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司法解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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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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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蓝天不再,雾霾越来越多,天气不再仅仅是阴晴雨雪,还有一种天气叫做霾,人们也开始重视起环境问题,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规定,那么我们今天来看看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

首先,因为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所以不管污染者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污染者觉得自己的排污符合排污标准而不去承担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间有些情形才让污染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那么就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别实施污染却造成的伤害是同一个,那么每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会造成全部的损害,就会让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那么对于承担责任的大小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危害性以及有没有排污许可证、有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的标准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的。

如果需要向环境侵权人请求赔偿,那么应该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但是如果污染者证明自己的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相应的损害,或者没有到达损害的发生地,或者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就已经遭受了污染等等,法院都不会认为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对需要查明污染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或者由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的报告或者监测的数据,而这些东西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环境污染属于突发性或者持续的时间比较短,证据很可能会消失,或者如果以后再取得不好取,法院应该准许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行为。

法院一旦接受了诉讼请求,就要合理的判定污染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一定的损失等等,如果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那么法院不仅要裁判污染者要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还要确定如果不履行修复义务应该承担的费用。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普法专栏,新法速递 “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doc

普法专栏,新法速递 “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doc

普法专栏,新法速递“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18项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3项情形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跟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紧密相关,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防患于未然。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管法规处2017年1月5日---企管法规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9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立法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出台使得环境保护成为了国家的法律责任。

借助该法,人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的专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的监测和监测数据的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健康和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的生态环境。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针对水污染问题的专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源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水污染排放的标准和控制要求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减少水污染的发生,提高水质,确保人们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4. 投资环境管理条例投资环境管理条例是关于投资环境的相关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投资环境的管理办法、投资环境评价、投资环境的合理利用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投资环境管理条例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和竞争力。

通过投资环境管理条例的规范,可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和改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5.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和细化。

该条例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原则、法律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201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201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三十条 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号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号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三号)《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最重要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该法于1989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有效保障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大气污染的监测与评估、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质量改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措施。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水体的污染和保护制定而成。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的防治和生态保护、污水排放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监测网络,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还强调了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和环境教育的重要性。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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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司法解释2019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环境污染,早在2006年我国就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责任以及后果等等内容作出说明。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
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要是你对环境污染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您做出相应的法律解答,帮助你顺利的解决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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