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引言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管理机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类型1.1 定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担任或利用其职务之便,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类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分为经济犯罪和职务侵占两大类。
其中,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职务侵占主要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腐败问题严重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较大权力,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2.2 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3 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
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缺乏有效的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易导致职权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措施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效的措施:3.1 加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
3.2 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
3.3 强化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赵飞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指定管辖越来越普遍,为调查工作带来诸如减少阻力、防止干扰、整合力量等有利条件。
同时,也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管辖协调等方面带来很多问题,也不利于被调查人相关权益的保护。
为此,建议从沟通协调机制、决策机制、异议考量制度等方面对指定管辖进行完善。
I“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管辖机关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一种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对已经由法律确定的相应办案机关作出调整进而影响案件管辖秩序的做法。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管辖权明确,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由上级单位指定移送其他单位管辖,即改变管辖。
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广义指定管辖和狭义指定管辖。
狭义指定管辖是指对个案的指定管辖,而广义的指定管辖一般是指类案的指定管辖。
由于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初级阶段,对管辖制度的探索程度相对有限,随着监察制度逐渐成熟,管辖制度可能会向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监察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上级监察机关主动改变管辖制度。
上级监察委员会主动改变管辖一般系出于某种原因,导致上级监察委员会认为该案不再适于由该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如某基层监察委员会发生腐败窝案,可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改变管辖;再如某地党委发生腐败窝案,由同级监察委员会管辖办案阻力较大,可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定其他监察委员会管辖。
根据本款规定,指定管辖可以跨多个层级,即可以指定任意下级监察委管辖相关监察事项。
比如,省一级的监察委员会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既可以指定给市一级监察委员会办理,也可以直接指定给县一级监察委员会办理;省一级监察委员会也有权将市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县一级监察委管辖,也有权将县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必要性从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监察工作实践来看,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具有极强的必要性,并能够为调查工作带来一系列有利条件。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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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发表时间:2009-10-02T20:56:43.543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9期作者:张海滨曹帅强[导读]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制度——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视点

J u n . 2 0 1 3
V n l 。 3 6 N0 . 3
第 3 6卷 第 3 期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 侦查管辖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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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 订后 的《 人 民检 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 为视点
周 洋
( 北京师范大 学,北京 1 0 0 8 7 5 )
[ 摘要 ] 职务犯罪牵连 案件 的侦查 管辖 问题 长期 以来 困扰着 实务界 , 修订后 的《 人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规则》 以确
立检 察 机 关侦 查 优 先权 的 方式 对 此 作 出 了 回应 。检 察 机 关侦 查优 先权 的确 立体 现 了职务 犯 罪侦 查在 秩 序 、 独立、 公 正
和效率方面的价值取 向, 并由于它能够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找到生存 空间、 顺应职务犯 罪侦查的 国际趋势以及正确地 解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法 目的而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为继续优化职务犯 罪牵连案件 的侦 查管辖 , 必须明确并案 与分案管辖的界 限, 设定予以并案管辖的要件 , 积极构 建分案侦查的协作机制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牵连案件 ; 检 察机 关; 侦查 管辖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 0 0 9 — 1 2 0 3 ( 2 0 1 3 ) 0 3 — 0 0 9 2 — 0 4
犯罪 的情 况 下 ,以检察 机关为 主查办 职 务犯罪 意味
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此前《 刑事诉讼法》 和相关 司 法解释 的规定 比较 粗糙 ,导致 职务 犯罪侦 查管 辖一 度陷入较为混乱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 , 直接影 响了职务 犯罪 案件侦 查 的开展 和职 务犯罪 嫌
、
职 务犯 罪牵连 案件 侦查 管辖 的困境及 破解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本次调研对管辖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调研报告如下: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管辖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情况,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获取案件相关数据和现场情况。
2. 分析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案件管辖和协作的情况。
3. 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三、调研结果1. 管辖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诈骗等领域。
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协作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3. 部分地区存在着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不彻底等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4. 目前司法系统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执行困难。
四、建议和改进措施1.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对于案件办理规范和程序的培训和宣传,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制意识。
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处理程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总结本次调研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希望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类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都会发生变化,对于管辖案件的处理和协作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提供更好的保障。
七、致谢在此,感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次调研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也感谢所有参与调研的人员对调研工作上的努力和贡献。
望各单位认真阅读本次调研报告,并按照建议和要求积极落实,进一步加强协作、提高办案能力,共同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工作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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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概述与现状
职务犯罪管辖制度是指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享有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违反职务工作勤勉廉洁性的犯罪行为依法行使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们现阶段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形态。
党委通过组织任命和提名的方式,配备检察机关人员及其领导班子;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财政,为提供检务保障经费;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法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工作上的领导。
党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人、管物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事上。
这种人权、物权与事权分离的领导体制,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当党委和上级基层检察机关对某一问题意见一致时,二者都有领导权;当两者意见出现分歧时,由于领导权发生冲突,基层检察机关要在这种冲突中寻求平衡。
这样一来,双重领导实质上变成了没有领导,侦破工作的重要战机也往往因此而延误。
要扭转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不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方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需要我们对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指定管辖;2、职务级别的管辖;3、犯罪性质及犯罪数额的管辖。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情形,即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管辖不明或需要改变管辖的。
笔者认为其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可操作性,当下级院在发现初查过程中或者立案后出现了案件以外的情况,例如牵扯到高职位官员、涉及到管辖以外的人员或事件、数额发生巨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向上级院请示改变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但侦查过程的特殊性及紧迫性导致请示的过程往往会贻误战机,无法立即固定相关证据,为以后的案件突破制造了困难,一定程度上可能最终会由于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而放纵了犯罪。
同时,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依赖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上级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资源配置,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职务犯罪管辖中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逐步试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即以市院或者分院侦查指挥中心为统一领导,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工作机制。
其可以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为主体构建
辖区职务犯罪管辖的领导机构平台,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力量进行协同作战,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进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果。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具有指挥有力、上下一体、整体联动、协调高效的优点,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减少来自案发地的社会其他因素干扰;二是可以施行辖区内的分工协作,提高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三是可以建立统一的以质量为核心的侦查考核评价标准,从而更利于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堵塞侦查中的漏洞。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实施方案
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统一案件线索管理机制,明确线索分级备案制度:即厅局级及以上干部犯罪线索报高检院备案,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报市级院备案,科级干部犯罪线索报分院备案。
同时应市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备案时间及审查处理程序,以制度化标准规范每一环节的程序执行。
2、建立统一侦查指挥机制。
上级院统一行使侦查指挥权,可以试行办案指挥长制度,以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办案指挥长,全面组织协调办案全程,通过组织专案侦查、参办、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组织部署,统一调动侦查力量,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集中进行侦破,其必将有利于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及成案率。
3、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上级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及应下级院的请求,指派其他下级院代为调查取证、代为传唤证人、执行诸如搜
查、查询、冻结款物等侦查任务,从而提高整体效率及节省办案经费。
4、建立与其他单位的协作机制。
由市院统一牵头,专人管理与其他诸如银行、电信、证券、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下级院在工作中需要的相关信息均前往市院统一查询,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减少了初查阶段的泄密风险。
5、建立以分院为单位的线索网络管理机制。
针对目前各区县院案件线索数量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同时为了提高各线索的整体利用率,适应侦查一体化的需要,可以试行建立以分院为核心的职务犯罪线索网络管理体制,具体操作可以比照检察业务动态办案管理系统,设置线索管理、案件处理、线索督办、线索查询、决策数据交换等功能,从而实现线索相关信息的横向、纵向共享,达到上下联动,综合共享。
6、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应确立财政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样就能使检察机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行政机构的控制和影响。
笔者认为应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从而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出来。
只有这样才能在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制衡过程中,有效防止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宽泛化倾向,进而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综上,面对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刑事诉讼法》、《检察纪律条例》,在坚持人大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加大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首先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并在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垂直领导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利情况,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不断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津南区30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