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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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生死之后的问题。

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公墓的需求与增加。

而对于公墓的管理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实施与完善。

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益性组织承担建设或管理的公墓。

其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都应该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必要性1.符合国家政策法规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也逐渐成为国家政策法规中的重点之一。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过程,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2.提高公益性公墓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属于公众,因此,如果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务质量不高,将会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而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则可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墓的信任与满意度。

3.防止违规经营及避免不良行为通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规范,将能有效防止违规经营和不良行为的出现,并可以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为罪犯和违法犯罪人员的死刑执行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公益性公墓了进行规范管理。

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规划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规划要求,应考虑到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环境保护问题以及与周围配套设施的协调问题等。

2.服务质量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应设置好墓地及配套设施,为各个族群提供一定的服务质量。

3.卫生环境管理卫生环境管理是公益性公墓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公益性公墓应该加强对墓地、配套设施及周围环境的卫生管理,保证墓地的清洁、整洁,防止环境污染及垃圾反弹等现象的出现。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完善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法规的完善国家应建立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强化领导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责任和权力,并通过相关制度对公益性公墓管理进行规范。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讲述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讲述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讲述关键信息项:1、公墓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墓名称、位置、占地面积等。

2、管理主体及职责。

3、公墓的使用规则。

4、维护和保养责任。

5、收费标准及费用管理。

6、监督与处罚机制。

11 公墓的基本概述111 本公益性公墓旨在为特定群体提供安葬服务,其性质为非营利性。

112 公墓的具体位置位于具体地点,占地面积为X平方米。

113 公墓的规划与布局应符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合理划分墓区。

12 管理主体及职责121 设立专门的公墓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

122 管理主体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墓的维护、绿化、卫生清扫、安全保障等。

123 负责审核逝者的安葬资格,确保符合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条件。

13 公墓的使用规则131 明确使用公益性公墓的适用对象,如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特困供养人员等。

132 办理安葬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

133 每个墓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建设。

134 严禁私自转让、买卖墓穴。

14 维护和保养责任141 管理主体应定期对公墓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墓碑的修缮、道路的平整、绿化的养护等。

142 定期巡查公墓,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143 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15 收费标准及费用管理151 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遵循低价、惠民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示。

152 所收费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15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计和公开。

16 监督与处罚机制161 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62 对违反公墓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收回墓穴等。

163 对管理主体的失职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17 其他规定171 倡导文明祭扫,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量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172 鼓励采用绿色、环保的祭扫方式。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先行、公正管理、节约管理、开放管理、创新管理、监督管理。

二、公墓管理体制公墓管理体制是指公墓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责关系等。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能够开展公墓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全职管理人员,保证公墓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职责分工和协同作业机制,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的有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公墓管理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安全采集、存储、处理和传递。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机制,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专业化和稳定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定量化、定质化和定标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机制,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

三、公墓管理规范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遵守公墓管理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规范管理。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墓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公墓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并确保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及时公开、透明、公正。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维护管理制度和公墓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的维护维修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保障墓地安全和墓园和谐。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建设和管理,以提供墓地、丧葬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公益性、均衡适度、规范运营、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和墓地需求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墓地区域,确保足够的墓位供应和扩建空间。

第六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墓碑、墓道、停车场、绿化等设施建设完备,并配有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突出人文关怀,为丧葬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出入口便利、照明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以方便市民祭扫和丧葬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公墓的运营与管理第八条公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运营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墓位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市民对公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墓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墓位选择,包括土葬和骨葬两种形式,并设立相应的价格标准,公示收费项目,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提供墓地维护和清洁服务,检查和修复墓碑、围墙等设施,确保墓地的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防火、防盗、防腐等措施,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公益性第十三条公墓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运营,除了收取合理费用外,应当提供适当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丧葬补助等。

第十四条公墓应当促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推广绿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型骨葬方式。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扶贫助残等,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民政局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民政局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70%。

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三)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最高限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局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墓是一个地方,用来安葬人们的遗体,并为家人提供祭奠的场所。

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公墓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乎着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为了确保公墓的公正、合理和高效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确保每个人在死后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尊重。

其次,公墓管理制度能够引导公众的葬俗和祭祀活动朝着文明、环保的方向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最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内涵,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宁、舒适的环境。

第二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内容与要求1. 公墓建设和规划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对公墓的建设和规划进行明确的要求。

这包括选址的合理性、墓地的划定及面积规模的科学分配等。

公墓应远离居民区,并且需要合理地规划绿化、道路和墓位布局,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美观的墓地环境。

2.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公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运行机制。

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公墓管理流程,确保公墓的日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3.公墓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还需要规定公墓的使用和管理事项。

首先,要明确公墓的使用准则,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规范墓地管理,包括对墓地的修缮、保养和维护,以及对墓位的分配和使用等。

再次,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管理相关信息。

4.祭祀活动和服务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还应规范祭祀活动和服务内容。

要制定相关规定,包括祭祀活动的时间、方式,以及对祭祀用品和祭祀人员的管理等。

也要制定规范的服务标准,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三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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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
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

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

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

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
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

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设防火墙,开设隔离带,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碑。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由区(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由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关闭的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公墓,继续安葬(安放)骨灰的,由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将已安葬(安放)的骨灰迁入合法公墓,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公益性公墓单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

第十九条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

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公墓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给办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办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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