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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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10个期限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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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10个期限规定(最新)!2018-03-2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正式公布并施行,以下这些时限规定需要在具体监察工作中注意和严格执行。

1、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的解除冻结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解除查封、扣押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经批准后的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5、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时间(24小时内)。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

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

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我国关于刑诉法查封查封期限为多久,假如自己不小心被刑事诉讼了,并查封了自己的财产及其它事宜,我国法律也是有明确的查封期限的,不了解的同志们请跟小编一些了解一下法律知识吧,下面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的法律知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

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当事人财产的一些处理措施,小编在此整理了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知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知识一、法院和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需要制作清单列表吗?是的。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由谁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终结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出于公务需要法院可以暂时借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吗?不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五、查封不动产需要通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吗?需要。

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部门的查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记吗?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七、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放在什么地方保存?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行政强制法》考题题库2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题题库2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一、填空: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_行政强制措施_和_行政强制执行_。

(第2条)2. 行政强制的_设定_和_实施_,适用行政强制法。

(第3条)3._法律_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第10条)4.行政强制措施由_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_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13条)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_法定期限_。

(第20条)6.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_场所_、_设施_或者财物。

(第23条)7.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_当事人_和_行政机关_分别保存。

(第24条)8.查封、扣押的期限,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_60日_。

(第25条)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_行政机关_承担。

(第26条)10.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_相当_。

(第29条)1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_陈述_和_申辩_。

(第36条)12.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_转移_或者_隐匿财物迹象_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37条)13. 行政机关不得在_夜间_或者_法定节假日_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43条)14.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_金钱给付义务_的数额。

(第45条)1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_截留_、私分或者_变相私分_。

(第49条)16. 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_事后_立即通知当事人,并_依法作出处理_。

(第52条)17.催告书送达_十日后_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4条)18.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_拍卖机构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60条第三款)19.行政强制法中_十日_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69条)20.《行政强制法》自_2012年1月1日_起施行。

289.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查封、扣押

289.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第22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23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012-2-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2.(2013-2-80)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

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答案】ABD3.(2014-2-47)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2012-03-27 10:2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4部。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商标法》。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4.《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查封扣押是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那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以下由详细为您介绍!一、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

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扣押跟查封的区别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

区别在于:1、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

扣押一词解释为、扣留。

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2、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

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3、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

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了解。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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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查封:对涉案⼈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结:为防⽌违法⾏为⼈转移资⾦、抽逃资⾦⽽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种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案件当事⼈处分、转移财产⽽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2、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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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一、查封、扣押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

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笔者认为,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由于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处置权,因此,期限延长决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行决定。

一旦认为有延长必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
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查封、扣押的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特殊期限。

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特定领域的查封、扣押措施作了专门的期限规定。

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行政强制法》在查封、扣押的期限上采取了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只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的
期限另有规定,就适用该特殊规定,而不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这种优先适用只针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若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一律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4.除外期限。

为了进一步调查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工作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调查工作中断。

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此类工作,因此,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难以掌控。

如果将此类时间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很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实体决定。

所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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