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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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下文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粤财采购[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2004年1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第九条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1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宝提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各单位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之外的活动,也可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粤财行[2012]367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8月29日以粤财行〔2012〕36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供应方竞争性评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以下简称竞争性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绩效导向原则,更加注重供应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一事一议事项、常规事项项目。

(一)一事一议事项,指资金来源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省委、省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二)常规事项,指资金来源已经明确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属于公布的《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确定供应方:(一)一事一议事项由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供应方。

(二)常规事项由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竞争性评审选择确定供应方。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作为一事一议事项、常规事项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按照职责做好以下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一事一议事项竞争性评审,会同有关单位制订购买一事一议事项评审指南、规则及要点,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竞争性评审,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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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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