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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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相关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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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一)、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特别规定1、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2X】19号 202X 年3月30日)2、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治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X】12号 202X年4月11日)3、X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X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2X】3号 202X年1月7日)4、X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2X】62号 202X年5月30日)5、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约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2X】25号 202X年7月1日)6、国家X治理局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X】13号 202X年3月25日)7、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X】130号 202X年4月14日)8、X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X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2X】民二他字第25号 202X年6月17日)9、X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全面协调可延续开展提供司法保证和法律效劳的假设干意见(法发【202X】38号 202X年12月3日)10、X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爱护金融债权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2X】32号 202X年3月16日)11、X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2X】156号 202X年10月25日)12、X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2X】100号 202X年4月13日)13、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治理方法(财金【202X】85号 202X年7月9日修订)14、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治理方法(财金【202X】87号 202X年7月11日修订)15、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2X】20号 202X年3月8日)16、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令第297号 202X年11月10日)17、国家发改委、国家X治理局关于标准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治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2X】254号 202X年2月1日)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治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2X】2368号 202X年10月29日)19、国家X治理局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X治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2X】119号 202X年12月17日)20、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汲取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2X年第6号 202X年10月26日)21、财政部银监会X《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治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2X】6号 202X 年2月2日)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治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2X】45号 202X年12月2日)(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2X年3月17日)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X】178号 202X年12月28日)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治理方法(试行)(财金【202X】169号 202X年12月3日)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治理方法(财金【202X】21号 202X年1月1日)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令第324号 202X年11月23日)(三)、民法通则1、X民法通则(202X年8月27日修正)2、X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民法通则》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四)、诉讼时效1、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X】11号202X年8月21日)2、X人民法院关于X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X鑫达实业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200年4月5日)3、X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1999年2月11日)4、X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爱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1997年4月16日)(五)、合约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约法(1999年3月15日)2、X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合约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19日)3、X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合约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X】9号 202X年2月24日)4、X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X合约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效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2X】165号 202X年4月27日)5、X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约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X】40号 202X年7月30日)6、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约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11号 202X年7月30日)7、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14号 202X年10月25日)8、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7号 202X年4月28日)9、X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约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2X】34号 202X年6月9日)10、X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2X】16号 202X年6月20日)11、X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约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2X】43号 202X年12月1日)(六)、物权1、X物权法(202X年3月16日)(七)、担保1、X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2、X人民法院关于使用《X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44号 202X年12月8日)3、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X】120号 202X年11月14日)(八)、保证(九)、抵押、质押(十)、公司(十一)、合伙(十二)、外资企业(十三)、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四)、银行(十五)、信托(十六)、X(十七)、租赁(十八)、保险(十九)、X(二十)、国资治理、转让与改制(二十一)、土地(二十二)、房产(二十三)、拍卖、招投标(二十四)、涉外民商(二十五)、民事诉讼(二十六)、诉讼费用、审理期限(二十七)、破产(二十八)、再审(二十九)、财产保全(三十)、执行(三十一)、管辖(三十二)、调解、仲裁、公证。

不良资产处置保全与执行中的最新司法文件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保全与执行中的最新司法文件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保全与执行中的最新司法文件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一、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沿革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 012〕6号)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政策依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重申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向省级政府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提出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还放宽了6号文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至此,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4+1”格局变为“4+2”格局(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且取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限制,使得方式多样化,处置效率得到提升。

2017年4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公布了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同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不良资产法律法规的最新最全的信息,并作为参考用途。

以下是对不良资产法律法规的详细章节细化:第一章:不良资产概述
1.1 不良资产的定义
1.2 不良资产对经济的影响
1.3 不良资产的分类和评估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
2.1 不良资产处置的目的和原则
2.2 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及职责
2.3 不良资产处置的流程和程序
2.4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不良资产的法律纠纷解决
3.1 不良资产的债权索偿
3.2 不良资产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3.3 不良资产的破产清算程序
3.4 不良资产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资产法律法规的监管
4.1 不良资产监管机构及职责
4.2 不良资产监管的监督和控制
4.3 不良资产监管的执法和处罚
4.4 不良资产监管的信息公开和披露
附件:
附件一、《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二、《不良资产评估规范》
附件三、《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不良资产: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违约导致的信贷资产。

2:不良资产处置:指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

3:债权索偿:指债权人以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

4:仲裁: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5:诉讼程序: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6:破产清算程序:指企业破产或无法清偿债务时,依法进行的清算和分配程序。

7:行政处罚:指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

8:刑事责任:指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刑事处罚。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不良资产是指已经产生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的贷款、应收账款、股票等资产,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了违约或面临无法回收的情况,从而导致了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出现偏差、经济效益变差,甚至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案件的若干规定》、《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不良资产最多的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形象维护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法律法规方面,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信息公开、风险控制、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确保程序合法、清晰明了,注重风险控制和透明度等过程。

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则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和方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除了商业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法规方面,《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依据。

《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该法规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并规范了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处置等职责。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经验。

以下是几点经验总结:1. 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涉及到很多风险问题,风险管理能力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保障。

最新《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三版)

最新《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三版)

最新《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三版)《行业报告:中国地方AMC行业白皮书》《最新资讯:第五家全国性AMC即将开业》《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法规汇编:最新强制执行法规汇编》《重大突破:个人贷款批量转让征求意见》《重磅新规:七部门联合支持加快不良资产处置10大举措》《中央定调: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处置力度》《拍案惊奇:不良债权本息5.74亿元缘何6.71亿元成交》《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资产推介:北京多套优质房产拍卖处置》《资产处置:某银行密集推出多个不良资产包,竞价异常火爆》《典型案例:执行裁决要点摘编488则》《不良资产处置之宏观分析篇》《不良资产处置之呆账核销篇》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点击标题可查阅了解)显示,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不良贷款余额2.84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

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银行系统计划全年处置不良资产3.4万亿元左右,比去年增加1.1万亿元。

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督促银行做实资产分类、真实暴露不良、足额计提拨备。

疏通不良资产核销、批量转让及抵债资产处置等政策堵点,指导银行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处置。

结合日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编者整理各类法规文件90余部汇编成册,增加注释,具体目录详见下图,供不良资产从业人员参考适用,助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收录齐备可作为工具书备查翻阅,目录分类清晰益于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框架体系,还以附注的形式对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故自整理发布以后,受到各位朋友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人员的充分肯定。

原本是想等银保监会个贷批量转让规范印发后再一并更新发布的,但是在多位朋友的询问和催促下第三版终于面世。

本版修订增加10余部规范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一编作为第八编,收录违约债券处置法规文件。

主要包括《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等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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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 (154)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1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 (159)第四部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161)第五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 (16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163)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1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81)第六部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18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8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184)第七部分不良资产的评估 (18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86)第八部分强制执行 (190)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日期】2000.11.10【实施日期】2000.11.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专业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一)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债权转股权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41号【发布日期】2014.08.14【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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