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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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一、设置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 号)。
二、提交材料(一)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的,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申报晋升二级、一级和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4、近三年企业财务、统计报表;5、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1、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渝建开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一)一级资质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渝建管〔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符合简化手续情况下的重组、合并、分立申请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建筑业企业提出承继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由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提出申请,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要同意其资质承继,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市、区县住建部门资质管理权限划分,按照企业申请承继的资质,由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
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接收、审批,属区县审批的资质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接收、审批。
二、严格执行审查标准(一)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原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限制资质行为;审查双方企业工商材料,核对企业之间是否符合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
2.新企业属我市范围的,审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资产等是否符合承继资质的标准要求。
承继多项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满足要求。
3.原企业属重庆市外企业的,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资质来函的真实性。
建筑业三级资质标准

建筑业三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三级资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是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资格证书。
三级资质是指具备承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等业务的资质等级。
获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具备了一定的施工实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申请条件。
1. 具备独立承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或者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2.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3. 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4. 具备必要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5. 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施工项目经历。
二、申请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5. 过去三年内的建筑施工业绩证明;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核流程。
1. 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3. 审核合格后,企业提交资质申请书;4.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颁发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
1. 获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2.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审核;3. 获得资质的企业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4. 获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更资质证书。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资质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3. 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更,一经发现将取消资质资格;4. 资质证书到期前,企业应当提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六、结语。
建筑业三级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准入条件,获得资质证书不仅是企业实力和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企业参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渝建发[2006]2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渝建发〔2006〕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12号)有关规定,经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重庆菲士邦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菲士邦”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和“菲士邦”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等39项技术(产品)符合认定条件,准予备案并公布(名录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际,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应用。
附件: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附件: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序号│产品名称│申报单位│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备案登记号│有效期┃┠──┼──────────────┼───────────────┼──────────┼───────────────────┼──────┼─────────┨┃ 1│“菲士邦”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重庆菲士邦贸易有限公司│GB/T 9755-2001《合│建(构)筑物等外墙表面的装饰和保护。
│渝建推备字[ │2006.3.7~2009.3.6 ┃┃│料││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耐酸│2006]第038号│┃┃││││性:满足DBJ 50-046-2006标准要求。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渝建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渝建发〔2006〕1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进行界定。
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发包方式备案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时,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可将两项备案手续合并办理,并减半收取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即只收取中标价的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发包方式备案条件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作为办理后续建管手续的依据。
二、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都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渝建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电话(传真):63603771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序│技│技术名称│限│禁│限用、禁用范围│相关理由│替代技术(│执行时间││号│术││制│止│││产品)││││分││││││││││类││││││││├─┼─┼────┼─┼─┼───────┼──────┼─────┼────┤│1 │厨│坐便器(││√│不得用于各类房│不节水,《建│节水型坐便│2006年10│││房│>9L)│││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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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
重庆市建
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
期限届满前,企业应依法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第五条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步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网上申报。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直接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
第六条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除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完成网上签批。
(二)对于不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三)对于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
申请增项资质的,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时,应附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
区县(自治县)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五)对于新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市建委分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
(六)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和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第八条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批材料,并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制证。
(二)资质证书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
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区县(自治县)建委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批资质的,市建委将不予受理制证。
第九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正式印发文件并在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同时完成网上信息处理,然后转入制证程序。
第十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工作人员按照制证程序,利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证书打印,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制作完毕后,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证书,或视情况送达上门。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并加强与市建委的沟通,确保协调运转。
市建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审批的,收回其审查、审批权。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