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中国法制史实用表格

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汉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清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元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56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夏代法律制度形成,并由夏王朝实施。
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商代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并由商王朝实施。
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代法律制度建立,通过《周礼》等文献中体现。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秦律》和《律令》。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汉律》和《律令》。
五代十国时期(907年-960年)907年-960年: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各地建立各自的法律制度。
宋辽金元时期(960年-1368年)960年-1279年:宋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大宋律法》和《大宋刑统》。
907年-1125年:辽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辽律》和《辽刑统》。
1125年-1234年:金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金律》和《金刑统》。
1271年-1368年:元代法律制度建设,实施《元律》和《元刑统》。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1368年-1644年:明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明律》和《明令》。
1644年-1911年:清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大清律例》和《大清刑统》。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1912年-1928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逐渐建立,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1928年-1949年: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施行《民法典》和《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1949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总结: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周、秦汉、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进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婚姻、继承经济方面司法机关夏商一夫一妻、父死子继、兄终弟继①夏大理/商大司寇②士西周①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②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三不出(淫妒盗疾言子不顺/ /④嫡长子继承质剂(买卖、质大剂小)傅别(借贷,债券为傅、一分为二为别)①大司寇秦重畜牧业自然资源国有/管理官营手工业市场和货币管理度量衡①廷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②郡、县汉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对外贸易立法①皇帝、廷尉②群、县两晋南北朝①大理寺(北齐)②尚书台(晋)③御史台/御史中丞隋唐①确认尊长的主婚权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婚姻限制:同姓、良贱、监临官…④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⑤家庭,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①严格保护所有权②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质、典质③大买卖签契约并公验、土地买卖申牒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①大理寺(审) 刑部(核) 御史台(监)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县(司法佐)③三司推事宋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①区分动、不动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④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 (负债、出举)①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审刑院(大理寺地位降)③地方设:提点刑狱司元①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订立婚书②媒人注册③妇女改嫁,丧失继承权(父母or夫)(women status fall) ④烧埋银(向杀人的罪犯收)①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管佛教和吐蕃)明①家长权力增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主婚权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极点②独子承桃、奸生子地位上升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②县乡设申明亭轻微刑事案清①颁布禁海令阻海贸易②专卖,抑制商业发展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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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围,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2、条法事类
元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至,蒙汉异治,分而治之
1、《条画五章》: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2、《大札撒》: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和生活习惯。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
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应。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3、《至元新格》: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6、《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条之后。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1、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唐律的历史地位: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7篇,乾隆;(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容上: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很少有改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蓄养、驿传之事)共9篇(萧何)
《傍章律》:18篇,朝廷礼仪,叔通
《越宫律》:27篇,规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汤
《朝律》:6篇,朝贺制度,禹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围
·《杂法》:除“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规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杜律》。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沿用。
3、北《北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麟趾格》:北始以格代科,东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最早废宫刑。
6、北齐《北齐律》:·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2、《大业律》:18篇,删除“十恶”条款。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宋
条法分类、汇编
1、《宋刑统》:·12篇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朝代
立法概况
立法法律法典
其它
夏
禹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
1、王命、誓、《甘誓》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贪污法:“昏、墨、贼,杀,皋之刑也。”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夏朝就有赎刑。
法典。但不敷实用。
4、《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1、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2、《武德律》:12篇,以开皇律为基础。
3、《贞观律》:12篇500条,长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课、程等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
3、德主刑辅
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大明律》: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式。
3、则例:·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7、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商
汤刑
天罚与神判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情发布的命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东---北齐
--->西---北周
1、《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化。
2、晋《晋律》:·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容;
7、北周由轻递重: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1、《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隋
三省六部
均田制
1、《开皇律》:·12篇,500条,以《北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点:·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汉直接继承,成为、汉律的主要篇目。
·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皇帝&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和审判典型案例(断例)加以汇编。
3、条法事类: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