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武政规〔2018〕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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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武政规〔201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其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委托)8项市级审批权限(目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要认真做好市级下放(委托)审批权限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梳理和公布本区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大力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接,做好市级下放的审批权限的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市级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审批服务平稳顺畅高效运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结束——。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4fabdd33d4b14e852468d3.png)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争取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确保基准地价成果符合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其2014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经研究,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务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宅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服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用地级别图(2018)》予以公布(后6份图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作为法定价格基准,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依据市场发展需求,及时调整更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三、本通知公布的上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国土简报2008 第8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新凯汤逊湖名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湖北畅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专家评审会召开2008年6月13日,《湖北新凯汤逊湖名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与《湖北畅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专家评审会在高新区管委会大楼8楼会议室召开。
湖北新凯汤逊湖名邸项目用地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西南部,南临滨湖路,用地形状规整,面积约2.0公顷;湖北畅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位于洪山区经济开发区书城路和文秀街交界处,西临书城路,净用地面积7661.18m2,目前场地内现状建筑为一栋6层办公楼。
这两个项目均委托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东湖分院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咨询。
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深圳中外建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元创国际建筑设计事务所的专家参加此次会议对咨询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经过认真评议,认为以上咨询报告前期调查较为充分,数据采集较为翔实,论证方法和相关结论基本可行。
经专家组商议,原则同意咨询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优化与完善的意见,设计单位将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豹獬新社区概念规划》专家研讨会召开2008年6月20日上午,《豹獬新社区概念规划》专家研讨会在管委会13楼1315会议室召开。
“豹獬新社区”位于光谷七路以东、外环线以西、高新三路以南,周边规划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科技新城现代服务中心区。
该区域自然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未来配套设施较齐全。
社区规划范围为686.8公顷,包括原豹獬镇和沪蓉高速内外两部分用地。
为了高标准对该区域进行规划建设,我局委托了上海现代设计集团进行设计,邀请了湖北省建设厅、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市规划局、武汉市建筑设计院、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讨论。
专家充分肯定了设计机构在生态环境、土地利用、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新思路和先进经验,认为该规划理念先进、思路清晰。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
为将东湖高新区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武汉市人大于1994年制定并通过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开发区条例》)。
《开发区条例》自颁布以来,在确立东湖高新区的定位、规范和保障东湖高新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二十年的不懈努力,东湖高新区面积不断扩大,产业聚集和创新辐射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占据越来越突出的地位。
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东湖高新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继中关村之后中国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由此,东湖高新区迎来空前的发展机遇,肩负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批复明确了东湖高新区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战略定位;明确了涉及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研究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政策等八个方面先行先试的措施;明确了“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的演化路径;明确了“将东湖高新区真正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创业环境一流的现代新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的宏伟目标。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全面有序高效地开展示范区的建设,省委、省政府通过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告知书(试行)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告知书(试行)编号:工程名称:中南民族大学16号教学实验楼建设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施工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辖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促进辖区建筑市场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称建管站)特制定本告知书(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辖区新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一)凡东湖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建房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1、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网上登录东湖开发区政务网—建设管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2、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管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违法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时间内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3、建管站对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对其参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登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信息提交本站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查验和填写《建筑工程市场行为检查登记表》:建设单位:1、勘察报告(含勘察单位全称、资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2、设计文件(含设计单位全称、资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7、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8、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合同9、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证明11、深基坑工程咨询审查专家委员会文件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12、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13、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标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3、项目部“五大员”的上岗证件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5、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及开工勘验单6、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书7、专业分包合同(桩基、基坑支护、渣土运输等)、劳务分包合同8、专业承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9、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通知10、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证件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高举自主创新大旗 争当中部崛起尖兵——对话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刘传铁

二 是 着 力 培育 壮 大 战 略性 新 兴 产 业 。加快 东湖 国家
自主 创 新示 范 区电 子 信息 、生 物 、新 能 源 、节能 环 保 、 新 材 料 等 战略 性 新 兴产 业 的发展 ,逐 步 把 战 略性 新 兴产
国家 自主创 新 示 范 区建 设 的 指导 思 想 、发展 目标 、重点 领域 和 保 障 措施 等 ,作 出 前 瞻性 、战 略性 和 全 局性 的部
署安排 。
个 ,第一 个是北 京 中关 村 ,第 二 个 就 是东 湖 高 新 区 。按 照 国 务院 的 批 复精 神 ,建 设 东 湖 国 家 自主 创 新示 范 区的 总体 目标 是 :努 力 培养 和聚 集 一批 优 秀创 新人 才特 别 是 产业 领 军 人 才 ,着力 研 发 和 转 化一 批 国际 领先 的科 技 成 果 ,在 具备 优 势 的基 础 研 究 学科 前 沿 领域 取得 一 批 原 创
湖 家 自主创 新 示范 区动 员 大会 ,从 此 为标 志 ,建 设 目
家 自主 创新 示 范 区拉 开 了宏 大序 幕 :东 湖 国家 自主创新 示 范 区 的落 户 ,不 仅 提 升 了武 . 『 义的创新 标 杆 ,同时 也构
筑起 了 “ 中部 崛起 ” 战略 的一 个重 要支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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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 自主创新大旗
对 话武 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管 委会 主任 刘传铁
本 刊 记者 李 琳
2 0 年1 月8 ,国务 院正 式下 发 了 《 于 同意 支持 09 2 日 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武政[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武政[2002]66号2002年8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经研究,现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涉及企业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四)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六)计量检定收费;(七)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八)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九)水资源费;(十)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十一)国税、地税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十二)垃圾服务费;(十三)机动车检验费(含人工检验、检测线检测);(十四)卫生监测检验费。
二、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7项费用,仍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
涉及土地的收费按《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14项外,两个开发区内对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或停止向企业征收。
对个人的收费仍维持现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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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申报“光谷创新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质量,激发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动力,激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创业热情,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设立了“光谷创新奖”、标准贡献奖以及知识产权贡献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奖励所授予的对象是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1、光谷创新奖
主要奖励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单位;或发展突出的中小高科技
企业;或积极开展研发国际合作的企业。
被授予单位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2、标准贡献奖
主要奖励2008-2009年主导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或修
订,或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或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3、知识产权贡献奖
主要奖励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并在2008-2009年获得授权的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各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注明申报奖项类别。
2、东湖高新区经发局受理并审核材料,根据奖项类别提出奖励单位名单。
3、经专家评审后,研究确定奖励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各有关单位提交所申报奖项的《奖励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见通知附件。
2、《奖励推荐书》一式4份,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经发局。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12月7日-- 12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天电话:67880042
传真:67880484 邮箱:wehdzjfj@126. com
附件:2008-2009年度奖励推荐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光谷创新奖奖励推荐书
手机: 邮箱:
附件2
标准贡献奖奖励推荐书
手机: 邮箱:
附件3
知识产权贡献奖奖励推荐书
手机: 邮箱:
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1.电子版附件
电子版附件是网络评审的必备附件材料,写明附件名称,按以下顺序排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当年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在研科技项目的国家批文或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技术合同。
已结题国家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
(5)有关成果的证明。
如鉴定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科技奖励证书等(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其他证明文件。
(8)上述材料,统一提供JPG格式的图形文件。
文件个数不超过70个。
每个文件对应一张书面附件。
2.书面附件
书面附件是书面推荐书存档内容的必备材料,应与推荐书电子版附件材料内容一致,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当年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在研科技项目的国家批文或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技术合同。
已结题国家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
(5)有关成果的证明。
如鉴定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科技奖励证书等(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其他证明文件。
(8)与电子版附件中JPG文件对应的书面附件不超过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