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适度调整四川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标 签】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办发﹝2005﹞22号【发文日期】2005-06-08【实施时间】2005-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
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改善供应结构、调节市场需求、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努力将住房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川府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今年以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价格调控政策,保持了全省特别是地震灾区价格基本稳定,我省市场价格水平从高位逐步回落。
从我省今年后期价格走势看,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全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按照中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抑制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努力扩大有效供给。
积极增加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证粮食、肉类和食用植物油等“菜篮子”产品的供应。
贯彻执行好国家和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到应收尽收。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鼓励各生产企业特别是建材企业千方百计加快生产,建立建材专供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
(二)强化流通体系建设。
加强运输调配,搞好产销衔接,大力组织商品货源,拓宽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
加强重要商品储备,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储备要足额到位,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落实好大中城市增加小包装粮油储备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切实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加强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
完善农资流通体系,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落实国有控股企业生产供应责任,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基本稳定。
积极建立化肥储备制度,提前做好淡季储备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力度,为保证农业生产用肥打好基础。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高度重视稳定预期对调控市场物价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心理预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31•【文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8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08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发[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
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
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中华人民银行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6号2019-8-26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
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
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川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房地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我省部分地方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规范秩序。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狠抓落实,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住房价格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省政府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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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 , 商业 银 行停 各 止对 其 发 放 新 开 发 项 目贷 款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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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人 民银行 上海 总 部 , 各分 行 、 业 管理 部 、 会 ( 府 ) 营 省 首 城 市 中心 支行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砺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银 发 02 5号 1 7
中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总 部 , 各
分行 、 业 管理部 , 省会 ( 营 各 首 府 ) 市 中心 支 行 、 省 级 城 市 城 副
中心 支 行 , 省 ( 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 ) 监局 , 银 国家开 发银 行 、 政 各 策 性 银 行 、 有 商 业 银 行 、 份 国 股
住房。
民 家 庭 购 买 第 三 套 及 以 上 住房 贷款 ; 不 能提 供一 年 以上 当地 对 纳 税 证 明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
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改进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鼓励各地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
支持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商品住房定向提供给被拆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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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适度调整四川省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
2017年4月12日,为配合成都市做好房地产市场有关调控工作,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
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相关调整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此前借款人已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