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法定婚假与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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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20年山东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doc

2020年山东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doc

篇一:《山东省婚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篇二:《婚假国家规定2016》婚假国家规定2016婚假是每个职工都享有的法定假期,不过我国各省市对婚假的房价天数各有不同的规定。

2016年开始,也有不少省市开始取消晚婚晚育假。

那么目前我国2016年各省市国家婚假天数。

2016年婚假国家规定天数一、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拟取消)二、上海婚假3天=3天三、广东婚假3天=3天四、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六、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七、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八、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十、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十、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十一、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十二、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十三、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山东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 十四、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十六、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拟取消)十七、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十八、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十九、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二十、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二十一、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二十二、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二十三、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二十四、湖北婚假3天=3天二十五、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二十七、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二十八、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二十九、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多地取消晚婚晚育假上海市登记的夫妻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仅剩3天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已经正式发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员会负责落实。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发展人口健康而有序的生活方式,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家庭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加大政策精准性、实施强度,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落地落实。

二、增强计划生育责任落实。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行计划生育业务联动机制,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建立成熟的落实机制。

三、引导双方充分彰显社会责任感。

协助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家庭等解决社会困难,开展系列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增强双方充分彰显社会责任感。

四、完善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机制。

加大计划生育资金投入,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提供包括健康教育、科技支持、社会保障等服务,改善和完善计划生育和健康政策。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强化计划生育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精)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精)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山东省婚假规定

山东省婚假规定

山东省婚假规定
根据山东省的婚假规定,婚假的休假天数主要分为两个层级,根据职工婚假天数级别,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婚假天数级别划分
1.第一级别: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婚假3天;
2.第二级别: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享
受婚假5天;
3.第三级别: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享受婚假10天。

二、婚假相关规定
1.计算婚假天数:以婚礼举行的日期为起算日,休假期间包含
法定节假日。

2.不合法责任:如果因职工个人原因婚假延误,超过规定期限,应按工资扣除处理。

3.同居关系的视同结婚:职工与合法共同生活满一年的非婚生
子女父母(监护人)、父母的直系亲属等,享受婚假2天。

4.结婚宴请:职工婚后,办理一次性结婚宴请时,该次宴请不
计入婚假时间。

5.产生期间限制:在享受婚假期间,不得上班工作,不得参加
培训学习、换岗调配等工作性质的事务。

6.延长婚假: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婚假,须提前三天
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实际情况给予批准。

对于职工来说,这些规定对于其婚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能够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单位对于延长婚假的申请也给予了比较宽松的处理,使得职工在特殊情况下也能够合理调整婚假时间。

总结:山东省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级别的婚假天数。

在休假期间,职工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上班工作,而且对于特殊情况下延长婚假也有具体的办法和程序。

这些规定能够保护职工的权益,使得婚假休假更加合理和人性化。

2024年济宁产假最新规定.doc

2024年济宁产假最新规定.doc

2024年济宁产假最新规定2024济宁产假最新规定158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_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根据《济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产假、育儿假规定如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六十日,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国家产假有关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_条例规定。

二胎产假怎么申请生育津贴1.生育生活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3.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_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

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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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法定婚假与生育的规定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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