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本文旨在介绍如何有效地提高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
实现可再生能源全面利用、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生活的目标。
首先,建筑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尽可能减少对常规能源
的需求。
具体来说,建筑应使用可再生来源的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
能源,如太阳能电池板、垂直风力和液化石油气,以及生物质锅炉、
抽湿机等以可再生能源为驱动的设备。
其次,要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和水耗。
可
以采取中央空调系统、小型电力机组、热泵等节能技术来减少能源消耗,采用水源热泵和节水器等节水技术来减少水耗。
最后,要注重建筑的节能性能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确保建筑的
密封性性能,减少空气交换的次数,以提高室内的能源利用率。
同时,要将可再生能源作为首要考虑,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结合可再生能源
开发和利用技术,有效地实施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应纳入:1)建筑应选择低能耗建
筑材料;2)建筑应采用节能设备和节水设备;3)建筑应采用可再生
能源,如太阳能电池板、垂直风力、生物质能源等;4)建筑应确保其
节能性能,确保建筑的密封性能,减少室内空气交换的次数;5)建筑
应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有效地实施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上述就是最基本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
有效的实施
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节省能源,减少污染,更好地适应考虑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和社会发展现状,实现低碳生
活的目标。
完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国家规范> 建筑专业>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1总则1.0.1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
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2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3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2.0.4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以详尽且严谨的方式阐述了建筑节能与可再 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性。书中引用了大量的数据和案例,证明了当前建筑行业对 能源的巨大需求,以及这种需求对环境产生的压力。同时,它也指出了建筑行 业在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巨大潜力。这种清晰且有力的阐述方式, 使得我们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还给我带来了许多新的启示。比如在建筑运行阶段,如何实现高效的能 源管理,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减少能源消耗,如何在保证建筑功能的最大程度地 实现能源的可再生利用。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让我对建筑节能有了更深的理 解,也让我对可再生能源的未来充满了期待。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是一本极具价值的书籍。它不仅对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也为我们展示了未来的 建筑能源之路。作为读者,我深受其启发,也深感我们在推动建筑节能和可再 生能源利用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让我们一起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绿色、 更加可持续的未来而努力。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作为一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 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通过对其目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规范在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全面规定和特点。这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明确的 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有助于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该规范的 实施也将对提高能效、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影响着建筑行业。
因此,政府和行业专家开始采取措施,以减少能源使用,保护环境。
同时,新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也成为重要资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科学院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于2016年正式公布,为推进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供了指导。
建规将节能技术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建筑节能规范的体系中,强制性要求建筑施工团队实现节能技术改造并利用可再生能源,促使传统能源消耗有序渐减,并有效保护环境。
首先,建筑施工团队需掌握节能技术改造的基本理念,注重技术细节,完善节能设施和施工过程。
建规提出了节能技术改造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减少能源消耗,优化设备操作,提高效率,构建可持续的建筑设计。
同时,建筑施工团队需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如节能建筑外窗、节能供冷系统以及节能照明等,更好地发挥其系统节能作用。
其次,建筑施工团队需注重可再生能源利用,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减少能源消耗,减缓气候变化。
建规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基本要求,如满足节能设施建设的有效必要性,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优化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结构和方式。
建规还提出,强制性认证系统和技术支持体系应建立起来,以保证节能技术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质量与效果。
最后,建规明确了应用参数,包括建筑节能技术改造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实施模式、建筑生态环境要求、能源绩效指标、系统配置和能源使用评价等,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效率,实现节能技术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总之,中国科学院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出台,凸显了政府和行业专家对于保护环境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视,为今后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供了有力指导。
建筑施工团队应抓住机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低能耗、高效率、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随着全球能源消耗量的不断增加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中,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制定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现状及存在问题、规范的必要性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意义建筑节能旨在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设施,减少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
在全球范围内,建筑行业所消耗的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重相当大,建筑节能显得尤为重要。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自我更新,且不会因长期使用而枯竭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助于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尽管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在国际上日渐受到重视,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多数建筑节能技术和设施的应用还不够普及,很多建筑仍存在能源消耗高、设备老化、维护不善等问题。
其次,建筑节能成本高昂,对于一些地区和企业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难度。
另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需要适当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如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还需要不断完善。
因此,为了促进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关的通用规范,规范和引导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
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规范的必要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规范的制定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规范可以规范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的行为,明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和标准,促进建筑业技术和设施的升级和更新。
其次,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规范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设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能源资源的消耗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行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之一,如何实现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已刻不容缓。
本文将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概念、目标、原则、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规范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尽可能减少能源的消耗,从而达到节约能源资源的目的。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源资源具有持续不竭、再生循环、无排放、对环境友好等特点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是相辅相成的概念,其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对传统能源资源的依赖,保护环境。
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建筑能源的零排放或减排放,通过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减少对传统能源的消耗,从而达到实现碳中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需要在设计、施工、使用、改造等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制定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政策措施。
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原则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综合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技术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应该从整体上考虑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和实施,包括建筑结构、设备、材料、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科学性原则是指应该遵循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科学的设计方法和施工工艺,确保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效果。
技术性原则是指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经济性原则是指应该充分考虑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效益,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和经济政策,确保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实施具有可持续性。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20
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 25
能源及常规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2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3.1.1
一般规定
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
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 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3.1.2 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 2.0.3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平均能耗水平应在 2016 年现
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20%。 2.0.4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
计算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2.0.5 2.0.6 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建筑用能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设置可再生
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
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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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 (1)2基本规定 (2)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3.1一般规定 (3)3.2建筑和围护结构 (3)3.3暖通空调 (6)3.4给排水、电气及燃气 (13)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20)4.1一般规定 (20)4.2围护结构 (20)4.3建筑设备系统 (22)4.4综合节能改造 (23)5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 (25)5.1一般规定 (25)5.2太阳能系统 (25)5.3地源热泵系统 (26)5.4空气源热泵系统 (27)6施工、调试及验收 (29)6.1一般规定 (29)6.2围护结构 (31)6.3建筑设备系统 (35)6.4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36)7运行管理 (38)7.1运行与维护 (38)7.2节能管理 (39)附录A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 (41)附录B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 (43)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44)附录D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52)附:起草说明 (65)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实现既定节能目标,且能保障建筑安全可靠,及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建筑节能应以保证安全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以降低建筑本身能源需求并降低建筑的化石能源消耗量为目标,并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2.0.2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2.0.3新建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2.0.4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
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0.5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2.0.6建筑用能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及常规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3.1一般规定3.1.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
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3.1.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3工程设计变更后,应对建筑节能措施重新进行审核。
3.2建筑和围护结构3.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1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1-1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表3.2.1-1 体形系数限值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2规定的限值。
表3.2.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3.2.2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2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表3.2.2 窗墙面积比限值注: 60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的范围。
3.2.3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4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5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其他地区每套居住建筑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3.2.6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除严寒地区外,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外遮阳或活动式中置遮阳。
3建筑室内中庭应有遮阳设计。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3.2.7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附录D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2.8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3.2.8规定的限值。
表3.2.8 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气密性等级限值3.2.9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2.10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
3.2.11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3.3暖通空调3.3.1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3.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用电量需求,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3.3.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 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3.3.4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3.4的数值。
表3.3.4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3.3.5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满足表3.3.5的规定。
表3.3.5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注:η1 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 为较小值。
3.3.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气锅炉作为热源: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气的热负荷;2 蒸气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3.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3.8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的数值;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3倍;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5倍。
表 3.3.8 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3.3.9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IPLV=1.2%×A+32.8%×B+39.7%×C+26.3%×D(3.2.9)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3.3.10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第3.3.9条的规定;2 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的数值;3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4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3.3.10 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3.3.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3.3.11的数值。
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表3.3.11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3.3.12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3.3.12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