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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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聚焦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问题的管理建议

聚焦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问题的管理建议

《科学与社会》(S&s)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聚焦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问题的管理建议匡光力12汪文强1C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强磁场科学中心;2安徽大学)摘要:大科学工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十一五”以来国家已将大科学工程的建设纳入国家的5年规划中,且投入力度逐渐加大。

我国目前大科学工程的发展已由“跟跑”逐渐转变为“并跑”,甚至在部分领域出现“领跑”o鉴于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之迅猛,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也逐渐凸显,直接导致大科学工程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将梳理现阶段大科学工程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瞄准大科学工程的科学、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出相应的管理举措。

关键词:大科学工程,管理,发展,效益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524/ki.10-1009/g3.2021.01.001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的突破离不开大科学工程的实施。

大科学工程对于孕育前沿科学创新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成果、推动重大技术革新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是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源泉。

基于大科学工程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地区)均制定了大科学工程战略规划20世纪末期,我国先后实施了一批大科学工程项目,尤其是“十一五”以作者简介:匡光力,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安微大学校长,全国政协委员。

研究方向为强磁场科学与技术。

汪文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职员,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2《科学与社会》(S&S)来,我国大科学工程建设发展迅猛,无论是工程建设水平、关键技术创新以及前沿突破性成果的产出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为我国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大科学工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具有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等不确定风险,出现了大科学工程的信任危机、溢出效应不明显、公众认知和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大科学工程作用的充分发挥。

本文将从大科学工程的基本属性出发,结合国内大科学工程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章计划和财务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建设准备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八章附则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件合研院发计财字[2002] 93号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秩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于合肥科学岛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

第四条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报建工程项目按招标法规定办理,不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的目标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合肥研究院成立基地园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基地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成立工程项目办,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前的报建等各种手续、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职责:1、工程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3、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序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做好工程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协调和报批工作;5、完成变更和签证工程量、投资额的审核工作;6、协调和参加工程竣工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初审工作;8、负责督促检查竣工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归档工作。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时间:2009-05-12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

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五)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八)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时间:2009-05-12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

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五)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八)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建字[1999]0027号)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9〕61号)院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3〕188号)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本运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条财字〔2013〕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2019年7月22日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管理范围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利用和开放、运行经费、运行工作评估、退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

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同运行的设施,如本细则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

第四条运行工作管理遵循“明确目标、加强计划、高效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科学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所依托的研究所、研究院、大学为设施运行的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依托单位须明确主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所领导,建立与依托单位的组织体系相协调的运行工作组织与管理机构,并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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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第十九条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其它建设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基本内容见附件五),申报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基本建设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必须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第二十三条项目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一) 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三) 已列入当年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四) 资金全部或部分自筹、当年度可开工建设并已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存(贷)款证明(五) 具备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建设的文件。

(六) 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与调整详见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编制依据(一) 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院的年度基本建设国家投资预算控制数;(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情况;(三) 当年度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四) 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五) 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与调整见附件七。

第八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拔资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季报制度,并纳入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

第二十七条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条件与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投资按基本建设的计划、程序、预算以及工程进行("四按"原则)拨款。

(一) 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项目需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及院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2、具有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文件。

(二) 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程序1、建设单位依据院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

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汇总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直接上报。

2、根据用款计划,建设单位按工程实际需要填制《基本建设拨款申请单》,并附《财务快报》,上报基本建设局。

第二十九条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 专户存储:建设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和使用。

年末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不得转户存储。

(二) 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

(三) 封闭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必须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封闭管理。

第九章建设项目的实施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法人的确定:(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亦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

(二) 对于特殊基建项目,由院落实项目法人,并任命其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内容见附件八)第十章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第三十五条对建设项目试行从立项到竣工使用全过程的后评价(基本内容见附件九)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由基本建设局会同综合计划局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凡与院已下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院综合计划局、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园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基本要求及内容一、园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1、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人员控制规模进行编制。

2、园区功能分区明确,住宅区和工作区原则上必须分隔。

在工作区中,科研、支撑系统及配套设施合理分布,并留出一定的发展用地。

道路系统按机动车、人行街分道进行规划。

园区内绿地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40%。

水、暖、电、气、通信、网络、污水、雨水等管线统一规划,原则上全部入地。

变配电室、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尽量设置于建筑物的地下室。

3、若干单位共处的园区,集中设置使用功能相同配套设施。

4、旧房改造为主;新房建设为辅。

根据创新工程的要求,学科目标经过凝练之后,会产生一批新兴学科,加强一批原有学科。

在投资有限的前提下,为了满足这些学科对实验室空间扩展的需求,同时为了满足科研工作对基础设施(电、水、气等)的高要求,制定如下原则:a、凡是旧有建筑经鉴定不属于危房、经过改造能够承担科研任务的,原则上不再新建科研用房。

b、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批准的中国科学院编制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及各单位人员规模(进入创新工程固定人员+流动人员)为基准测算的建筑面积已超过标准,原则上不再新建科研用房。

c、将科研用房大面积出租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科研用房。

5、推广新技术、新型建材材料在园区改造和建设中,要使用新型建筑材料(维护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水暖材料、电工材料等)和新型建筑设备(电梯、通信、空调、给排水设备等)。

绝对不允许使用淘汰、过时、不可靠、污染环境的材料和设备,提倡使用符合园区格调的新型、可靠、节能、清洁的材料和设备。

6、旧房改造与新房建设标准根据创新工程的要求,旧房改造和新房建设的标准――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

具体标准如下:a、建筑风格:园区建设(含构筑物)外立面风格要统一,颜色要协调,形成有机的建筑组团。

b、建筑结构:框架结构为主,其它结构为辅。

c、基础设施:水(给水、排水、雨水、热水、去离子水)、电(交流电、直流电、高压电、低压电)、气(氧气、煤气、其它实验气体)等管道按要求配置到工作台(实验台),做到保障有力,万无一失。

d、土建装修:除门厅、会议室、外宾接待室、卫生间装修标准可以略高外,其他房间均为普通装修,力求朴素大方。

特殊实验室要达到满足实验条件(如洁净度、抗震等)的标准。

e、园区环境:科研园区要求环境优雅、绿地成片(40%以上的绿地覆盖率)便捷通畅的道路系统及良好的路面,全部入地的各种管线,开敞透空的围栏及端正大方、显示高等科研单位氛围的大门。

二、园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1、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园区的性质;各类人员控制规模;建筑面积总量控制规模;各种用地控制指标;经济指标分析;拟新建建筑规模;拟保留建筑规模。

2、园区在本地区的位置图。

3、园区用地现状图及用地分析图。

4、园区用地功能分区图5、园区5年修建性规划及20年总体规划平面图,包括套在现状图上的效果图及不含现状的效果图。

6、园区道路规划图。

7、园区绿化规划图。

8、综合管线及配套设施规划图(含竖向设计)。

三、园区总体规划的文本要求1、 A3彩色图纸(含说明书)1套。

2、装订成16开的蓝图(1:500或1:1000,含说明书)2套。

附件二投资原则及比例一、投资原则1、优先安排"一期"已开工、"二期"必须完善的项目,改造一片,见效一片。

2、优先安排园区规划可行、自筹资金到位的、已进入创新工程试点序列的创新基地(研究所)项目。

3、优先安排园区规划调整中影响全局的关键项目和积极配合园区建设的研究所的项目。

4、优先安排园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配套设施建设。

5、优先安排流动人员公寓建设项目。

6、优先安排已获得国防技改或地方支持的项目。

7、鼓励自筹合作,适度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孵化中心用房。

二、投资比例1、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对于若干研究所共处的科研园区,公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以国家(院)投入为主,并积极争取地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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