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全真模拟题自测(1)含答案解析.doc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全真模拟题自测(1)含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立法典B.《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杂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C.《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D.《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有关情况。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立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 .《捕法》 .《杂法》 .《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上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答疑编号6483,点击提问】【该题针对“ 《法经》与商鞅变法” 知识点进行考核】2.战国时期的《法经》是由下面哪位政治家制定的?()A.李悝B.吴起C.商鞅D.管仲【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答疑编号6484,点击提问】【该题针对“ 《法经》与商鞅变法” 知识点进行考核】3.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夏朝的法律制度中国法的起源1 法源于天说2 刑起于兵说3 法源于苗民说4 皋陶造律说5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6 法源于习惯说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1 禹刑2 “誓”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1 “昏墨贼杀”2 不孝3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1.五刑2.赎刑●商朝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1 暂遇奸宄2 颠越不恭3.破律乱政4.言行惑众5.“三风十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1 周公制礼2 《九刑》和《吕刑》3 礼与刑的关系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 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3. 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二)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铸刑书于鼎”2.邓析“竹刑”3.晋国铸刑鼎●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二)《法经》的主要内容1 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2 杂律,又称“杂法”3 “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明法重刑1 族刑连坐2 行刑重轻3 不赦不宥4 刑用于将过5 奖励告奸●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 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 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 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法律形式1 律2 令3 式4 廷行事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1 道德方面2 明悉法律令限制:1 不准任用“废官”2 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3 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选任的方式1 荐举2 征召3 任子定罪量刑的原则1 刑事责任年龄2 区分故意与过失3 从重从轻4 集团犯加重5 累犯加重6 预谋犯加重7 自首从轻8 诬告反坐9 数罪从一重处10 惩罚犯罪未遂11 考察犯罪意识罪名1 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2 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3 谋反叛乱罪4 以古非今与挟书罪5 “非所宜言”与妄言罪刑罚肉刑1.黥2.劓3.斩左趾4.宫刑徒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隶妾4.司寇5.候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狱政制度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1)囚粮的供应(2)关于囚衣的供应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汉朝法律制度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章法律形式1 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 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关于债的规定1 买卖契约2 借贷契约3 租赁契约商业管理法1 汉代的抑商政策2 均输法与平准法3 盐铁酒专卖法刑罚定罪量刑制度1.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4.先自告除其罪5.不溯及既往6.诬告反坐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1.谋反罪2.大逆无道罪3.首匿罪4.通行饮食罪5.见知故纵罪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1.不敬、大不敬2.“废格”及“矫诏”罪3.欺谩、诬罔、祝诅罪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阿党与附益2.事国人过罪3.私出界罪4.酎金不法罪5.左官罪6.僭越罪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1.贪污罪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1.杀人罪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1.诽谤妖言罪2.非所宜言罪司法制度诉讼审判制度1 起诉2 逮捕和羁押3 审理和判决4 上诉复审5 录囚6 执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刑事法律 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 (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隋唐的法律制度《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篇目体例2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 “十恶”入律4 法律特权扩大化5 罪名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 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 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 法活动 1 《武德律》 2 《贞观律》3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一、对日本的影响 二、对朝鲜的影响 三、对越南的影响 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物权(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定罪量刑原则 1 老幼废疾减刑 2 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 区分过失和故意 5 累犯加重 6 数罪并罚原则 7 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8 划分“公罪”、“私罪” 9 类推10 同居相隐不为罪 11 化外人有犯 罪名(一)危害国家统治罪 (二)侵犯皇权罪 (三)侵犯人身罪 (四)侵犯财产罪 (五)官吏职务犯罪 (六)破坏社会秩序罪 (七)破坏家庭秩序罪 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五)执行 宋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 (三)条法事类 债(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担保 (三)债的履行和消灭 契约形式 1 买卖契约 2 借货契约 3 租佃与租赁契约 4 合伙契约 5 信用契约 税法1 赋税法2 上供钱物法 刑事法律 刑制的变化 (一) 折杖 (二)刺配 (三)死刑●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2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二、主要立法 1 《大札撒》 2 《至元新格》3 《风宪宏纲》4 《大元通制》5 《元典章》6 《至正条格》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二、科举制度的变化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 加强了监察立法,使得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 监察体制的设置相当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3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4 监察制度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所有权与契约关系二、损害赔偿——烧埋银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四、案例分析第四节经济法律一、专卖法二、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三、赋税制度诉讼制度1 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这是元朝在诉讼制度上的一大建树2 要求诉状必须严格依照格式3 规定了代诉制度4 规定了约会制度5 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了调解制度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的特点1 元初便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2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3 在行政法律规范上4 在刑事法律方面5 为汉人与南人制定了多种禁制●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1传承了法为治世之具的观念2 法贵简当3 保持法律稳定4 明刑弼教(二)《大诰》的编撰二、中后期的立法活动(一)《问刑条例》的修订(二)《明会典》的制定经济法律一、农业法二、工商法三、财税法刑事法律一、加重反逆大罪的处刑二、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吏交结三、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四、加强对强盗、窃盗罪的刑罚五、刑法原则的新发展1 犯罪在新律颁发之前,按新律拟断2 对于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六、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审判制度1.三司会审与圆审2.朝审3.大审4.热审●清朝法律制度(上)第一节立法的主要成就一、《大清律例》二、《大清会典》三、各部院则例四、民族立法职官管理(一)职官铨选(二)职官考绩(三)职官监察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2.特设十五道监察御史3.设五城察院4.设宗室御史处民事法律一、民事法律主体的扩大(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1.“地丁合一”,取消了延行两千余年的人头税2.取消明时手工业工人的匠籍3.提高商人的地位4.限定雇工人的身份5.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二)奴婢与贱民身份的变化1.奴婢可以开户为民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通过圈地使八旗官兵获得土地所有权2.农民从“更名田”和垦荒中获得土地所有权3.商人通过购置田产,取得土地的所有权2.贱民身份的变化(二)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三、债权(一)契约形式的发展(二)借贷契约(三)租佃契约(四)典权经济法律二、赋役立法(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三、农业立法(一)鼓励垦田(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2.关于务农以时3.关于畜力的保护4.关于防治虫害5.关于水利四、工商立法五、漕运立法刑事法律一、罪名(一)反逆罪(二)异端思想与妖言罪(三)侵犯皇权罪(四)奸党罪(五)贪污索贿罪(六)危害社会秩序罪(七)侵犯人身罪1.杀人罪2.伤害罪(八)侵犯财产罪1.强盗2.窃盗3.侵占田产(九)兴贩与吸食鸦片烟罪审判制度(一)刑事审判(二)民事审判(三)幕吏擅权左右司法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与法观念的更新一、中国主权的丧失(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二、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法观念的更新(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开(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的召开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1.《重大信条十九条》开宗明义仍然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3.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4.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衡原则5.《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第三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一、修律的背景二、修律的指导思想(一)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二)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三)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一)《大清印刷物专律》(二)《大清报律》《大清民律草案》的指导思想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一)总则1.关于基本原则2.关于权利能力3.关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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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汉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
答:(1)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汉政权建立初期,由于历经战乱,百废待兴。
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摆脱极度贫困状态,遏止人口大量流失,建立稳定的国家政权,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认真总结秦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儒薄赋、约法省刑。
在约法省刑思想的指导下,汉初宣法、司法都出现了与秦时不同的局面,使得社会矛盾缓和,政治安定。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经过西仅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府库充盈,兵旅强盛。
但是,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地方豪强骄纵不法,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实际威胁。
边疆地区匈奴频频侵扰,也需要动员国家的力量,才能加以遏制。
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开始转变统治策略。
由汉儒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便应运而生,开始成为统治中国长达二千余年的封建正统思想。
2.什么是“约法三章”?答:(1)“约法三章”的历史背景刘邦与民“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
(2)“约法三章”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起义军的首领相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
”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
为了在未来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刘邦旋即还军霸上,同时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为了顺应民心,除秦苛政,遂“反秦之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项在楚汉大战将临,胜负难卜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措施,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一时“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它对刘邦集团安定关中、打败项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作用。
3.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汉律六十篇是指哪几部法律?答:(1)汉朝的法律形式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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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汉一、概念题1.约法三章(人大2012年研)答:“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
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2.《九章律》答:《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
《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3.先请答: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
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4.录囚(人大2005年研)答:“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
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
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
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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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隋唐一、概念题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
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
《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
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开皇律》①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②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③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
《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加役流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
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
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
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永徽律疏》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
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
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
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
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4.三省六部制答: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
“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
2020年等级考试《中国法律史》模拟卷(第94套)

2020年等级考试《中国法律史》模拟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刑部是:( )A.中央审判机关B.死刑复核机关C.中央监察机关D.中央复核机关2.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
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
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
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8题,单选)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3.《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B.《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篇目蓝本C.《法经》是对西周出礼入刑制度的一种肯定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4.下列有关清末修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A.清末修律的发生时间上早于预备立宪B.清末修律的主要目标在于“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C.西方列强有关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允诺促进了清末修律的开展D.清末各项近代法律的起草是由修订法律馆承担的5.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21题,单选)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6.宋代神宗时,在中央设置“编敕所”。
其目的是:( )A.作为司法审查机关B.解决积案问题C.确保官员的申诉权利D.进行编敕7.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清(下)【圣才出品】

第十章清(下)1.《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无地位。
答: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一定的地位,它第一次真正把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法律中,这对于宪法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不易,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君主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爵赏、恩赦、发布命令、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及宣告戒严权等等,这种浓厚的封建专制性质却被视为“宪法最、精之大义”。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臣民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2)《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
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
《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的体例,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也有着一定的意义。
2.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否是晚清修律的主要动因?答: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修律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动因。
(1)晚清修律的背景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然而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沉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保持危殆的国祚,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2)晚清修律的原因①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 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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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模拟试题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30分)
1.五听、五听制度
2.爰书
3.官当
4.鞫谳分司
5.秋审
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
1.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2.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3.清人薛允升说,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发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
这具体是指的是什么变化?
4.《大清新刑律》的结构与内容有何发展变化?其历史地位如何?
5.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计40分)
1.评述唐律的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2.评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1.分析下面的话:
“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
”
“令宦官访辑谋逆大奸,与锦衣卫均权势。
”“(西厂)以太监汪直领之……所领缇骑倍东厂,势远出卫上。
”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接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
2.194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受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为紧急处分。
”还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的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
根据该规定分析说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之关系。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30分)
1.五听、五听制度
答:“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
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
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①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②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③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④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⑤目听,观
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
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2.爰书
答:“爰书”是秦代一种司法记录文书。
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
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均称“爰书”。
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的审讯记录大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现居住地址,以及因何原因被控告;②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司法官吏追问时他们的辩解辞;③被告人是否有前科;④证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证词;⑤有哪些证据;⑥审讯过程中是否进行拷打。
3.官当
答:“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
①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
②《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
③《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
④及至隋、唐,“官当”制日臻完备。
4.鞫谳分司
答: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
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鞫谳分司制。
鞫,指审理;谳,指判决。
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
①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
②在地方来看,在地方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
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
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秋审
答: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
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
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
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
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已。
此即秋审或秋谳大典。
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答:《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指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来的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
《施政纲领》的意义在于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
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
1.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
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
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已“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
《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
量也很多。
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2.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
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
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具体内容包括:
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