化妆品卫生监督员 5.放射防护监督员 6.学校卫生监督员 7.药品管理监督员 8.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 9.劳动卫生监督员 10.医疗市场监督员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4、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 2、规范功能 3、预防功能 4、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律性与授权性 3、行政行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分类: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1、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1、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卫生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监督机关主动做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与主体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与主体
这样处理合法吗?
二、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
(一)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法律法规设立,并且具有外部
管理职能 2.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
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 4.获得卫生行政主体执法资格,还应当具备履
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人才和技术能力
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的情况:
非在职人员 专职实上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担任卫
生监督工作的人员
卫生监督员的解聘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受刑事处分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继续
法定职责
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标准、规范
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 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 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 督检查
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 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 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 许可证;
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 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 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 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 理;
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其他情形。
卫生监督员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内容:执法能力、工作成效和职业道德
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Creation, Change and Exterminatio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前提和条件
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 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法律赋予的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接受被 管理者的监督,为相对人提供咨询等服务 等。
卫生监督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是:遵守一切有 关卫生法律、法规,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 管理与监督,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 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v (一)卫生监督主体: v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管理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 生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 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可分为社会管理关系和内部 管理关系。
横向:指医药卫生服务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 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 1、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中的个人或组织。
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 作为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 其权益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 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是从 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2篇)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2篇)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了以下含义: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4、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主要调整卫生____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是垂直关系,不平等;卫生服务关系是水平关系,主体间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国家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的的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卫生法的渊源。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行政法规是由____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卫生规章由___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法律关系。

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不可选择性;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换性;3、内容的法定性;4、内容的不对等性;5、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6、单方意志性。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课件-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课件-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要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概念: ➢衛生法律規範是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產生 的前提 ➢法律事實是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產生的基 礎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是衛生法律規範的實 現形式
衛生管理關係
衛生服務關係
衛生管理關係 衛生法律規範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衛生服務關係
衛生民事法律關係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法律事實是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 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是法律關係產生、變 更、消滅的前提。 依據是否與人的意志或意識是否相關,可分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 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 觀事實。 法律行為基於人們意志表示,並可發生法律後果 的行為。(人的;有意識的;具有社會意義的) 即可作為法律 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 成、變更或消滅。
➢是指一個具體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所必須 具備的條件因素,即主體、客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是指一個具體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所必須 具備的條件因素,即主體、客體及內容。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主體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hip 是指法律關 係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 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二、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的客體
是指衛生監督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 所指向的對象或標的。
是主體間發生權利和義務的媒介。
➢身體、生命與健康(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物 ➢行為 ➢精神產品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身體、生命與健康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是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的最高層次的客體。 身體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整體(有機 體),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 益的體現。 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物質基礎。 健康是公民享有權利的重要條件,也是身 體和生命存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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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特征: ➢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二、特点 ➢调整为主,保护为辅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监督主体法定性 ➢意志单一性 ➢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三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全部消灭:主体消灭;客体消灭。 具体消灭:具体事项或案件办理终结 四、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 律事实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概念: ➢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 的前提 ➢法律事实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 础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实 现形式
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消灭的前提。 依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或意识是否相关,可分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法律行为基于人们意志表示,并可发生法律后果 的行为。(人的;有意识的;具有社会意义的) 即可作为法律 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是主体间发生权利和义务的媒介。
➢身体、生命与健康(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物 ➢行为 ➢精神产品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身体、生命与健康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 身体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整体(有机 体),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 益的体现。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物质基础。 健康是公民享有权利的重要条件,也是身 体和生命存在的基础。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substance of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 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 2.卫生监督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管理和领导权(即公务权);许可、命 令和决定权;制裁权等 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和接受监督的 义务
卫生监督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许可证申请;监督权;检举、起诉和申 诉权;获得赔偿、补偿的权利 义务:遵守卫生法规;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四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产生:主体取得某项权利和义务时 二、变更: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 三、消灭: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消灭。
凡能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法人和自 然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 与者,也是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规定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和处于被监督者 地位的相对人所组成。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二、特征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
社会关系 ➢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
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
一、 概念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 是 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 与监督活动时所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 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一个具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因素,即主体、客体及内容。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是指一个具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因素,即主体、客体及内容。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hip 是指法律关 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 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保护公众 健康活动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即与公众生命健 康有关的一切物质。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 以下条件: ➢得到法律认可; ➢应为人类所控制; ➢能够给人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具有独立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 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作为action 不作为omissio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构成: 卫生监督主体
执法主体(subject of law enforcement)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守法主体( subject of law-abiding)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公民(自然人)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
消灭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Legal relationship是法律规范 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联系。 ➢由三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要求 1.权利能力
主体依法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 的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
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上 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公民的行为能力根据其年龄和精神疾病条件 的限制而分为: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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