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借款保险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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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流程

一、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概述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类型,银行以出示(子)汇票或票据背
书付款等手段,以汇票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及其他个人发放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1、对于自然人用户,子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法人或有实力发出子汇
票的相关单位。

2、子汇票中的收款人必须是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3、汇票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出票、票号清晰、记载完整的汇票。

4、企业或个人必须有足够的资信能力,并提供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资料证明及保
证材料。

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申请流程
1、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的准备相关资料、资料证明及
保证材料;
2、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3、金融机构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及作出决策;
4、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将已准备的汇票及质押物递交银行;
5、银行汇票质押及客户材料;
6、当汇票质押及客户材料满足贷款要求,银行安排贷款资金,将货币支付给借款人。

【会计实操经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会计处理
承兑汇票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吧,个人觉得分几种情况考虑:
1、收到承兑汇票的时候;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承兑汇票质押做黄金期货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黄金期货保证金
贷:应收票据
2、质押的时候如果银行将汇票贴现,转化为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用银行存款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3、如果银承既没有贴现也没有背书转让,只是作为增加信贷额度的工具,应该不用做账,备查登记.关键看银承将来的归属,所有权是否转移.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
(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承兑汇票质押的操作流程

承兑汇票质押的操作流程

承兑汇票质押的操作流程一、什么是承兑汇票质押。

承兑汇票质押呢,就像是你把一个很有价值的东西(承兑汇票)暂时交给别人保管,来换取你想要的东西,比如贷款之类的。

这张承兑汇票就像一个小宝贝,在质押期间它的使用权就受到一定限制啦。

不过呢,只要按照规定完成操作,大家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就像做一场有趣的交易。

二、前期准备。

1. 承兑汇票的检查。

你得把承兑汇票拿出来好好瞅瞅。

看看上面的信息全不全,像出票人的名称、账号,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汇票的金额、到期日这些重要信息可不能少。

要是有个小差错,就像穿错了袜子一样,虽然不是天大的事,但也会让整个质押流程走得磕磕绊绊的。

而且要确保汇票是真实有效的,可别拿个假的去玩这个质押游戏,那可就闯大祸了。

2. 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于承兑汇票质押的要求可能会有些差别。

就像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小规矩一样。

所以要先去打听清楚,看看人家有啥特殊的要求,比如说对汇票的承兑行有没有限制,质押率是多少之类的。

这就像你去参加一个聚会,得先知道人家的主题和着装要求一样,不然就会显得格格不入。

三、选择质押的对象。

1. 银行。

银行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大银行就像那些靠谱的老大哥,信誉好,办事规范。

但是呢,他们的要求可能会比较严格,就像一个严格的老师,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求完美。

不过如果能在银行成功质押,心里会特别踏实。

小银行呢,可能会灵活一些,就像个机灵的小伙伴,有时候会给你一些意想不到的便利。

2. 金融机构。

除了银行,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也可以做承兑汇票质押。

这些金融机构就像一群充满活力的年轻人,他们的业务可能更有创新性。

但是要小心哦,要挑选那些正规、信誉好的金融机构,不然就像跟一个不太靠谱的朋友合作,可能会有风险。

四、办理质押手续。

1. 提交申请材料。

这个时候你要像个小学生交作业一样,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质押对象。

一般来说,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兑汇票原件,还有一些关于汇票交易背景的说明材料。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介绍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和特点1.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对汇票的付款承担责任,具有很高的支付保证。

2.承兑汇票具有支付期限,到期后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支付或兑付持票人。

3.相对于现金支付,承兑汇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安全性。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与要素1.申请:持票人向商业银行提交承兑汇票申请。

2.审查:商业银行对持票人的信用状况和汇票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和审查。

3.承兑: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信用和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承兑汇票。

4.签发:商业银行向持票人签发承兑汇票。

5.流通:持票人可以将承兑汇票转让给他人流通。

6.到期兑付:在汇票到期日,商业银行根据汇票金额支付或兑付持票人。

1.付款行:承兑汇票上标明的商业银行,即汇票的承兑人。

2.制票人:汇票的出票人,即汇票的发起人。

3.收款人:在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即最终的款项接受人。

4.汇票金额:汇票上标明的付款金额。

5.付款期限:汇票的到期日,即商业银行承诺在此日期前支付或兑付款项。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优势和应用范围1.信用保证:承兑汇票是商业银行的付款承诺,具有银行的信用保证,相对安全可靠。

2.支付灵活:汇票金额和付款期限可以灵活确定,适应不同交易的需求。

3.支付清晰:承兑汇票上具有详细的支付要素和支付条件,确保支付过程清晰明了。

1.国内贸易:在国内贸易中,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承兑汇票是常用的支付工具,利用银行的信用保证进行跨境支付。

3.企业融资:企业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借贷担保,进行融资活动。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控制和操作注意事项1.审查制度: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查程序,对申请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进行信用调查和汇票的真实性鉴别。

2.承兑限额:商业银行可以设定单笔承兑限额和累计承兑限额,控制承兑汇票的金额和数量。

3.风险分散: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合作或利用再承兑等方式,进行风险的分散和传导。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是一种银行向贷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该业务能够帮助贷款人在新增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

为了规范该业务的运作,保障银行和用户的权益,制定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概述1、定义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担保,为融资人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业务。

在业务中,融资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物,并按照质押融资业务规定的基准利率支付融资成本。

2、业务流程(1)融资人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2)银行审核申请,核实融资人信用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等。

(3)融资人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物,同时银行进行抵押物的评估。

(4)银行按照基准利率制定利率及还款方式和期限,为融资人提供融资服务。

(5)融资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

(6)若融资人无力还款,则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条款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现,从而保证自身的权益。

三、业务管理1、融资申请融资人应当详细填写融资申请表,并准确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息、所需融资金额、抵押品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供银行审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银行应严格审核融资人资质、担保资料等,并核实相关信息。

2、抵押物评估银行应在评估机构的协助下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在评估价值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等条件满足情况下决定是否接受抵押物。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专业。

3、融资费用银行应当根据贷款期限、基准利率等因素制定贷款利率及融资费用。

融资人应当履行相关支付义务,不得拖欠或逾期。

4、还款管理融资人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并履行相关责任。

若融资人逾期还款,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并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变现。

5、业务记录管理银行应当建立融资业务记录管理机制,保留融资申请、贷款审批、抵押物评估、融资合同、财务记录等所有业务记录。

银行对业务记录应实施电子档案存储和备份,以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保密性。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一直都是个问题,不过,也不用太过于担心,现在贷款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那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呢。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就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资料】
1、贷款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贷款卡等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合法持有、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4、提供质押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
票,或其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材料。

5、填妥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保证书》。

注:借款人可以将多张不同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并申请质押,解决了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难和手续烦琐的问题。

担保难抵押物少的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为借款人增加了一种低风险的担保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它在贸易融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汇票的本质特点和风险,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信用可靠性。

本文将对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和特点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支付人的委托,在其所开立的汇票上签字和盖有银行印章,表示承诺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日支付面额。

与信用证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下特点:1. 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强、期限灵活等优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2. 汇票上的承兑银行为持票人提供了明确的付款保证,增强了持票人的信心;3. 承兑汇票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因为银行对汇票的信用背书具有公信力。

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形式和作用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降低不良资产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和提升信用声誉。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1. 保证担保:银行作为担保人对汇票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抵押担保:借款人将具有价值的财产转让给银行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3. 质押担保:借款人将具有价值的财产作为质押物给银行,以确保偿还借款的义务;4. 第三方保函:银行以第三方保函的形式为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保证汇票的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风险:通过提供担保,银行能够减少不良资产风险,确保汇票的支付;2. 保护权益: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汇票时,银行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现来保护自身利益;3. 提升信用:银行的承兑汇票担保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为其未来的融资活动打下良好基础;4. 促进贸易: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使得交易更安全可靠,有助于促进商业贸易和国际金融合作。

三、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风险和控制虽然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具有诸多的优点和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银行在提供担保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银行在选择承兑汇票时需要对付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以避免风险的扩大;2. 控制措施:银行在担保过程中需要运用各种控制措施,如要求抵押物的保险、定期检查担保物的价值和变化等;3. 监督检查:银行需要定期对担保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担保物的完好性和合法性;4. 风险分类:当发生风险时,银行应及时将逾期的汇票进行风险分类,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1. 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支付工具,承兑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汇票持有人可能需要获取资金,此时可以选择将承兑汇票进行质押。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是质押人和质权人之间达成的一份协议,规定了质押人将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提供给质权人,并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2. 目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质押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此协议还规定了质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质押物行使的权利,以及质押人在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和义务。

3. 协议条款3.1 质押物质押人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提供给质权人。

在协议中应包含以下汇票信息:汇票金额、汇票号码、汇票到期日期等。

3.2 质押人权利和义务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持有和处置质押物的权利,包括转让和出售;•对质押物进行有关审查和评估的权利;•在质押人违约时行使追索权。

质押人在履行质押协议中有以下义务:•保证提供的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质权人要求下提供与质押物相关的文件和证明;•到期履行质押协议的义务。

3.3 质权人权利和义务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持有质押物,并享有其带来的利益;•要求质押人提供与质押物相关的文件和证明;•在质押人违约时行使追索权。

质权人在履行质押协议中有以下义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不得将质押物用于非法目的;•在质押期满时,无条件将质押物归还给质押人。

3.4 违约处理如果质押人违约,则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个:•终止质押协议,并要求质押人归还质押物;•出售或处置质押物,以弥补损失;•要求质押人支付违约金。

3.5 争议解决质押协议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4. 其他条款协议中还可以包含其他条款,如适用法律、协议有效期、协议修订等。

5. 协议签署质押协议应由质押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的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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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以其持有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设定质押担保,与借出人(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协议(以下称“《借款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入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向借入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借入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在18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城镇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固定住所,能正常工作并有稳定收入。

借入人为法人的,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本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协议》。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质权人无法足额获得投保人已设定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款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协议》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二)《借款协议》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协议》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协议》的担保人(若有的话)就偿还《借款协议》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授权的质权人、代理人或雇员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保人持有的不合格银行承兑汇票设定质押担保、未按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示承兑、委托收款手续;(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若有的话)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投保人借款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协议》生效之日0时起,至《借款协议》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即《借款协议》的到期还款日)24时止。

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账号信息、投保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质押担保证明文件、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的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文本内容等文件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前,应先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质权人对《借款协议》项下设定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采取提示承兑、委托收款等措施,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被保险人指定的领取赔款账号信息;(三)投保人未还款证明;(四)对设定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行使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偿还借款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权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借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的,可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退保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还清借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四)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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