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基本特征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
它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和价值取向,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时间和发展历程,探讨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变化规律。
2.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比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异同点。
3.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探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研究经济法的渊源及其效力范围。
4.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分析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客体的范围、性质等。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和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等。
6.经济法的制度与规范:研究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分析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7.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探讨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包括执法机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8.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探讨经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9.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评价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探讨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0.经济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研究经济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探讨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和经济合作组织对各国经济法的影响和挑战。
经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广泛而深入。
通过研究经济法学,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第一章1

此版本仅为课前预习,实际课件以老师上课为准考点1.1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利益导向性。
(5)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6)法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考点1.2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法的渊源(了解)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和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我国法的主要渊源★★【预备知识】关于我国政权组织结构【归纳】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或发布的“指导案例”等,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法的强制力,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单选题】下列规范行为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
(1)选项BD:属于法律;(2)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
(二)法的生效范围★(三)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针对不同位阶的法之间的效力比较。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节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法的主要⽅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法,是⼀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种: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称母法。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
宪法“全国⼈⼤”制定。
2、法律。
其中⼜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制定。
其他法律,由全国⼈⼤常委制定。
3、⾏政法规。
⾏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件。
4、地⽅性法规。
5、民族⾃治地⽅条例和单⾏条例。
6、⾏政规章。
⾏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政规章。
7、特别⾏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
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法律是以⼀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1、国民收⼊分配关系,(⼯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经济法的原则(了解)(⼀)、国家⼲预与市场⾃由相统⼀的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三)、权⼒制衡原则(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有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1)复习资料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P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P2)(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具有规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围、期限,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例题1·单选题】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
(2002年)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答案】A【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年)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例题3·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2024版《经济法基础》(第四版)课件第一章总论

12
经济法的体系
2024/1/28
市场主体法
调整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运行法
调整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反不正当 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宏观调控法
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管理、调控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财政法、税法等。
客体。
2024/1/28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合 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等。
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24
经济法客体的意义
2024/1/28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明确经济法客体有助于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实 现利益的均衡。
平衡协调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4/1/28
8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 障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赋予市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 和义务,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利益。
2024/1/28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10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3.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至少两个】、内容、客体。
a、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b、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4.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灾害,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6.法的分类7.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4.不能提请仲裁的情景:a、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下列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a、劳动争议的仲裁;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6.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7.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8.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9.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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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本特征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营效率;2经济法要反应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执行
是指在调整的目的和手段方法,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重要性----现代性
经济法产生所对应的经济发展阶段,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而是现代市场的经济。
(1)产生基础1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2社会基础,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运动的强化由此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以及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
(2)制度建构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制定的前提和基础2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经济法与程序法熔于一炉3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主要有法院以外的主体来实行
2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包括的方面
(1)总量均衡。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
(2)结构优化。
衡量经济结构优化与否的标志,主要是宏观经济的效率和公平
(3)就业充分“最低可持续失业率”的概念来描述可以长期持续的最高就业水平
(4)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在小范围内短期之内出现顺差逆差,若长期出现顺差逆差,则该经济体是有问题的。
3宏观调控手段;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等。
4市场规制权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是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
5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问题定位的概念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事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7两个失灵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倍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的无形之手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注入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的,这些都会导致市场失灵问题,为此应引政府之手解决市场问题。
8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9市场失灵与市场规制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10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营效率。
11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行为人的表现方式为故意行为发生在宣传活动中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为引人误广告或其他行为
1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六种行为
(1)规制市场混淆行为(2)规制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3)规制诋毁商誉行为(4)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规制商业贿赂行为(6)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
13《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设备采用新技术(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证其他垄断协议
14垄断协议豁免
(1)为改进新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出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据的,执法机关可以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6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在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7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交易人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