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近年来,保护生态环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1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者,责任并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而是会一直被追究。
这种制度的意义在于强化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效力,保护了生态环境的长期利益。
1.2 这一制度使得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违法者,无处可逃,不仅要对当下的损害负责,还要对之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负责。
这样一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环境行为,提升了对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1.3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也起到了一种震慑作用,对于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这一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式2.1 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成为了严重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保护环境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2.2 为了实施这一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也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3 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也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协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落实。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作为一个环保工作者,我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充满期待。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会对于整个环保事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2 在我看来,保护环境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导语: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当刑事责任。
下面是为您的严格责任适用理论分析论文,欢送阅读,供大家。
严格责任原那么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中已被广泛运用在有关环境犯罪领域中。
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对严格责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探讨,但在环境刑法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如何适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出发,在阐释我国学者关于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论观点的根底上,进一步分析将严格责任引入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方式。
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我们现今所称的严格责任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那么。
根据学界关于严格责任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对于其定义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严格责任是对必须遵守的义务的违反,无论主观方面表现为何,只要有相应的违反行为,均应承当责任。
2、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当刑事责任。
在这种定义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是其需要承当刑事责任与否的唯一依据,也就是“绝对责任”或“绝对严格责任”。
3、严格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在做出该行为时假设其主观罪过形式无法证明也不影响其被指控的犯罪的成立,从而令其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远低于绝对严格责任,虽不要求公诉机关对于行为人究竟是成心还是过失加以证明,但它仍需要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主观上存在罪过,至少存在着过失,而不是一律不问其心理而加以惩办。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严格责任,在评价行为人是否需要为其行为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时都不需要考虑其主观罪过的具体情况,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

决环境犯罪 问题上显得 捉襟见肘 。因此 , 国在采 用过错 责任 我 原则 的同时 , 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 , 可 将严格责任也就 是 过错推定责任引入环境犯罪中。这将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 具 有 重要 的意 义 ,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的几 个 方 面 : 第一 , 实行严格 责任有利 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 是时代的 要求 。早期 的刑法大多 出于对个体人权 的保护 , 调个性 的发 强 展, 侧重个人利益 , 以个体为本 位。随着人类对 自然环境与人 类 关 系的科学认识 , 进一 步认识到地球资源与环境容量都是有 限 的, 在保护人类 功利 价值 的 同时 ,也应 保 护生 态 系统 的多 样 性, 正确调整人与环境之 间的关 系。到 了今 天 , 法的 目的在 刑 于维护 大众利益 , 侧重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 以社会为本位 。严 格 责任正是缘于整体利益 的维 护而产生 的法律手段 , 它强调个 性 的 自由发展应 以不损害他人 为前提 , 从而与 现代宪法倡导 的 “ 所有权伴随义务” 原则密切吻合。严格责任原则体现 出了对 人 的生命 , 康 以及子 孙后 代生 存权 , 健 环境权 的重 视 , 时代 的 是
诉 讼过 程中 , 将原来 由受 害人 举证 的责任 转 由行 为人来 证 明。 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 了早期严格责任 的僵化 、 不合理之处 , 又不 违 背“ 无犯罪心理不为罪 ” 这一基本 原则 。它更好地适应现代 社 会 的发展 ,更有效地维护社 会 的安 全与福 利。笔者认 为 , 将 应 严 格责任理解为过错推定责任 , 这种 观点很好 的解决 了是 否将 严 格 责 任 引入 环 境 犯 罪 这 一 争 议 。
是 环境 犯 罪 具 有 不 同于 普 通 刑 事 犯 罪 的 特 殊 性 , 一 原 则 在 解 这
“严格责任”原则与中国环境犯罪

平 与安全 罪法 典草 案》 二部 分 明确 规定 , 意严 重 第 故
危 害环境 属 国际犯 罪 。而 国际刑 法学 家 巴西 奥尼 教 授认 为 , 害 国际环境 犯罪 , 危 是指 一 国违 背 了 国际义
务, 对空 气 、 海洋 和 河 流 造成 重 大 的 污染 , 导致 其 他
国家或另 一 国家 的毁 坏 或损 害 , 或严 重 危 害 了海 洋
世界 各 国运 用刑 事手 段 惩 治环 境 犯 罪 、 护 生 保 态 法益 的 历史 不 是 很 长 。2 0世 纪 6 0年 代 之前 , 基
环 境 的行 为 都规 定 为 环 境 犯 罪 , 要 求 危 害环 境 须 不 于传统 人本 主义 的法 益 思想 , 界 各 国 一 般认 为 破 造 成严 重结 果 或情 节 严 重 , 对 环 境 犯 罪 的规 定 只 世 其 坏生态 环境仅 仅 是 侵 犯 人类 利 益 的媒 介 , 惩治 破 坏 有“ ” 质 的要 求 , 没有 “ 的限 制 。 比较重 视 法律 量” [其 5
21 0 0年 4月
文 章 编 号 :6 17 4 ( 0 00 .0 90 1 7 .0 12 1 )20 6 —4
“ 格 责 任 " 则 与 中国环 境 犯 罪 严 原
罗 许
(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摘 要 : 对 中 国环 境 犯 罪 归责 原 则 的 选 择 问题 , 用 比较 的 针 运 方 法 , 讨 英 美 刑 法 中严格 责 任 原 则 能 否 适 用 于 中 国刑 法 所 探 规 定 的环 境 犯 罪 领 域 , 出在 中国环 境 犯 罪领 域 应 当 区分 语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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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国际水 道 中的植 物 群 和 动 物群 , 以及 希 望 或 放 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作者:简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严格责任是英美法律中存在的相关性概念,由于严格责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人权处理问题,因此英美法律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其实际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但是对我国刑法内容进行探究,其中并没有对严格责任进行明确形式上的认定,因此对于所谓“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其是就是对我国法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立场进行解释。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推定责任作者简介:简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特勤局。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39我国刑法其中存在不少违反责任主义的规定,但是其并没有绝对责任的存在。
因此,我国刑法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公开承认公害犯罪场合下的推定责任,并将其合理性进行确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各责任制定的相关规则来对犯罪人的实际责任进行证明。
其主要就是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之下的责任主义松散的表现。
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的严格责任,其存在的原因并不是其责任主义的松动而导致的。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主要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
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定义,我国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其更多的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指“法律许可对于部分缺乏主观形式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行为或者其实际结果的责任追究。
”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某些特定的行为的一种或是多种行动要件的制定过程中不要求故意、轻率或是疏忽的犯罪,就被称作是严格责任犯罪”。
在此过程中就会出现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间的关系不明的状况,认为其是在缺乏有许可形式的绝对责任。
环境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严格责任与中国环境犯罪

一
、
严格责任
1 严格责任的分类。许多学者将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 . 责任,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严格责任分为两种: 绝对严格责 任和相对严格责任。 绝对严格责任, 又称为 “ 绝对责任” 是 , 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 , 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意的存在与否, 不影响检察官的起诉和审判庭的定罪, 并 且即使被告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或者具有法律上的合理的辩 护理由也不能以此作为辩护理由, 只要检察官证明有犯罪事 实存在且是由被告实施, 被告就能被定罪。 绝对严格责任既 包括不问主观罪过而定罪的 “ 实体”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又 包括不问主观罪过而起诉的 “ 程序” 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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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 总第 5 5期 )
20 0 6年 1 1月
山西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 n l fS a x do TV ie st o r a h n i o Ra i Un v r i y
NO 6 . N OV. 2 006
二、中国引进严格责任适用于环境犯罪的理由 1 我国目 . 前的环境犯罪已达到触 目惊心的程度,迫切
是在实行向对严格责任的犯罪中是允许辩护理由存在的, 如 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行为发生没有过错或者有过失但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或者以一般刑事犯罪的合法辩护事由如 未成年、 无意识等进行辩护, 那么他可以被免罪。 由此可见, 绝对责任更近乎于客观归罪, 在实践中使用的例子很少, 主 要在刑事责任产生前期适用, 随着理论水平提高, 英美司法 实践中几乎全部倾向于采用相对严格责任。为了行文方便, 以下将绝对严格责任称为“ 绝对责任”将相对严格责任称为 ,
摘 要 :目前 我 国的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频 频发 生 ,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极 大破 坏 , 然 我 国政 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给 虽 法 律 、 规 来保 护 环境 , 司法 实践 中难 以达 到 效 果 , 以 需要 从 英 美 法 系 引进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适 用 于 司 法 但 所 法 实践 来 惩 治 和预 防环 境 犯 罪 。 格 责 任 是 英 美 法 系 所 特 有 的 一 项 原 则 , 于 犯 罪可 以有 效控 制 。 了 严 对 为 减 弱 其 不 良影 响 ,严 格 责任 在 我 国 的 适 用 受 到 严 格 的 限制 。 关 键 词 :严 格 责任 ; 绝对 严 格 责任 ;相 对 严格 责 任 ;环 境 犯 罪 中 图分 类 号 :D 4 8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 8 5 (0 6 6 ( 6一 O F 6 () )8 3 O 2 0 )O一 ) 4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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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
摘要:环境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新挑战,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这是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环境犯罪。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中合理有限地选择适用严格责任。
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必要性;可行性。
一.引言
在国外,严格责任的采用范围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严格责任。
如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认为他们国家的刑法典,存在着严格责任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直到今天仍然坚定的认同严格责任存在的合法性。
[1]到目前为止,严格责任已得到西方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在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有犯意或不要求有犯罪心理就可以构成犯罪。
肯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过错推定责任或无须证明犯意的责任。
赵秉志教授在《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仅以过错为依据已不足以控制由现代化生产、经营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
因此,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采用严格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如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严格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对
严格责任严格程度的把握上。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合理有限地适用严格责任。
二.环境犯罪和严格责任的概念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对于严格责任的概念,大致有两种理解:其一,严格责任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严格责任是指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项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不要求证明犯罪过错的存在,就可认定的犯罪。
三.我国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探讨
我国目前不承认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理论,我国现行《刑法》及惩治环境犯罪的附属刑法都未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因而,目前在我国尚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5]随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的乏力,这种做法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在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笔者认为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是历史的必然,它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严格责任的采用可以有效预防犯罪
将严格责任引人环境刑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充分发
挥刑法的评价作用,让潜在的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不敢轻易的去对环境进行污染和破坏。
严格责任的价值在于控制和平衡了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
(二)严格责任的采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掌握到证明其破坏环境的主要技术性证据,从而导致了很难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调查到一些技术性证据,此时要司法机的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
所以在环境犯罪中只要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只要这种损害和企业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不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大大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能够及时有效的实现司法公正。
四.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探讨
(一)在国外有实践的经验
在英国,严格责任的适用,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即英国的阿尔法塞尔有限公司诉伍德华案。
法官们认为,对于该条款的违反行为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其进行惩罚。
上议院 salmon 勋爵的判词中有一段话被广为引用,深刻地反映出严格责任的价值取向:”如果本案上诉成功,那么人们就将形成这样一种印象:除非控方被免除通常是不可能的举证责任(即污染是由故意或疏忽引起的),否则不能根据 1951 年法令对行为定罪。
那么,大量的污染案件将不被处罚,河边工厂主的行为
也难以遏止。
结果,许多现在正在被污染的河流将更污秽不堪,许多今天清洁的河流将失去其清洁。
立法认为,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这是极为不幸的。
因此,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鼓励工厂主不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污染,而且要尽一切可能确保污染不会发生”。
[4]①这说明,我们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环境犯罪中适当采用严格责任是有现实条件的。
(二)在我国环境犯罪中有采用的现实条件
在我国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已经具备了一些现实条件,但是该如何适用还有一些争议。
针对我国环境犯罪的现状,我们应当合理的选择适用严格责任,才能达到既能保护环境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严格责任应当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总共有14个罪名,主要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方面的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犯罪都能适用严格责任。
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情况行为人的罪过是比较明了的,不能采用严格责任。
对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因为污染环境的犯罪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相比,犯罪形成的原因复杂的多,并且造成的使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状态时会有很大的困难,采用严格责任可以更有效的打击环境犯罪。
2.严格责任应当只适用于单位作为主体的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是无容置疑
的,我们国家对法人的主体地位也是加以肯定的,1987年1月2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此后,有关环境刑事立法都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所规定。
严格责任对于这两大主体而言,自然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容易界定的,所以不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相反,对单位应当适用,世界上发生的著名的环境公害事件基本上都是由单位造成的,如美国胡克化学公司爱河倾废案、印度的博帕尔化工泄毒案、日本富山骨痛病死亡案、台湾高雄东南化工厂二氧化硫案等等。
[5]单位犯罪的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而且单位的实力也比较强,犯罪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对罪过进行考量时是很难把握的,所以应当采用严格责任来进行归责。
五.结语
我国严格责任的实质是一种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例外规定,与我国的刑法理论并不矛盾。
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打击了环境犯罪;另一方面也将经济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破坏降到了最低。
我们应当在环境犯罪中选择性地适用严格责任,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注释:
①参见莫洪宪、周娅:《英美刑法之严格责任述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
[1]陈丽娜.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一一以谦抑性为视角[d].桂
林:广西师范大学,2005.
[2]赵秉志.刑法修改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258.
[3]刘红艳.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j].南华大学学报,2008,(8):58
[4]樊蓉.环境污染犯罪的严格责任[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
[5]莫洪宪,周娅.英美刑法之严格责任述略[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4)56.
作者简介:许京芬,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