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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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

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不直接分管

五不直接分管

o“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

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府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不是架空了“一把手”的权力,而是要进一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

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借鉴]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借鉴]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借鉴]制度汇编20某某“五个不直接分担”准则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担财政作业。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担、批阅财政作业,由分担领导详细担任,完善财政管理准则,清晰批阅程序,施行分级担任准则,数额较小的由分担财政领导的批阅,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团体批阅。

定时向整体班子成员陈述单位财政运转状况,及时进行财政揭露,承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担安排人事作业。

安排人事作业由分担领导详细担任,机关中层干部提拨委任、干部人事调集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化和部属党安排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团体讨论决议。

机关中层干部提拨委任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厉依照干部选拔委任作业规则的准则、规范、程序进行。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担单位建造工程招投标作业。

按规则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依法进入有形修建商场,依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则进行招投标,施行揭露、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干与和干与招投标活动。

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团体研讨决议,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

工程建造、招投标及竞价承揽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团体讨论决议。

招投标及竞价承揽的办法、程序、成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揭露,承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工程建造及投标安排作业要确认一名分担领导详细担任,“一把手”要对安排施行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担行政批阅作业。

确认由分担领导详细担任,“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批阅作业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与行政批阅的详细事务作业。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担物资收购作业。

小额度的物资收购,由各部门提出方案,经分担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担任收购。

较大额度的物资收购,分担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赞同后履行。

凡收购列入政府收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团体研讨后,由收购中心施行会集收购。

“一把手”不得直接决议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收购事宜。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共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

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

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

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府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之南宫帮珍创作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分、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出限定数额的支出须陈述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纵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纳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严禁违规操纵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

要求各部分、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府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推销工作。

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推销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推销事宜。

严格执行《政府推销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推销目录范围的推销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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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

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府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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