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湘价消[2002]11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消[2002]114号2002年5月30日)怀化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拟调怀化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33元.行政事业用水1.33元,工业用水1.46元,经营服务用水2.40元,特种行业用水5.32元。
对城镇居民中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供水总公司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十五”期内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五、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请怀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长价房[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1〕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
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10]27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
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湘价服[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
第三条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湘价服[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湘价服〔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法》、《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城以下的乡、镇、村各类投资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是指农村集中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并将地表水(含水库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乡、镇、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
第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五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和日常价格监管工作。
供水工程实行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第七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9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26日印发的《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存储、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消防、工商、质监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列入城市供水的服务范围。
由城市二次供水专营企业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管合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湘价函[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1〕145号)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1.46元提高到1.96元/立方米,并将价格分类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6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42元,特种用水6.44元。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办法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
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市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附水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
三、自来水水价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
你局发文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表: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00]湘价房字第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1.21
【实施日期】200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2000]湘价房字第14号2000年1月21日)
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永价房字(1999)135号)收悉。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城市自来水价格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按程序办理。
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
经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房字[1999]第28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2.07
【实施日期】199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湘价房字[1999]第289号1999年12月7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衡价重字(1999)142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
经审查,你市召开了水价调整听证会,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