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发放2019年度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要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白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进行和文件质量,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计划进行报送,凡没有列入今年计划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审查。
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制发后,签批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和《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执行。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
并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在可行性调研论证阶段,起草部门可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便于了解实情及审核把关。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承担。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五、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先经本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多个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白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2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提高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缴费标准。
白城市区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60元。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20元。
提高缴费标准部分,全部通过各级财政补贴解决。
所有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200元。
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对象、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149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97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3.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37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国家、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其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将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4.5万元提高到5万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99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有关要求,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8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要求(一)就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有基础因素(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常住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投入因素(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因素(资金使用绩效、新增就业人数)、重点工作因素(就业扶贫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各地滚存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相应扣减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执行中收入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省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白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白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宣布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被新规定涵盖和代替的,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 件)《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 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1997〕29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7〕3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8〕4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0〕23号)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宅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发〔2000〕24号)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打凿自备井的通知》(白政发〔2000〕29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1〕39号)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1〕4号)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白城市区居住区(小区)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2〕41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2〕3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3〕59号)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城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批建平房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号)1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殉葬管理、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7号)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市场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2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封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4〕19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4〕35号)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45号)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污雨水、供热管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87号)2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5〕57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9号)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49号)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4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24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29.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30.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白政发〔2008〕22号)32.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9〕5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增非税收入政府集中比例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9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1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0〕13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6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4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4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39号)4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43.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2〕14号)4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3〕3号)45.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延伸BT项目主要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3〕8号)4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7号)4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3号)4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2号)4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5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5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4号)5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5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5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4〕17号)5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4〕30号)56.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5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5〕7号)5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9号)5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2号)6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13号)6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7号)6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18号)6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6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3号)6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白城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4号)6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8号)6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9号)6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5号)6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6〕6号)7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白政发〔2016〕13号)7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号)7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号)7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1号)7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7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8号)7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4号)7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5号)7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供热市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6号)7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2号)8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4号)8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8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7号)8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0号)8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办驻白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2号)8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7〕4号)8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7〕5号)8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8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号)8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9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2号)9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9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3号)9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5号)9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9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8号)9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6号)9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9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3号)9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7号)10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号)10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10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1号)10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9号)10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结核病诊疗筹资与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2号)1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3号)10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号)1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8号)10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号)10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3号)1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1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5号)1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6号)1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1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9〕20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交通局关于加强过境公路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白政办发〔1996〕12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造福于民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白政发〔1999〕70号)5.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0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暨洮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23号)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05〕54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29号)10. 《白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11.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25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30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附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 件)1. 《白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秩序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2. 《白城市城区市场和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3. 《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4. 《白城市创建文明卫生城若干规定(暂行)》(199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5.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0〕31号)6. 《关于在全市实施草原禁牧的决定》(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8. 《白城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办法》(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令》(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白政发〔2003〕3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白政发〔2003〕5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6. 《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控制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04〕40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56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白城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8号)20. 《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31号)22. 《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6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白政办发〔2008〕38号)25.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28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白政发〔2010〕19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3号)2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白政发〔2011〕17号)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1〕19号)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0号)3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PPP运行模式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5号)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绩效考核与按效果付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6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创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6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4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5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吉财社指〔2019〕580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580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3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19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2600万元,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按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中省直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312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市县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省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要求,强化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9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吉人社联〔2023〕107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0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申报时企业需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高校毕业生毕业信息和失业人员登记信息可自动从系统中提取),并上传企业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保存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申报名单》(附件2),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
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数和补贴额度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85 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8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部门和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行业统筹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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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发放2019年度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2019年度市、区社保补贴发放工作即将开始,现通知:
一、社保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4555(女1974年12月31日前、男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社保补贴:⑴正在享受就业援助小额担保贷款期间人员;⑵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解除的人员;⑷2019年度内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人员。
二、社保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标准。
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00%基数的50%给予补贴,以社保实际缴费数据为准。
(二)单位补贴标准。
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注: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吉林省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社保补贴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书面承诺,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未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二)省内户籍人员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由户籍地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灵活就业书面承诺,统一到洮北区长庆街道跃辉社区(三中对过胡同,长庆北街15号楼东,电话(略))办理申报手续。
户籍迁移外省人员,需提供白城市居住证原件,无白城市居住证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申报时须提供以下原件: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退休人员持《退休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共两联)、领取社保补贴银行卡(中国银行)。
(四)由他人代办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及申报人以上原件。
四、申报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地点
户籍所在社区(乡镇)。
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略)
白城市就业服务局
2020年3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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