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交罚款期限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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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交财发[2001]392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2001年7月23日交通部交财发[2001]392号文印发)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部所属的港航公安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航务管理机构等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罚款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应收缴的罚款,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代收(以下简称代收机构),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与指定的代收机构签定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执法单位、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四)代收机构告知执法单位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定之日起,执法单位应当于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执法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滞纳金计算公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计算公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计算公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行为所产生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确定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日期。

通常情况下,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日期是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确定滞纳金的计算比例。

滞纳金的计算比例一般为每日千分之一或每日万分之一,具体比例要根据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

然后,确定滞纳金的计算截止日期。

滞纳金的计算截止日期一般是到行政机关发出催告通知书的日期为止。

根据以上确定的起始日期、计算比例和截止日期来计算滞纳金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金额= 滞纳金计算比例× 滞纳金计算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的金额应该按照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上限限制,以避免滞纳金过高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是根据法规来确定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是根据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当事
人应该了解相关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缴纳,以避免产生滞纳金。

同时,行政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也应该严格按照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怎么交罚款

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怎么交罚款

处罚决定书摘要: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旨在介绍处罚决定书的概念、内容和形式,并详细阐述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交纳方式。

一、处罚决定书的概念和内容处罚决定书是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表达。

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政监管机关等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文书。

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事实: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特征等。

2.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说明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3.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对违法行为采取何种行政处罚措施。

4.处罚决定:针对违法行为,明确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并注明罚款金额。

5.申诉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二、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交纳方式2.1 罚款金额确认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金额一般会明确列明,被处罚人需要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罚款。

罚款金额的确认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进行合理的评估。

2.2 罚款交纳时间处罚决定书通常会规定被处罚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

罚款交纳时间通常是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之日起计算的,具体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未按时缴纳罚款,将可能面临进一步的处罚和法律风险。

2.3 罚款交纳方式罚款交纳方式一般在处罚决定书中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交纳方式根据地区和相关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常见的罚款交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转账: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罚款直接汇入指定的账户。

2.邮局汇款:被处罚人可以选择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罚款交纳到指定账户。

3.现金交纳:在一些情况下,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前往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柜台将罚款以现金方式交纳。

4.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一些地区也逐渐提供了通过手机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书作文之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书

书作文之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书

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书【篇一:2014安顺市干部理论考试参考答案】2014安顺市干部理论考试参考答案安顺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学习测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 共 20 题,每题 1.5 分 )1.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30 )日。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6.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7.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与记过的期间分别为(6)个月与(12)个月。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0.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的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人。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1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3. 对于申诉复核决定书、申斥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用在媒体上公告的送达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 )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_崔文俊[1]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_崔文俊[1]

第31卷第3期2014年6月政法学刊Journal of Pol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1No.3Jun.2014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崔文俊(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摘要: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确定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时,应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应当根据罚款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可预期的罚款缴纳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完善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制度,有必要规范和健全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缴纳;分期缴纳;行政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4)03-0027-04收稿日期:2014-03-01作者简介:崔文俊(1975-),男,湖北襄阳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

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执行过于严苛,违反期待可能性原则的问题。

为此,《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五十二条作了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原则,若无具体化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执行。

目前,虽有部分行政机关对前述规定作了一些细化,但总体上仍不够具体、明确。

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时有所遵循,有必要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为条件。

行政处罚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试题及答案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一、行政处罚法单选题试题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法律、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设定。

4、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役、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5、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共同承担。

7、效力最高的为法律。

8、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0、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1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1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十日内提出。

16、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18、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3 法制教育网学习平台培训学习 考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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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制教育网学习平台培训学习(在线考试参考答案)【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A、越权干预他人的行政执法活动B、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C、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D、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合法要求正确答案:D我的答案:D答案解析:【答案】D【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B、保障行政处罚的规定C、监督行政处罚的设定D、只维护公共利益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答案解析:【答案】A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地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单选题】在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之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A、行政制度建设B、行政执法行为C、行政决策行为D、行政监督行为正确答案:B我的答案:B答案解析:【答案】B【单选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口头D、书面并口头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答案解析:【答案】A【单选题】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D、查封、扣押的物品鲜活或不易保管正确答案:D我的答案:D答案解析:【答案】D 【解析】参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单选题】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公共科目题库之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复习重点)

公共科目题库之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五(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3题)一、判断题(共23题)案件管辖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4、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送达5、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6、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时,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8、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2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9、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10、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必须将行政案件法律文书交给被送达人本人,其他人不得代收。

(×)11、采用公告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方式的前提是采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仍无法送达。

(√)简易程序12、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3、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以及涉外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14、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必须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检查15、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开具检查证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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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交罚款期限到期后,开出决定书的行政单位多久后就不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时间:2010-03-31 15:11 10:30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admin 第1章第3节标题: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释义: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

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规范化,法律规定: 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

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则的强调。

第1章第4节标题:行政处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 3.处罚程序适宜。

行政处罚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4.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罚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 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 6.职权分立。

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主要表现是: (1)法的公开。

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 (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

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 (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 (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可能是”而进行处罚。

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滥罚。

实施处罚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 1.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 2.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3.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 4.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

四、本条第三款是对公正、公开原则的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

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律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三款,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遇此种不公布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处罚,也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对这种处罚行为提起诉讼。

本法具体规定了告知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释义04-1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释义】本条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

一、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规定,并将原条例的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对象。

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对象:(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2)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

非婚生育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生育行为,既包括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育,也包括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生育,还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重婚生育等。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动员、督促其领取结婚证。

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至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生育,亦为征收对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一、征收标准。

1、被征收对象系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目前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指标只有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有。

城市的区及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适用设区的市公布的指标,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应适用本县(市)的指标。

现有的“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同一指标。

2、被征收对象系农村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开公布(各级《统计年鉴》刊登的即为公开公布)的结果为准。

3、“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一是以其实际收入是否达到或超过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含二倍),作为界定是否加征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二是计算加征社会抚养费的起点是超出“人均”的部分,不是超出“人均”二倍以外的部分;三是加征幅度为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的一至二倍,属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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