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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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牌悬挂实施方案

光荣牌悬挂实施方案

光荣牌悬挂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光荣牌是一种荣誉标志,代表着荣耀和骄傲。

悬挂光荣牌是一种表彰和激励的方式,可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制定光荣牌悬挂实施方案,对于激励员工、提高企业形象和促进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悬挂对象。

1.员工个人,对于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可以悬挂个人光荣牌,以表彰其优秀表现。

2.团队集体,对于团队合作、团队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团队,可以悬挂集体光荣牌,以表彰其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

3.企业单位,对于企业整体业绩突出、形象突出的单位,可以悬挂企业光荣牌,以表彰其对整体工作的贡献和影响。

三、悬挂标准。

1.个人光荣牌,个人光荣牌的悬挂标准应当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贡献等方面的评定标准,以确保悬挂的公平和公正。

2.集体光荣牌,集体光荣牌的悬挂标准应当包括团队协作、团队成绩、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评定标准,以确保悬挂的公平和公正。

3.企业光荣牌,企业光荣牌的悬挂标准应当包括整体业绩、企业形象、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定标准,以确保悬挂的公平和公正。

四、悬挂程序。

1.提名推荐,员工个人的光荣牌由部门领导提名推荐,团队集体的光荣牌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推荐,企业单位的光荣牌由企业管理层提名推荐。

2.评定审核,提名推荐的光荣牌需经过评定审核,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确保悬挂的公平和公正。

3.公示公布,评定审核通过的光荣牌结果需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诉,确保悬挂的公开和透明。

4.悬挂展示,经过公示公布后,符合悬挂标准的光荣牌将被悬挂展示于指定位置,以表彰其优秀表现和成绩。

五、悬挂管理。

1.定期检查,对已悬挂的光荣牌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悬挂的真实有效。

2.悬挂调整,对于悬挂后出现的问题或异议,需及时进行悬挂调整,以确保悬挂的公平公正。

3.悬挂奖励,对于获得光荣牌的个人、团队和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表彰其优秀表现和贡献。

六、总结。

光荣牌悬挂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激励员工、提高企业形象和促进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

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

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光荣之家门牌丢了补领情况说明

光荣之家门牌丢了补领情况说明

光荣之家门牌丢了补领情况说明
全国统一制发的“光荣之家”标识牌是褒扬为国家、国防和人民牺牲奉献的荣誉载体和象征,是具有唯一性的。

按照《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明确提出:
“光荣牌发生老化、破损等情形,悬挂对象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更换。

更换新光荣牌前,应当上交旧光荣牌。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销毁上交的旧光荣牌。

因非本人责任、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等情形造成光荣牌遗失,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像你这种“光荣之家”标识牌丢失的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补发,补发流程: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或退役证、书面补发申请到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请补发。

(各地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以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乡镇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范文_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

乡镇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范文_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

乡镇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范文_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为加强乡镇悬挂光荣牌工作的管理和推进,近期我乡镇对悬挂光荣牌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反思。

综合分析,我们认为悬挂光荣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问题,下面对悬挂光荣牌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总结。

一、工作成绩在推进悬挂光荣牌工作方面,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1.统一规范悬挂标准,按照地方情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悬挂标准及悬挂数量;2.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坚持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公示悬挂名单;3.加强沟通,积极宣传悬挂光荣牌的意义和价值,努力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4.严把悬挂质量,确保每个悬挂光荣牌的品质、形象、标准等方面都符合规定;5.及时更新和补充悬挂光荣牌名单,确保每个获得悬挂资格的人员都能得到及时认可和表彰。

二、存在问题1.有一些悬挂光荣牌对象被申请和审核时漏网,导致未被及时悬挂;2.有一些悬挂光荣牌的对象的背景信息没有经过充分核实和确认,导致造成误悬;3.在悬挂光荣牌的制作和悬挂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制作标准不一致和不规范的情况;4.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对悬挂光荣牌有资格的人员不了解有此机会,也没有及时申请。

三、对策1.加强悬挂光荣牌的审核和申请工作,制定完善的审核和申请流程,确保每个已经审核通过的人员都能及时悬挂;3.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制作的监督,确保每个制作的标准都符合规定;4.加大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并申请悬挂,以示表彰和赞扬他们为国家和军队做出的贡献。

总之,乡镇的悬挂光荣牌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军民共建工作,对于加强军民关系,推进军民融合,促进和谐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公开公正、合理评价”的原则,全力以赴推动悬挂光荣牌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增强全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一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弘扬新时代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营造关爱军人、尊崇功臣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xx镇按照“不漏一人、不落一户”的原则,统一为全镇烈、军属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

此次光荣牌由上级部门统一免费制作发放,烈士家庭悬挂“光荣烈属”牌,现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军属”牌。

6月6日上午,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带队,镇民政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参与为全镇2户烈属家庭、43户现役军人家庭分别悬挂了光荣牌。

在悬挂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家属亲切交谈,询问生活和工作情况并对军人家庭为国防建设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同时交待家属要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要安心服役,争取立功评优,为部队和家乡争光。

通过本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提高了烈、军属的社会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政治荣誉感,同时也激发了现役官兵爱军习武、保家卫国的政治热情,激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树立参军报国的宏伟志向,在辖区营造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氛围。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弘扬新时代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营造关爱军人、尊崇功臣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xx镇按照“不漏一人、不落一户”的原则,统一为全镇烈、军属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

此次光荣牌由上级部门统一免费制作发放,烈士家庭悬挂“光荣烈属”牌,现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军属”牌。

6月6日上午,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带队,镇民政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参与为全镇2户烈属家庭、43户现役军人家庭分别悬挂了光荣牌。

在悬挂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家属亲切交谈,询问生活和工作情况并对军人家庭为国防建设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同时交待家属要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要安心服役,争取立功评优,为部队和家乡争光。

通过本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提高了烈、军属的社会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政治荣誉感,同时也激发了现役官兵爱军习武、保家卫国的政治热情,激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树立参军报国的宏伟志向,在辖区营造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氛围。

悬挂光荣牌案例分析

悬挂光荣牌案例分析

悬挂光荣牌案例分析案例一横县南乡镇合山村积极推进悬挂光荣牌工作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盛大而庄严的国家行动。

横县南乡镇合山村目前登记有33户退役军人、3户复员军人和2户现役军人军属。

经村两委研究决定,由合山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管村干部为他们悬挂光荣牌。

经过近三天的走访,38块光荣牌全部顺利悬挂完毕。

其中有几个细节非常感人。

一是八塘自然村方有珠,70年代末的老兵。

上过战场,退役后回乡,30余年辗转多个学校任教,一生桃李满天下,20xx年光荣退休。

当光荣牌送到他手中,他非常的感动,紧紧握着第一书记的手说道:“国家没有忘记我。

”二是山口自然村温传寿,60年代末的老兵。

原来一直居住在老房子,今年经过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多次动员,终于同意进行危房改造,给他送去光荣牌时,新房已装好门窗。

当在崭新的大门上钉上光荣牌后,老兵对着闪闪发光的光荣牌凝视了许久,或许是在回忆峥嵘岁月,或许是在欣赏新的大门和光荣牌的完美结合。

三是山口自然村抗美援朝老兵温洁宗,19xx年1月退伍老兵。

他是一位非常有荣誉感的老兵,退伍军人证、部队证明等60年代的老物件保存完好。

他是一个非常有荣誉感的老兵,每次拍照的时候都会拿出他的军大衣,不论是冬天或者是夏天,因为他一直没有忘记他是一个军人,穿上军装他就是一个军人,仪式感更加凸显他的军人荣誉感。

他同时是一个非常有责任感的人,每次见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都会反复说鼓励和鞭策人的话——为人民服务!初心不改,可见一斑!光荣牌代表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军人军属的肯定和关怀,代表了对军人家庭的尊崇和敬仰,是崇高的政治荣誉。

为合山村退役军人、军属高高挂起“光荣牌”,有利于在合山村形成爱军、拥军、优属的良好风尚,有利于激发现役官兵和全社会从军爱国的热情。

案例二陶圩镇积极开展悬挂光荣牌工作近日,陶圩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悬挂光荣牌的工作事宜。

在会上明确提出要求将光荣牌送至每一位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人员手中并进行免费悬挂和安装,同时要求彻底发挥各干部联系退役军人网格表的分组,要求各村挂点干部进行逐一对应上门悬挂。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三篇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一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弘扬新时代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营造关爱军人、尊崇功臣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xx镇按照“不漏一人、不落一户”的原则,统一为全镇烈、军属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

此次光荣牌由上级部门统一免费制作发放,烈士家庭悬挂“光荣烈属”牌,现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军属”牌。

6月6日上午,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带队,镇民政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参与为全镇2户烈属家庭、43户现役军人家庭分别悬挂了光荣牌。

在悬挂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家属亲切交谈,询问生活和工作情况并对军人家庭为国防建设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同时交待家属要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要安心服役,争取立功评优,为部队和家乡争光。

通过本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提高了烈、军属的社会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政治荣誉感,同时也激发了现役官兵爱军习武、保家卫国的政治热情,激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树立参军报国的宏伟志向,在辖区营造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氛围。

悬挂光荣牌工作总结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弘扬新时代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营造关爱军人、尊崇功臣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xx镇按照“不漏一人、不落一户”的原则,统一为全镇烈、军属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

此次光荣牌由上级部门统一免费制作发放,烈士家庭悬挂“光荣烈属”牌,现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军属”牌。

6月6日上午,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带队,镇民政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参与为全镇2户烈属家庭、43户现役军人家庭分别悬挂了光荣牌。

在悬挂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家属亲切交谈,询问生活和工作情况并对军人家庭为国防建设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同时交待家属要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要安心服役,争取立功评优,为部队和家乡争光。

通过本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提高了烈、军属的社会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政治荣誉感,同时也激发了现役官兵爱军习武、保家卫国的政治热情,激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树立参军报国的宏伟志向,在辖区营造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苏政办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

各地将悬挂“光荣之家”匾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做好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光荣之家”匾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和规范的样式,落款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光荣之家”匾牌由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光荣之家”匾牌悬挂对象为户籍在江苏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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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光荣牌的悬挂和服务管理,维护光荣牌的荣誉性、庄重性,更好发挥光荣牌的荣誉激励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光荣牌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的光荣之家标识牌。

第三条光荣牌是褒扬为国家、国防和人民牺牲奉献的荣誉载体和象征,应当得到尊重和爱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悬挂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光荣牌的制作、新发、补发、更换、收回、取消和恢复悬挂。

第五条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庄重严肃、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指导督促全国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指导督促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悬挂范围
第七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可以依照规定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块光荣牌。

第八条三属家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证明书的持证人家庭(原则上以居民户口簿为准,下同),以及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

第九条现役军人家庭是指现役军人本人的家庭。

现役军人与父母(抚养人)分户居住的,也可为其父母(抚养人)家庭悬挂一块光荣牌;父母离异的,由现役军人决定在父方或者母方家庭悬挂。

第十条退役军人家庭是指退役军人本人的家庭。

第十一条光荣牌在对象家庭户籍所在地悬挂。

悬挂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尊重对象意愿悬挂。

需跨省异地悬挂的,由悬挂对象凭常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开具协办信函。

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由其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其悬挂常住地的光荣牌。

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只能选择一处悬挂。

常住地跨省变迁需要在新常住地悬挂光荣牌的,应当将已悬挂光荣牌上交原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上交凭证重新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符合悬挂条件的新增对象,应当及时主动进行信息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十三条集中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春节前或者新兵入伍时进行。

集中悬挂或者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

悬挂仪式应当简朴、庄重、热烈。

第十四条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当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正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室内醒目位置摆放。

第十五条拟固定悬挂光荣牌家庭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非本家庭成员所有的,对象家庭应当事先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光荣牌悬挂后,应当及时填写光荣牌悬挂登记表,由对象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光荣牌悬挂登记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家庭户主姓名、对象类别(军属所对应现役军人可公开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挂牌时间、展示方式(悬挂或者摆放)、签收人(签字)、经办工作人员(签字)、备注等。

第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比对核实,及时完善工作台账,落实建档立卡制度,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技术加强光荣牌的管理,逐步实现编码管理、一牌一码。

第十九条悬挂对象应当珍视荣誉,做好光荣牌的保管、维护。

第二十条光荣牌发生老化、破损等情形,悬挂对象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更换。

更换新光荣牌前,应当上交旧光荣牌。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销毁上交的旧光荣牌。

因非本人责任、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等情形造成光荣牌遗失,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四章生产制作及分发
第二十二条光荣牌生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光荣牌样式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等方法,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光荣牌完成生产经检验合格后,应当加强运输和储存过程管理,储存场所应当满足防尘、防潮、防盗等条件,确保悬挂前无弯折、污损、丢失等。

第二十四条光荣牌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并建立领取、分发登记制度,确保收发准确清楚。

第二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监督光荣牌生产厂家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销毁,加强光荣牌运输和储存过程管理,严禁成品、半成品、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光荣牌悬挂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说服教育、督促纠正:
(一)利用光荣牌反映个人不合理诉求、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悬挂仿制的光荣牌的;
(三)故意污损、划刻、破坏光荣牌或者恶搞、玷污光荣牌形象的;
(四)将光荣牌出售、出租、转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将光荣牌带出境的;
(六)有其他不当使用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经悬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收回:
(一)现役军人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二)应征入伍后被退兵处理的;
(三)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悬挂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进行教育纠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被取消悬挂光荣牌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并报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可以恢复光荣牌悬挂资格。

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门恢复悬挂,不再举行悬挂仪式。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光荣牌,不得仿制光荣牌,不得将光荣牌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性用途,不得将光荣牌用于娱乐活动,不得进行丑化、玷污、破坏光荣牌等有损光荣牌形象的活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不恰当使用光荣牌的行为,应当依法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对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严格问责追责。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设立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建立反馈办理台帐,方便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单位为悬挂对象悬挂光荣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籍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悬挂光荣牌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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