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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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0
【摘要】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8页(P26-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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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鲁财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商城平台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四章商品管理第五章交易管理第六章采购流程第七章诚信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网上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管理,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工作。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违法责任追究,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7月7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山东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夯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参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第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姓名、住址、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发布日期】2013-07-02【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鲁财采〔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鲁财采〔2013〕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根据今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服务部门行政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财政“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与问责,继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一、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政府采购管理与其他财政管理的协同配合,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财政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同配合,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着力减少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财政性资金工程、民生、公共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可积极推动金融存贷、公共服务以及竞争性分配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凡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实行集中支付,做到双推进、共发展,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25%以上,提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2015年达到20%;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探索项目评审与采购论证相结合的评审机制,对评审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确定采购方式和相关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预算,避免因采购预算虚高而造成采购金额虚高;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协同配合,通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标准,遏制采购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也为归集批量集中采购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编制与资产登记管理的同步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对预算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预算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得政府采购成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虚心听取预算单位需求意见和建议,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促使把合情合理的变成合规,把合规的努力实现为合法,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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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2.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3.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14. 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5.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

16.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质疑与投诉:1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工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1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

19.供应商对答疑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20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1.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2. 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3.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4.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法律责任25.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违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26. 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举报事项或者拒绝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集中采购机构有上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为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28.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改正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不能确定的,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9.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改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30.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31.《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申请3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责任3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3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审结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36.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至作出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3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8.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机构名单,省财政厅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司期为5个工作日。

39.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30日内,省财政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资格管理40.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尚未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想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41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获取、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改正的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改正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的咨询和疑问(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41.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42.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43.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利害关系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违规处罚44、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自己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的(2)在评标公正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漏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或者好处的(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漏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的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6)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45. 评审专家在一年之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46.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7.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规理办法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澄清(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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