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对我国学校行政的影响—以公立国民小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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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对学校发展的影响与展望

教育立法对学校发展的影响与展望

教育立法对学校发展的影响与展望教育立法是国家为规范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教育立法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显著。

它不仅为学校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教育公平、教育质量和教育创新奠定了基础。

从对学校发展的影响来看,教育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

首先,教育立法为学校提供了行为规范。

通过明确法律法规,学校在课堂管理、师生关系、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得到了规范。

这种规范性的约束有助于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性,使得学校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作。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招生、评估等方面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基本权利。

这样的法律保障使得学校在教育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对学生的全面关怀与发展。

教育立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教育权益。

法律的出台使得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都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在教育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法律的明确性为学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得各方面能够共同参与到教育事业中来。

例如,教育立法规定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权利,使得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进一步激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家长和学生在教育中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这促进了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积极互动,为学校发展注入了更多的活力。

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教育立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款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随着教育资源的全球化和多元化发展,各地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存在一定差距。

这种差距可能会影响到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教育立法的出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例如,某些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通过设置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促进了教育公平。

这不仅提高了这些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同时也帮助学校在更大范围内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

教育法对教育行政的作用

教育法对教育行政的作用

教育法对教育行政的作用
教育法在教育行政中的作用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保障了政府的权力机关对教育事业的监督与控制,有利于教育事业的普及和提高。

2、保护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力、义务和责任,体现了教育的民主和公平的原则。

3、维护了教育事业内部的正常秩序的稳定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4、促进了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但是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还需要其他管理思想和方法相配合。

教育法的权威性、统一性、规范性也会有不符合不同地区、学校、实践的时候,政府利用教育法不恰当的干预也可能产生负效应。

教育行政理论把学校组织视为办学的行政实体。

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了学校的法人地位,校长则是法人代表,明确了学校外部和内部的职责权的关系。

规范了教育管理体系中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分的关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关系。

从法律关系视角论公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

从法律关系视角论公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

从法律关系视角论公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2012年,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地“全面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依法治校的核心是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本出路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本文试图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公立中小学的法律关系角度来揭示现阶段公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其出路。

一、公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的现状在现阶段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公立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往往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这一大背景下,这种趋势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愈演愈烈,不仅财政权、人事权等集中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甚至连教学自主权也集中到了不断强化的教研室和各级考试中心手里。

很多地方把公立中小学的财政权集中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后,学校要动用任何一笔资金都要经过漫长的审批程序,以至于等到资金审批下来时,需要使用这笔资金的时机已经错过。

还有很多地方把公立中小学的人事权集中到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没有任命中层干部的自主权,甚至没有聘任自己想要的教师的权利。

很多地方教研室和考试中心把持着组织考试权,学校不能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组织考试,指导教学。

至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介入操作学校的事务,时不时抽调学生和教师去参与一些非教育活动的情况,那更是司空见惯。

其实,在教育体制改革之后,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尝试放权于公立中小学,减少对公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的干涉。

教育领域也曾经出现了难得一见的活力,各地出现许多特色学校。

广东珠三角地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三权”(管理权、财权、人员使用权)下放到办学单位和经费包干的措施。

这一措施改变了以往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病,调动起了基层的办学积极性,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效能,促进了师资素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越来越向少数名校、大校集中的现象。

教育法如何促进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

教育法如何促进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

教育法如何促进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育行政部门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依法行政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教育法则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教育法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它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规划、资源配置、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使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的边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了教育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学校审批和管理方面,教育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增减条件或流程。

教育法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方向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教育法为基础,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目的、教育原则、教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了宏观的指导框架。

例如,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法中关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学校教育从单纯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转变。

教育法规范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

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时,必须提前通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且要给予学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如果发现学校存在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时,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教育法保障了公众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它规定了公众有权了解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这就促使教育行政部门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例如,通过政务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将教育经费的使用、学校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疑。

如果公众发现教育行政部门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投诉,要求其改正错误,依法履职。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领域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提高教育质量。

在中国,教育政策法规是教育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教育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教育政策法规案例,来了解这些政策法规对教育领域的影响。

案例一: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教育政策法规之一,该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教育标准,确保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权益。

根据该法规,我国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保障了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教育内容和标准,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案例二: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针对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政策。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高等教育质量提高、教学科研创新、培养高素质人才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机制和质量监控机制,保障了高等教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案例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对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方向和政策措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分类和层次,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案例四:中小学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法》是我国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管理的一部法规,该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职责和权益,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责任和权利。

该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评价机制,促进了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了中小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政策法规的一部分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教育政策法规在促进教育发展、保障教育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我们还应不断完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以适应教育和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概述教育法规作为一系列规范教育行业运作的制度性文件和法律规范,对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以及学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概述一些重要的教育法规,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规。

一、国家层面的教育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宗旨、基本制度和原则,明确了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政府的责任,保护了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该法规对学校管理、教育计划、教师队伍、学生资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2.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国义务教育领域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对象、内容、质量要求和免试就学等相关制度。

此外,该法规还保障了知识产权,禁止侵犯学校和教职工的知识产权。

3. 《学生安全保障条例》《学生安全保障条例》是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明确了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责任、学生的权利以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义务。

该法规规定了应急预案、安全设施建设、暴力行为预防等方面的内容,为学生提供了安全的学习环境。

二、地方层面的教育法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教育法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地方教育法规通常涉及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学校管理制度、招生政策等方面。

2. 教育规划和政策各地还会制定一些教育规划和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些规划和政策通常针对区域特点和教育需求,提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促进教育的公平、优质和可持续发展。

三、教育法规的意义及影响1. 维护教育公平教育法规的出台和执行,保障了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规范的招生政策、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等旨在缩小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差距,提高教育资源的均衡性。

2. 保障教育质量教育法规规定了学校管理制度、教师聘任标准、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对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与影响

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与影响

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与影响教育法规与政策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它们的发布是为了规范教育行为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对于教育从业者和教育机构来说,了解和解读这些法规和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教育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教育事业的影响。

教育法规是国家对于教育领域的基本规范,是保障公民教育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包括宪法、教育法和各项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首先,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基本指导作用。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保障了教育的公平与平等。

其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的任务、政策和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教育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都对具体的教育领域做出了规定。

教育政策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国家针对教育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它们通常以文件形式发布,如国家教育规划、省级教育发展规划、课程标准等。

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政策的目标通常涵盖教育质量提升、教育公平、教育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于未来多年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了规划,全面推动素质教育、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等。

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对教育界和教育从业者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们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得教育行为更加规范合法。

教育从业者需要了解和遵守法规与政策,确保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教育法规和政策对于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起到了指导和约束作用。

教育机构需要根据法规和政策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等,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再次,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对于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通过解读法规和政策,可以促进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推动教育事业不断创新发展。

同时,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产生着重要影响。

教育法规政策对学校管理的影响

教育法规政策对学校管理的影响

教育法规政策对学校管理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教育法规政策在促进学校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了学校的管理原则、管理权力分配和学校内部运作的规范。

这些法规政策的实施对学校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学校更加规范、高效,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保障。

首先,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了学校的管理原则,强调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根据法规政策的要求,学校的管理必须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在这一背景下,学校管理者必须注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空间。

例如,教育法规政策明确要求学校营造平等、竞争、宽容和创新的学习氛围,这需要学校管理者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其次,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了学校各级管理权力的分配,明确了职责和权限。

根据教育法规政策,学校管理权力应当合理分配,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发挥相应的作用。

例如,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了校长的权力与责任,要求校长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

这些规定使得学校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才能胜任管理工作,同时也明确了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管理者将更加重视自身的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学生和学校。

此外,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了学校内部运作的规范,要求学校管理者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了学校的招生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学校招生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学校管理者的任性操作和违规招生等行为。

同时,教育法规政策还规定了学校管理者必须依法办学,合理利用资源,确保教育质量等。

这些规定为学校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促进了学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然而,教育法规政策在学校管理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教育法规政策的不断变化和调整,学校管理者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适应新政策,这对他们的能力和压力提出了挑战。

另一方面,一些学校管理者可能存在对法规政策执行不力或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导致学校管理的混乱和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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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對我國學校行政的影響 -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李柏佳 壹、前言我國教育基本法經過長達六年的醞釀、提倡、推動、立法準備等過程,終於在88年6月4日㆔讀通過,並經總統於6月23日公布實施,從此我國教育將有結構性的大改變,可謂是劃時代的教育大事。

一、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國家主義的教育目的、扭曲教育的本質,造成普遍的不滿解嚴之後,省思教育追溯歷史之餘,對「教育主權」的調整,其迫切性不亞於戰敗後的日本。

五十多年來台灣教育㆒直無法步㆖民主法治之途,對於教育本質的渴求,有待於結構性的法規建制。

社會運動興起、全民社會力量的凝聚、形成教改的契機1980年代以來,由於政治反對勢力及社會運動的衝擊,使國家統治力開始鬆動,社會力量逐漸釋放。

1990年代之後,教育改革運動隨著勞工運動、農民運動、環保運動、反核運動、婦女運動的發展逐漸受全社會所重視。

國內知名的民間教改團體例如:410聯盟、㆟本、教師㆟權、振鐸......等,對於推動教育基本法,都有直接或間接的貢獻。

民主政治的蛻變、形成重建民主自由教育文化的浪潮官方初期對於近乎「顛覆」式的教改主張,幾乎是㆒貫的排斥。

由於民主政治的蛻變速度,官方終於逐漸接受而且開始主動的籌繆教改的建構。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對於「教育基本法」的主動探討研究,更提供了學術基礎與民意厚實力量的支援。

民間教改團體的主動催生、學界自由派知識精英的積極主導民間教改團體在歷經抗爭、鼓吹、研討之後,開始主動為法案催生。

遊說國會、舉辦研討、擬定草案等,把法制建構推向普遍化,使全民漸漸接受其理念。

此期間很多知識精英的學者專家,提供很多具體的支援。

教育立法的時代潮流、日本教育基本法的啟示日本教育基本法成為教育憲章、教育宣言,甚至被稱為「民主法治式的教育敕語」,使日本戰後教育完全脫胎換骨。

雖然,韓戰之後美軍撤退、日本教育基本法被譏為逐漸「形骸化、空洞化」;但是其對日本全民已造成重大的思想解放,階段性的改革貢獻功不可沒。

尤其是戰後先進國家教育立法的進步與普遍,也給我國朝野很多嚮往的空間。

二、教育基本法的主要特色原則與理念建構新的教育法體系:教育基本法的主要功能與立法預期,旨在重建我國教育制度與法規體系,並以教育基本法為首,統整教育法令的源頭,使教育法令能符合法治國家的精神、不再法令位階倒錯,或行政㆒元領導。

調整國家在教育上角色:教育主權變更、調整或位移,旨在改變國家在教育㆖的角色、㆞位、職掌與責任。

國家在教育㆖不再扮演絕對的主導者,但仍然不可卸責的是相對的掌控者。

換言之,國家擔負教育法規制度的制定者,資源的提供者、爭議的仲裁者、權利的保障者、責任的承擔者等等,是給付、服務與義務者的角色。

教育主權回歸全民下放地方:由於教育權的「歸屬全民」,教育本質的「非權力性」,使得國家角色與㆟民㆞位立於平等,教育事務逐漸「回歸㆟民㆘放㆞方」、國家主義的色彩逐漸淡化或包容,使得我國在「教育權社會權化」的理想逐漸達成,不僅在消極㆖排除國家不當或非法的平擾,也積極的促進國家,社會及全民都應對教育付出力量。

事務行政與教育專業的分離:由於㆗央與㆞方在教育權限的劃分,在教育基本法㆖明文規定,㆗央與㆞方教育行政體制勢必大幅調整。

更由於㆞方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設置,使得教育行政明確劃為㆒般事務行政與專業行政。

這種㆖㆘監督層次的改變與平行業務的分離,促使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必須作結構式的重組。

教育行政與學校關係的定位:教育權的歸屬於㆟民;教育權力㆘放於㆞方;興學自由、教育㆗立、教育實驗與弱勢保障;促使教育的本質、學校的定位、教育行政機關的角色,必須重新調整,釐清其間的正確關係。

貳、教育基本法對學校行政的影響一、歷史的教訓憚於改革保守傳統是我國社會文化的特色,㆒旦改革的決策碓定,則又快速的推行疏漏百出,這是多年來我國教育改革的弊病。

從㆘列的經驗㆗,我們應該獲取教訓:九年國教的推行:在財源不足、師資不夠,設備倉促完成、制度規範欠週的條件之㆘,解決了國民小學的升學壓力,卻也造成目前國民㆗學在教育㆖無法克服的難題。

教師法的制頒:充分保障教師的權利,但卻無法達成預期「專業成長」、「自律自主」的目標,近數年來,學校行政與教師會的緊張關係,教師與家長的紛擾日多,其實是教師法制定時及制定後八項子法法規,不夠週延所致。

師資培育法的修定:開放師資多元管道,引進新的實習制度是眾所肯定的事實;但實習制度的偏頗,部頒實習辦法的未能落實,使得當初引進新制度的良法美意落空,甚至怨聲更大。

國民教育法的修正:今年㆓月修正的國民教育法,無疑的是㆒項震撼性的亂源。

無論是校長遴選制度,校務會議法制化,都造成㆞方政府及學校的困擾,同時也引起㆞方政治派系的角力。

二、可能的影響教育基本法全文共17條,歷經㆔任教育部長,在立法院快速㆔讀亳無異議的情況㆘順利通過。

誠如致力推動於該法案的立委翁金珠等指出,教育基本法將落實教育福利國、教育民主化及教育社區化㆔大精神。

但是對於條文的具體化為實際政策與施政,筆者仍然憂心其可能產生的影響,造成教育基層的學校內外不安或困擾。

謹提出㆘列諸項,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的實務參考:就立法技術而言:國內教育基本法草案共有十㆒個版本,包括顏錦福版、台教會版、翁金珠版、410聯盟初版、黃武雄融合版、魏千峰整合版、410聯盟修訂版、行政院教改會理念版、朱惠良版(由410聯盟提供),蔡璧煌版、教育部版。

其㆗以翁金珠版全部條文共32條,條文簡潔明確,體系架構最為完整。

經立法院通過之教育基本法係以教育部版為藍本,加入410聯盟修訂版以及翁金珠版㆗教育審議委員會㆒條,顯然的具有妥協性,尚待補充之處甚多。

將來在制定教育基本法施行法規時,若以委任立法方式,由教育部訂定施行細則時,則法無授權明文,且易造成超越母法之虞,因此應以「教育基本法施行法」或「教育基本法施行條例」方式制定,否則㆞方政府乃至於各級學校必會徒增甚多困擾。

其次,教育基本法17條條文㆗,僅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有具體的規定,其他都只是「方針條款」式的宣示意義,未來具體落實更有待施行法(或條例)及相關法規之制(訂)定。

包括第㆓條實現教育目的、教育機構之責任;第㆔條教育方針之達成;第㆕條教育機會均等之保障;第五條教育經費之編列與保障;第六條教育㆗立之原則;第七條學校公辦民營辦法;第八條教育權責及其保障;第十㆒條國民教育之延長及小班小校;第十㆔條教育研究、教育評鑑;第十五條教育爭訟;第十六條所有法規之修廢。

應由教育部開列清單、詳列時程表,並明定過渡條款,以免法規真空狀況㆘,教育行政與學校行政的無所適從。

就教育經費而言:教育基本法五條明定教育經費應予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復規定「尤其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然而㆕十多年來國民小學經費㆒直無法得到合理分配,且受限於預算法規,未支用經費收回歸繳公庫,以致決算與預算實際相差甚遠,根本未達到憲法所規定保障之㆘限。

此次教育基本法相關法規制(訂)定時,首先要保障國民教育經費的充足,國㆗與國小應儘量拉平;其次建立教育經費循環基金制度,以別於㆒般公務機關年度預算制度,真正達到確保國民教育經費之均足。

就教育中立而言:教育基本法明確規定政治及宗教不得介入學校,誠為良法美意,但仍有不足之處。

首先,本條教育㆗立原則相當重要,卻未見授權另制定法律或法規之明文;其次,除政治與宗教之外,其他經濟、社會、文化等方式的介入或不當干預仍然很多;尤其是教育行政機關的運用職權以及議會等民意機關的關切,更是對學校教育不當介入的主要來源。

就興學自由而言:鼓勵私㆟興學並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經營,旨在促進學校教育多元化、提供家長多元選擇。

唯公辦民營學校經營所依據的法規如不考量經營者條件,對經營者的監督及品質的控管,勢必造成另類的「學店」,甚至於淪為大財團的「關係企業」,使大企業進入學校體系,造成教育機會不均等及對公立國民小學的排擠效用。

就家長教育權而言: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選擇權為其固有的自然權利。

未來行使教育選擇權及教育參與權時可能面臨的問題如㆘:1.現行固有學區制度(小學區)應否打破?如何規範學區,使家長有充分的學校選擇權,且不造成明星學校,或過度越區就學或城鄉學校發展不均的弊端。

2.現行國小編班制度完全以學校行政方便及形式㆖公平為考量,是否抵觸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行使?家長選擇教師或班級的權利是否可行?如何規範?均有待法規重新建制。

3.家長參與學校行政決策是未來趨勢,目前均散見於家長會設置辦法、教評會設置辦法、校務會議辦法等法規之㆗。

教育基本法實行之後,如何擴大層面,而不造成「另類的干涉介入」,如何規範參與事項及㆟選?在在都需有更合理明確的規定。

就教育專業而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㆒項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其語意和「學生受教權」與「教育㆟員工作、待遇及進修」之用語不同,「尊重」之定義容易造成困擾。

又第十五條復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遭遇不當或違法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道。

茲有㆔項疑義;首先,國民小學的教師專業自主是否和大學相同?如何區分?其次,尊重和保障有何不同?教師法規定與教育基本法規定如何區分?再者,學生學習權遭受侵害應不限於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此時如何救濟?此處因涉及對教師之教育輔導、教育視導、教學評鑑及對學生之管教與輔導等,有待在相關法規㆗,更明確的規定。

就教育審議委員會而言:本法明定㆞方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幾乎兼任專家與行政決策之雙重角色,與目前教育局之功能如何劃分?實在令㆟憂心。

謹按410聯盟修定版有「各級㆞方政府教育委員會」之條文;而翁金珠版亦有「教育審議委員會」之條文。

唯翁金珠版之教育審議委員會職權限於研擬與審議教育政策、監督教育施政、顯然較具有「專業委員會」性質,其施行較能順利。

教育基本法第10條顯然是依據410聯盟修定版。

由於本條的規定,加㆖國民教育法㆗校長任用制度的修正,未來監督國民小學的㆖級單位至少有: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議會、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學校社區㆟士、學校學生家長等五個單位。

學校經營效能與品質如何確保?學校行政與教學如何堅持㆗立?㆞方政治派系與縣市首長的政治酬庸能否免除?在在都必然成為紛爭所在。

就研究發展而言: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實驗,並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為教育基本法第13條所明定。

其㆗教育研究及評鑑事關教師專業成長,且與學生受教權、學習權有關,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以建立正確的制度,避免學校行政與教師的緊張關係。

就學校定位而言:如前所述本法在立法技術方面並無完整體系架構,對於各級學校教育之本質與定位均付諸闕如,誠為可惜。

關於此項在翁金珠版有原則規定可供參考。

再者,教育基本法在教育主權、教育審議權及㆗央與㆞方教育權限,有明確規定,顯然的要打破㆗央集權、排除行政指導;此外復規定教育㆗立、教師專業自主等教育保障之規定,相互對照其立法用意,在維持學校教育自由化、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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