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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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十四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十四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近年来,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相较于2015年,2019年PM2.5、PM10和SO2浓度明显下降,CO和NO2浓度基本持平,但O3浓度上升了22%,且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比不断提高,已成为空气质量达标和持续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

O3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域性污染特征,须采取分区分类的科学管控策略。

闫慧等基于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O3超标状况与光化学反应活跃状况将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地区划分为重度控制区,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辽宁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中度控制区,其他地区为一般控制区。

其中,一般控制区为达标区;重度及中度控制区为超标区,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较大。

O3由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通过光化学反应生成,大幅削减VOCs的排放量是现阶段O3污染防治的关键。

然而我国VOCs治理工作依然为大气环境管理的短板,排放控制形势十分严峻。

研究表明,2011—2019年,我国人为源VOCs产生量呈现上升的趋势,2019年相较于2011年增长21.75%;而我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呈先增后降的趋势,2018年首次出现下降趋势,2019年VOCs排放量约为2342.41万t,仍处于高位。

若维持现有控制水平不变,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预计我国2025年人为源VOCs排放总量相较于2019年将增长22.91%;若继续实行VOCs排放控制,参考已出台的政策中提到的控制要求,2025年较2019年排放总量将下降12.62%。

因此,“十四五”时期应深入推进VOCs治理攻坚工作,实施区域差别化总量控制,落实减排主体责任,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本文基于“十四五”时期VOCs排放的预测结果,探讨了我国“十四五”时期VOCs排放总量控制的思路,设计了“十四五”时期VOCs总量控制方案,研究并提出了总量分配方法,确定了总量分配因子,将总量指标分配至各省(区、市),明确地方总量控制预期目标,并对“十四五”时期VOCs排放总量控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发展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以规范工业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废气排放标准及限值1. 燃煤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燃煤发电厂是重要的能源供应单位,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为了减少其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烟气排放标准。

例如,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限值通常被控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以减少酸雨的形成。

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则能有效防止光化学烟雾和臭氧的形成。

2.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都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例如,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与汽车燃料效率直接相关,提高汽车燃油利用率是减少CO2排放的有效途径。

此外,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的排放标准也被严格控制,以减少对空气质量的污染。

3.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是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

不同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存在差异,但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钢铁行业的废气中含有一定量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严格控制,有助于缓解大气污染问题。

二、废水排放标准及限值1.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各种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各国都制定了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例如,重金属、有机物和氨氮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受到严格限制。

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关键设施,对城市环境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为了减少由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害物质对水体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化工生产排放标准

化工生产排放标准

化工生产排放标准随着人类工业的快速发展,化工生产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大规模化工生产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特别是在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方面。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和执行化工生产排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化工生产排放标准展开论述,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三个方面。

废气排放标准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废气排放标准是确保化工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要求之一。

废气排放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素:1. 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不同化工生产工艺和设备特点,明确各种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燃有机物等)的排放限值,以保证废气排放不超过环境承载力。

2. 净化设备要求:规定化工企业必须安装适当的废气净化设备,以达到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净化设备的有效运行。

3. 监测和报告要求:要求化工企业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并遵守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废水排放标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重金属,对水体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生物的健康,制定废水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废水排放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素:1. 污染物排放限值:明确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重金属的排放限值,以保证废水排放对水体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2. 净化处理要求:要求化工企业必须安装废水处理设备,采用适当的净化工艺,将废水处理至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水质要求。

3. 监测和报告要求:要求化工企业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监测应涵盖各种关键污染指标,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弃物、废渣和废料等,对土壤和水体环境造成污染风险。

制定固体废物排放标准是保护土壤和水体环境的关键措施之一。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素:1. 分类和处理要求:要求化工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得到适当的处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各类污染物在特定环境介质中的排放限制要求。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来源的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以浓度或质量排放限值来表示,例如对汽车排放的标准以每车每公里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克数来限制,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则通常以每小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质量或速率来限制。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以浓度、质量或排放速率来表示。

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用于规定某些特定场地或工业企业对土壤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如对工业废物处理场所、化工企业、矿山等的土壤污染物排放限制。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和对人体的危害。

同时,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以促进企业和机构采取措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都会根据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进展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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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 (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 放量的差值。 (二)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 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 “可 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 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 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 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 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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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 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 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 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四、指标审核 (一)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 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 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 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 (燃 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 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 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类型
印染布
印染布(针织)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毛机织物(呢绒)
133
11655
228
29592
2741
327
33102
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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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举足轻重。

然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市政废水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北京市的水环境,市政府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市政废水排放标准。

一、标准概述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是为控制和减少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北京市的水环境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污水的排放限制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以及PH值、色度等方面的要求。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1. 化学需氧量(COD):根据不同的污水类型和排放去向,COD的排放限制值在100mg/L至300mg/L之间。

2. 氨氮:氨氮的排放限制值在5mg/L至25mg/L之间,其中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源地和景观水体等,排放限制值更为严格。

3. 总磷:总磷的排放限制值在0.5mg/L至1mg/L之间,以控制水体富营养化问题。

4. 悬浮物:悬浮物的排放限制值在30mg/L以下。

5. PH值和色度:PH值要求在6-9之间,色度要求在50以下。

三、实施与监管为了确保标准的实施,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废水处理厂的监管,要求其按照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其次,建立了严格的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抽查,以确保达标排放。

此外,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违规企业。

四、成效与展望自实施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以来,北京市的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据统计数据显示,主要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体透明度增加,水生生物种群数量逐步恢复。

此外,北京市的饮用水源地水质也得到了有效保障,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得到了提升。

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北京市政废水排放标准有望进一步严格。

同时,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民也应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污水排放,共同营造美丽的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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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制
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规定,罗村街道内水域属于二类控制区,对应企业排放的污水应执行二级标准。

另外,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规定:
(1)2002年1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根据以上两点现列出各项主要污染物的第一、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限值:
单位为mg/L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的规定,罗村街道属于环境空气二类控制区,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企业)执行二级标准。

另外,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规定:
(1)2002年1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2)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根据以上两点现列出各项主要污染物的第一、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限值:
单位为mg/m3
注1:其中VOC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主要成分有:烃类、卤代烃、氧烃和氮烃,它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

现只选取列出部分代表性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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