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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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退休(职)待遇
退休优异待遇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表
职工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与产假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注解:
1、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其退休费连同退休补助费及优异待遇,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100%。
2、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原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及医疗、住房待遇。
3、机关公务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均按100%发给,只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有警衔的包括警衔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有特殊行业工资及保留工资亦包括在内)按规定比例计发;不满10年退职的需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
*按湘人险[1994]27号文件规定,此类人员中,特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15%,低于90%按90%发放;一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5%,低于80%按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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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国安全监管机构的变迁

中国安全监管机构的变迁一、安全监察1949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劳动部,李立三任部长。
1950年5月劳动部成立劳动保护司,张维汉任第一任司长,章萍任第二任司长。
各地方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处或劳动保护科,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专管机构。
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
在厂矿企业中,国营厂矿建立了技术保安科(股),在较小的厂矿配备了保安负责人。
1956年11月,由于劳动保护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发文指导工作,劳动保护司改为劳动保护局。
1966年文革前,劳动部劳动保护局包含劳动保护处、锅炉处和矿山处,编制有30人左右。
各省、直辖市劳动局设立了劳动保护处,负责劳动保护、锅炉和矿山安全,地、市、县设立了劳动保护科(股),人员编制多则10余人,少者3~5人,有的县级机构是兼职。
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工会)监督的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冲击,从上到下工作基本瘫痪,机构撤销,人员下放到干校或合并转业,劳动保护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1970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部、劳动部等9个单位合并组成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部和中央安置小组办公室成为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下设保护组,人员3人。
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将国家计委劳动局,改为国家劳动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代管。
下设由文革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五六个人组成的保护组、锅炉组。
1979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将保护组、锅炉组改为劳动保护局,人员增至20人左右。
背景资料:1977年至1978年事故成倍增加,是历史上第三个高峰,职业病新增人数占患病人数的54%,事故无人调查、处理,连事故统计数字也报不上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3、《社会保险登记表》;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至U杭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1、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要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当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申请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2、津贴补贴
机关离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 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机 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3、提高待遇 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 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 政治或生活待遇 。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50%
工作年限20-10年:6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7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 :70%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月享受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
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4、护理费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 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红军时期 800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退职的规
定,同时还对公务员提前退休作了规定, 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 以提前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对任期领导、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 部延长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 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
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介绍

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介绍休假不仅关系到官兵切身利益,而且关乎一支部队战斗力的生成。
今天店铺就为大家整理收集了一些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供大家参考!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1、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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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如下: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们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他们提出的意见.跨省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支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积极协助安置.现对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费标准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改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二、特殊贡献待遇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三、离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补助费问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要求自行解决并经组织批准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标准为:离休干部、退休的地级干部不超过五千元;县级干部不超过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过三千元.“跨省安置的”
自费解决住房者,也请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我们意见:对于离休、退休后回农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县、镇的干部、工人,可以适当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离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处居住公房的,都不再发给住房补助费.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确无住房或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积极协助解决,新建、扩建住房的费用由西藏自治区支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另: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21124
【实施日期】19821124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应该如何执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文)。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原则上只适用于
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
但是,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
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
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在西藏退休安置,
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待遇的变动问题,由西藏自治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